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市本级财政支出预算管理的意见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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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预算约束力,不得随意突破既定预算,更不得越权调整预算。
(二)按照“先有预算,后有支出”的程序办事。
强化预算意识,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或改变项目支出内容。
(三)按照“先有使用办法,后有资金安排”的要求办事。
强化效率优先,区别轻重缓急,注重项目资金整合,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二、规范预算追加程序,强化预算约束力
经市人代会审查批准的预算具有法定效力,各部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预算控制好本单位全年各项经费开支,不得随意调整。
凡涉及财政支出政策性调整,包括支持经济发展、推进城镇化建设和社会保障,以及分配制度改革等,都应先征求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研究确定。
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确需办理预算追加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一是经编制、人社部门批准的增人和增资经费;
二是预算执行中国家、省和市出台的增支政策当年必须兑现的支出;
三是市委、市政府批准承办的重大活动经费;
四是不可预见的突发事件确需增加的临时性支出等。
具体项目的追加程序及方法如下:
(一)人员经费。
切实控制机构增设、升格和人员增加,对确需增设机构和增加财政供养人员的,由市编办与财政部门会商,实行编制总量控制的办法。
对财政供养单位需增加编制或人员的原则上通过调剂解决,从源头上控制财政供养人员的增长。
1、如遇国家和省市出台工资调整等刚性支出政策,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的标准进行统一测算,提出经费安排意见,报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2、因人员变动需追加经费,由部门单位提出申请,经人社、财政部门核定后,由财政部门在年度第三季度按当年人员支出定额标准统一测算,报经市政府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3、零星增资调资经费,由主管部门在部门预算预留的机动经费中调剂解决。
(二)津贴、补贴经费。
严格执行国家、省出台的各项津贴、补贴政策,建立健全津贴、补贴发放审批制度,控制发放范围和标准。
各部门单位应严格按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发放,不得随意扩大范围和变相提高标准。
对于当年国家和省市出台津贴、补贴标准调整政策,需追加经费的,按规定的程序办理。
(三)办公设备经费。
部门单位由于工作原因需追加办公设备经费的,应先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合理配备使用的原则,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上半年、下半年各一次)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四)办公用房维修经费。
预算金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维修项目,由部门单位向市政府提出申请,市政府批转后,财政部门可委托专业机构评估提出初审意见,每年分两次报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办理追加手续。
30万元以上的维修项目按规定程序办理。
(五)会议经费。
严格执行会议审批和经费审核制度。
各部门单位应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技术手段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坚决制止召开无实际效果的研讨会和联谊会。
1、一、二类会议经费(党代会、人代会、政协全会等综合性会议,以及全市性表彰会议)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审批同意后,财政部门按规定追加预算。
2、其他会议经费(含以政府名义召开的部门会议和部门业务工作会议经费),财政部门不追加安排经费,特殊情况一般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协调解决。
3、中央和省在扬召开的会议,主办单位在承办前应向市委市政府汇报,经同意后,会议经费需地方财政补贴的,报市领导批准后方能追加预算。
(六)出国(境)经费。
加强因公出国(境)团组管理,压缩出国(境)团组规模,控制出国(境)人数,建立因公出国(境)任务和经费审批部门的联动机制,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经费财政先行审核制度。
各单位因公出国(境)经费的使用,应本着“合理必须、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重点团队出国(境)的需要。
列入年度因公出国(境)计划的团组和成员,在申报出国(境)任务审批手续时,应先向财政部门报送《出国(境)经费预审表》,财政部门出具初审意见,提交市因公出国(境)会审会办会议审核确认。
出国(境)任务结束后,对现任副县(处)级以上领导出国(境)经费由财政部门按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并在市政府同意的额度内按实办理。
(七)交通工具经费。
党政机关购置公务用车,必须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和定额,财政预算安排的公务用车购置专项经费,实行包干使用。
1、各部门单位在公务用车编制以内购置和更新车辆,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告(更新车辆应提供车辆车管所鉴定表、物资回收公司原件)报市政府转财政部门汇总。
2、申请购置公务用车由市级机关公务用车购置会审会议专题研究,并报市政府领导研究同意后,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3、用财政资金安排购置公务用车的,要按指定车型且必须通过政府采购的形式购置。
执法用车购置一般不得超过公务用车标准,特种车辆除外。
4、凡批准购置和更新车辆的部门单位,旧车未到报废年限的,在办理新车购置手续时,必须将旧车上交财政部门,经市政府领导研究平衡后办理调拨。
(八)公务接待经费。
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的范围和标准,规范公务接待经费审批。
政府重要接待经费仍实行归口管理原则,统一由市接待办等部门根据市委、市政府计划安排,编入部门预算。
各部门单位不单独安排接待经费。
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加强接待经费审批管理,将支出控制在预算范围内。
(九)节庆活动经费。
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重大节庆会展招商活动总体安排,承办活动的牵头部门要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利用市场资源,压缩一切不必要的费用开支,勤俭节约、精打细算编制详实的支出预算。
支出预算经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安排。
对由部门单位组织参加市域外的或未经市政府批准而接办、承办的商品交易会、展销会等活动,原则上由部门单位自行承担相关经费。
(十)各类临时性项目经费。
市政府《关于推进财政预算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意见》中明确,要严格控制各类临时性项目经费的追加,市政府原则上不受理部门单位自行提交的各类申请追加经费报告。
凡年度预算中没有安排的,一定要先编制项目经费明细预算,明确使用方法并落实相关经费来源,同时与财政部门联合向市政府提交经费申请报告,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其他各项确需追加的资金,按照逐级平衡的原则,首先在本单位的历年结余资金中解决;
其次由主管部门在系统内部统筹解决;
确需动用市长预备费的,由主管部门向市政府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批示办理。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一)加强资金拨付管理。
凡列入部门预算的支出项目资金,由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拨付。
政府专项资金按照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的预算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审批,财政部门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
(二)加强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财政支出预算的执行要全部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系统,逐步提高财政直接支付比例和范围。
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严格控制现金支付,确保财政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三)加强政府采购管理。
凡列入当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工程、货物、服务,部门和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将其编入政府采购预算,项目实施时按预算向财政部门提出政府采购申请和资金计划。
(四)加强绩效目标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部门预算资金、专项资金的跟踪问效。
推行以绩效为目标,以结果为向导,以项目成本为衡量标准,以绩效评价为核心的绩效目标管理体制,逐步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体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五)加强监督和检查。
各部门和单位在严格执行预算的同时,要挖掘潜力,增收节支,加强资金管理。
市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效能监察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套取、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的部门和单位,应予以追缴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实施处罚和处理。
四、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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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 加强 本级 财政支出 预算 管理 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