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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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产定位
各行主要支持的按揭房产,应地理位置优越,有一定规模,小区整体规划合理,物业管理成熟,周边生活设施便利的生活社区。
以支持中、高档“住宅房”按揭业务为重点与主导方向。
中、高档房贷客户是我行潜在的理财优质客户,也是开展交叉销售的主攻目标之一。
三、业务受理模式
各行应主要通过与房产中介机构的合作来拓展二手房贷款业务,尽快建立与优质房产中介机构的合作关系,拓宽有效销售渠道来加速业务增长;
对于直接交易的客户,各行在提供融资、结算服务同时,应注重积累优质客户,积极开展交叉销售。
特此通知。
附件:
1、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2、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流程
附件一: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二手房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拓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规范个人二手房贷款操作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二手房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购买售房人已取得房屋产权证,具有完全处置权利,可在二级市场上合法交易的个人住房(不包括商业、商住或综合类用房)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行授权办理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
第二章合作中介管理
第四条二手房中介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金50万元(含)以上;
(二)公司月业务量在300万元(含)以上;
(1)门店数超过5个(含)(贷款服务公司除外);
(2)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第五条二手房评估公司与我行开展个人二手房贷款业务合作的,应以房地产价格评估为主营业务,具备当地主管部门评定颁布的最高资质等级。
第六条加强对中介公司和评估公司的审查和管理,合作中介公司和评估公司的业务合作应由分行个人信贷的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建立与中介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管理制度。
对合作中介公司存在5户(含)以上连续违约次数2次(含)以上或累计违约次数5次(含)以上的,且户数占比超过该二手房中介公司在我行贷款总户数10%(含)以上的,应停止与该二手房中介公司在全行范围内的合作,并在限期内查明原因。
对于确非二手房中介公司原因造成违约的,可在违约户数下降到贷款总户数5%以下后,恢复合作业务。
第八条建立与评估公司的定期检查和管理制度。
分行确定开展业务合作的评估公司除符合基本条件外,数量应控制在五家以内。
对在业务合作期间,发生评估公司评估的抵押物价值与市场价值出现较大背离的、评估公司对抵押物未进行上门实地调查的、对抵押物产权真实性未进行调查的、做虚假评估报告的和其他由于评估公司原因造成严重威胁银行贷款安全的行为的,对出现上述现象的评估公司的业务应进行限制、禁入。
每年举行两次合作评估公司评估报告的复评工作,采用抽样的方式进行交叉互评,并采取综合评分的方式,每年对评估质量最差的公司实行末位淘汰制度。
第三章贷款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第九条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18岁(含)以上65岁(含)以下、有合法有效身份证明、收入证明、无不良征信记录、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借款人已经支付了符合规定的首付款:
(三)贷款年限加借款人年龄不超过七十岁;
(四)借款人的职业和经济收入稳定,具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五)有贷款人认可的有效担保;
(六)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借款人申请个人二手房贷款时,应填写《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申请审批表》,同时提供以下资料:
(一)身份证件、户口簿;
(二)《房地产买卖合同》;
(三)首付款证明;
(四)经济收入或偿债能力证明;
(五)所购二手房的《房地产权利证明》;
(六)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上市,需提供有关部门准予上市交易的文件或批准证书;
(七)房龄在5年(含)以上,或个人住房贷款额度在50%以上,或贷款人认为房屋价值需评估的,借款人应提供贷款人认可的房地产评估机构出具的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八)贷款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贷款调查人须亲自约见借款申请人,就其购房与借款情况与借款人进行谈话,填妥谈话记录、评定借款人资信等级。
调查人需了解借款人、所购房屋、开发商等基本情况,鉴别借款人真实身份及其购房和借款行为的真实性,告之借款人其应承担的责任与义务。
调查内容包括:
(一)所提供的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二)购房交易是否真实;
(三)借款人职业和经济收入是否稳定,是否具备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借款人的抵押物是否足额有效;
抵押物共有人是否出具了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五)所购房屋权属是否明晰,是否未设定其他抵押权利;
(六)通过相关部门核实所购房屋的出租情况;
(七)所购房屋经确认的评估价或实际交易价是否合理;
(八)已购公有住房、经济适用房等非商品房是否符合上市条件或履行了合法批准程序;
(九)所购房屋是否未被政府列入拆迁公告或城市改造规划范围;
(十)贷款成数和期限是否符合规定等。
第十二条对符合贷款条件的,调查人按相关规定判定贷款的成数、期限、金额和利率,并按照权限及程序上报审查、审批。
第十三条贷款审查。
