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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上记载的权利受法律爱护
必须采纳书面形式或具有同等功效的形式。
二、证券活动和证券治理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2、自愿、有偿、老实信用原则;
3、守法原则;
在中国境内,股票、公司债券和国务院认定的其他证券的发行和交易,适用证券法。
证券法未规定的适用《公司法》,政府债券另行规定。
4、证券业与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治理原则;
2003年12月27日修改《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自用不动产投资、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2年11月同意境外的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等资产治理机构从事证券投资:
一、必须托付境内证券公司办理在境内的证券交易活动,
二、规定了严格的资格申请条件:
保险公司经营保险业务须达30年以上,实收资本许多于10亿美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治理的证券资产许多于100亿美元;
商业银行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总资产在世界排名前100名以内,治理的证券资产许多于100亿
5、政府统一监管与行业自律原则;
6、国家审计监督原则:
国家对证交所、证券公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监督治理机构进行审计监督。
包括非国有的证券公司。
第二节证券的发行【重点】
一、股票的发行
(一)股票的概念和种类
股票是股份有限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书面凭证。
特征:
⑴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代表所有权:
参加股东大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收取股息红利、参与公司剩余财产分配。
还包括优先认股权。
⑵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记名股票应载明事项包括:
公司名称、登记日期、股票各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数、股票编号。
无记名股票只需记股票数量、编号及发行日期
⑶股票是一种无偿还期限的有价证券。
⑷股票是一种高风险金融工具。
分类——
(1)一般股和优先股(重点看一般股)
优先股的股利须按约定的股利率支付,不受盈利阻碍,当年利润不足的,由以后年度补足。
公司清算时,优先股股东先于一般股取得剩余财产。
一般股是享有一般权利承担一般义务的股份,是股份的最差不多形式。
(即同股同权)
一般股股东享有决策参与权、利润分配权、优先认股权和剩余资产分配权。
(2)国有股、发起人股、社会公众股(重点看发起人股)
发起人认购的股份,自股份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4)记名股、无记名股
公司向发起人、国家授权投资机构、法人发行的股票,应为记名股。
对社会公众发行的,可为记名股,也可为不记名股。
(二)股票的发行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首次申请公开发行股票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其发行的一般股限于一种,同股同权。
(3)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数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35%。
(4)在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中,发起人认购的部分许多于人民币3000万元(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25%;
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能够酌情降低向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然而最低许多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5%。
(6)发起人在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资料无虚假记载。
(7)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比例不高于20%(证监督治理机构另有规定除外)
(8)公司近3年连续盈利,预期利润率超过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2004新增内容】
(重点关注综合题)
依照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补充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对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发行新股的条件作出了补充规定:
(1)自2004年1月1日起,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应当自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之日起许多于3年。
国有企业整体改制可不受3年的限制。
(2)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最近3年内应当在实际操纵人没有发生变更和治理层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持续经营相同的业务。
因重大资产重组、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合并分立、重大增资或者减资等行为,导致发行人的业务发生重大变化的,有关行为完成满3年后,方可申请发行上市。
(3)人员独立、资产完整和财务独立。
(4)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不存在同业竞争。
(5)具有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yangjobe〗关联交易额≤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与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在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yangjobe〗依靠他人商业渠道交易额≤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发行人托付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进行产品销售或者原材料采购的金额,占发行人主营业务收入或者外购原材料金额的比例,均不超过30%。
(7)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yangjobe〗依靠他人资产收入≤30%)
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租赁、托付经营等方式,依靠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操纵人)及其全资企业或者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8)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中担任董事之外的其他行政职务,也没有在控股股东(或实际操纵人)处领薪。
(〖yangjobe〗高层治理人员独立)
(9)独立性方面不存在其他严峻缺陷
(10)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1/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时独立董事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员(具有高级职称或者注册会计师资格)。
(11)发行股票所募集的资金,应当有明确的用途,筹资额不得超过上年末经审计净资产的2倍。
〖yangjobe〗股本总额和几个比例的计算:
X=发行前股本总额Y=拟发行的股本数(公开发行的为Y1)Z=发行后的股本数Z=X+YX>=3000万元X/Z>=35%Y1/Z>=25%(4亿元以下)或Y1/Z>=15%(4亿元以上)发起人数>=5人国企改造,假如是部分折股,折股比例是否超过65%。
2、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条件:
A、《证券法》规定:
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包括向社会公开募集和向原股东配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差不多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
(2)公司在最近3年内连续盈利,并能够向股东支付股利(公司以当年利润分派新股,不受此限)。
(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假如违反则不予核准。
(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5)具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与其具有实际操纵权的法人及关联企业体现在人员、资产、财产上分开。
(给资料推断是否三分开) (强化了公司法法人治理结构)
(6)公司章程符合《公司法》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规定;
(7)股东大会的通知、召开方式、表决方式和决议内容符合《公司法》及有关规定;
(8)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
(9)本次新股发行募集资金原则上不超过公司股东大会批准的拟投资项目的资金需要数额;
(10)不存在资金、资产被具有实际操纵权的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占用的情形或其他损害公司利益的重大关联交易;
(11)公司有重大购买或出售资产行为的,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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