《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修订前后对照表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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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国家保障依法保护、繁育、利用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加强资源保护、积极驯养繁殖、合理开发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保护优先、严格监管、科学繁育、合理利用的方针,鼓励开展野生动物科学研究,培育公民关爱野生动物、共同维护人类生存环境的意识。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资源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对侵占或者破坏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报告和控告。
第六条
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资源的管理,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保护,制定规划和措施,并将野生动物保护经费纳入预算。
国家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通过捐赠资金、建立基金等方式参与野生动物保护活动,支持野生动物保护公益事业。
第七条
国务院林业、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陆生、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自治州、县和市政府陆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确定。
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
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国务院渔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渔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工作。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志愿者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知识的宣传活动,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培养学生的野生动物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和保护知识的宣传,倡导关爱野生动物,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
原第四条第二款
在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科学研究和驯养繁殖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在野生动物保护和科学研究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二章
野生动物保护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或者破坏。
第十条
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猎捕、利用或者破坏。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分为一级保护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物。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指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以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
第十一条
国家对野生动物实行分类分级管理,分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
国家对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实行重点保护。
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组织科学评估后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对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
政府制定并公布,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名录,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对名录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地方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名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对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野生动物名录及其调整,由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应当在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主要生息繁衍的地区和水域,划定自然保护区,加强对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生存环境的保护管理。
自然保护区的划定和管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机构,根据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结果,确定并发布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参照野生动物重要栖息地名录,划定相应的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
对不具备划定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可以采
取划定禁猎(渔)区、规定禁猎(渔)期等其他形式予以保护。
禁止或者限制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内从事营造单一纯林、引入外来物种、过量施洒农药等人为干扰、威胁野生动物的行为。
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的划定和管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原第十五条
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资源的调查,建立野生动物资源档案。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建立健全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档案。
对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状况的调查、监测和评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野生动物野外分布区域、种群数量及结构等;
(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面积、生态状况等;
(三)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主要威胁因素等;
(四)其他需要调查、监测和评估的内容。
建设项目对国家或者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产生不利影响的,建设单位应当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
环境保护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同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时,涉及到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应当充分考虑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保护的需要,避免或者减少规划实施造成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的选址选线应当避让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
确需建设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建设机场、铁路、公路、水利水电、围堰、围填海、围栏(网)等项目,可能影响野生动物迁徙洄游的,应当采取修建野生动物通道、过鱼设施等措施,消除或者减少对野生动物的不利影响。
建设项目可能对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野生动物迁徙洄游通道产生影响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涉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涉及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各级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各级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监视、监测环境对野生动物的影响。
由于环境影响对野生动物造成危害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自然灾害威胁时,当地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拯救措施。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将野生动物应急救助措施纳入自然灾害、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突发事件威胁时,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应急救助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开展野生动物收容救护工作,并鼓励和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野生动物收容救护。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组织开展预测、预报等工作,并按照规定制定野生动物疫情应急预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或者备案。
第十八条
国家加强对野生动物遗传资源的保护。
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野生动物遗传资源保护和利用规划,建立国家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基因库,对原产我国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遗传资源实行重点保护。
第三章
野生动物管理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第十九条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人工繁育、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国务院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持枪猎捕的,必须取得县、市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第二十条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取得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和期限进行猎捕。
第二十一条
猎捕者应当按照特许猎捕证、狩猎证规定的种类、数量、地点、工具、方法和期限进行猎捕。
持枪猎捕的,应当依法取得公安机关核发的持枪证。
在自然保护区、禁猎区和禁猎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禁猎区和禁猎期以及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二十二条
在自然保护区等保护区域和禁猎(渔)区、禁猎(渔)期内,禁止猎捕和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野生动物迁徙洄游期间,在前款规定区域外的迁徙洄游通道内,禁止猎捕并严格限制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
迁徙洄游通道的范围以及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活动的内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禁止使用军用武器、毒药、炸药进行猎捕。
猎枪及弹具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非人为直接操作的猎捕工具,并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因科学研究需
要网捕的除外。
前款规定以外的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和方法,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
原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
驯养繁殖国家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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