贷款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提供的有关资料、文件进行审查核实,提出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人员。
第十四条贷款审批。
贷款审批人员在接到转来的申请审批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后,应在规定工作日内按照规定的程序予以审批。
并出具同意或不同意发放的相关审批意见。
第四章贷款发放与贷后管理
第十五条借款人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完成房款的首付,并向贷款人提交首付款证明。
第十六条借款人与贷款人正式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借款综合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抵押物有产权共有人的,产权共有人应在借款合同上共同签字,并在抵押物清单上签字。
如确系不能共同签字的,应出具经公证的产权共有人同意抵押的书面授权文件。
第十七条个人二手房贷款的借款人应根据贷款人的要求办理相关保险,并以贷款人为第一受益人。
第十八条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提供贷款人认可的足额、有效抵押担保;
贷款采取一年到期还本付息还款方式的,可采取质押担保方式。
第十九条以所购房屋提供抵押担保的,贷款行须落实专人办理抵押登记,确认贷款已落实抵押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条个人二手房贷款由贷款人受借款人不可撤消的委托,在办妥相关抵押手续后将贷款直接划转至售房人或买房人(借款人)账户;
二手房贷款资金的划付方式应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予以确定。
经办行须根据《房地产买卖合同》中记载的买卖双方和房屋担保借款中约定的收款人,对收款人账户的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收款人为房产出让人。
第二十一条贷后管理。
个人二手房贷款的贷后管理按照《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操作规范(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二十二条个人二手房贷款所购房屋贷款额度一般最高不超过房屋交易价或房屋评估价(以较低者为准)的七成。
对一人多笔贷款,从第三套起(含)每增加一笔贷款,可贷成数降低一成。
第二十三条所购房屋贷款期限与房龄之和一般不超过30年;
对房龄超过五年的二手房屋,房龄每增加五年,贷款最高成数相应降低一成。
对属于市级保留建筑的老式洋房或新式里弄,由我行认可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且评估价格在8000元/平方米以上的,可适当放宽对房龄的限制,但贷款期限最长不能超过20年。
第二十四条贷款利率按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
第二十五条对无二手房买卖的实际行为或二手房买卖在申请贷款三个月以前完成的,应认定为持证抵押消费贷款性质的贷款,贷款政策应适用消费类贷款。
第二十六条贷款人受借款人委托每月从其授权账户内扣收贷款本息。
个人二手房贷款在个人购房贷款科目核算。
第二十七条个人二手住房贷款还款方式按《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总行(个人银行总部)负责解释与修订。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本办法及其操作流程为一个整体,各行须一并执行。
第三十条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报总行批准。
已制定的相关管理办法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及其操作流程为准。
附件二:
一、对合作中介与借款人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一)中介公司的调查、审查与审批:
1、中介公司的调查
1.1调查岗
职责:
受理中介公司二手房按揭合作申请,调查岗应对调查资料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1.2工作要点
1.2.1中介公司需提交《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介公司合作审批表》,及以下原件供审核,复印件留存:
(1)合法、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身份证资料;
(2)二手房中介公司经营资质证书复印件;
(3)二手房中介公司关联信息库的查询报告;
(4)借款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1.2.2调查员收妥资料后,须对客户情况及提交资料进行调查和核实,了解二手房中介公司的投资方(或股东方)背景,撰写相关业务调查报告。
对符合业务受理要求的客户,应约见二手房中介公司法定代表人,了解贷款合作意图,并对公司注册地址或下属门店进行抽样调查后,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中介公司合作审批表》提出调查意见报审查岗审查。
1.2.3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中介,严禁与其合作发放二手房贷款和其他各类个人住房贷款:
(1)注册资金50万元以下;
(2)公司月业务量少于300万元;
(3)门店数少于5个(贷款服务公司除外);
(4)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手房中介公司。
1.2.4公司出现以下情况的,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在一个月内查明原因:
存在5户(含)以上连续违约次数2次(含)以上或累计违约次数5次(含)以上的,且户数占比超过该二手房中介公司在我行贷款总户数10%(含)以上。
对于确非二手房中介公司原因造成以上违约的,可在违约户数下降到贷款总户数5%以下后,恢复个人住房贷款业务。
2、中介公司的审查
2.1审查岗
对由中介公司办理的二手房按揭业务进行审查,审查岗应对调查资料及情况的完整性、合规性、合法性负责。
2.2工作要点
2.2.1审查人员应主要就以下内容进行审查:
(1)中介公司与借款人提供的资料是否齐全、清晰;
(2)中介公司是否具备与我行建立按揭合作关系的条件;
对二手房贷款提供阶段性担保的,其担保是否符合我行的有关规定,是否有担保能力;
2.2.2审查岗需根据调查对中介公司的调查意见,以及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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