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税收政策指导摘编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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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捐赠的非货币资产,须按同意时资产的入账价值确认捐赠收入,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
在取得的捐赠收入金额较大,并入一个纳税年度缴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可在不超过5年的期间内平均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4、企业将自制物资用于在建工程、职工福利、对外捐赠、广告样品,应视同销售计入应税所得额(确认的收入额与运算增值税销项税的计税依据一致);
5、收取的包装物押金逾期(合同有约定期限的按约定时刻算,无合同约定的按12个月算)未返还的,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6、取得的国家财政性补贴,除另有规定外,应计入应税所得额;
7、企业在建工程发生的试运行收入,应并入收入总额计征所得税,而不能直截了当冲减在建工程成本;
8、建筑安装、为其他企业加工制造大型设备,连续时刻超过1年的,应按完工进度或工作量结转收入。
(三)、免税收入
1、企业购买国债(不含金融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2、企业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培训、技术服务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3、国家给予出口企业的创汇贴息收入暂免征企业所得税;
二、准予扣除项目及标准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那么规定,运算应纳所得税额时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税金、费用和缺失。
下面按照审报表扣除项目的顺序分别介绍费用和缺失的扣除范畴和标准。
(一)、工资薪金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员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酬劳。
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等均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那个地点,〝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职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
对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的治理方法,目前实行四种制度:
1、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事业单位工作人职员资制度的事业单位,按国务院规定的工资制度发放的工资能够据实扣除。
2、经批准实行工效挂钩方法的企业,在工资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能够据实扣除;
饮食服务企业在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范畴内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够扣除。
上述两类企业在工效挂钩或提成比例范畴内,未实际发放而建立的工资储备基金,在提取年度不得扣除,在实际发放年度,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能够据实扣除,挪作他用的,不得扣除«
关于工效挂钩企业工资税前扣除口径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8]86号〕。
3、软件生产开发企业职工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能够据实扣除«
关于鼓舞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进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0)25号。
4、其他企业实行定额计税工资制度,定额扣除标准为2006年1月至6月人均每月800元,2006年7月1日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的计税工资统一调整为每人每月1600元,同时停止执行按20%比例上浮的政策。
要严格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适用范畴,除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的工商企业、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同意执行工效挂钩计税工资政策的改组改制为股份制的金融保险企业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采纳工效挂钩方法。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计税工资政策具体实施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137号〕
(二)、职工三项经费
1、职工福利费。
实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实发工资的14%计提的福利费;
实发工资大于计税工资标准的,准予扣除按计税工资14%提取的职工福利费。
2、职工工会经费。
(1)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
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向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
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
在税前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对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在不超过计税工资总额2.5%以内的部分,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88号〕
(三)、固定资产折旧
1、固定资产标准。
(1)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等;
(2)不属于生产经营要紧设备的物品,但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同时使用期限超过两年的。
2、提取折旧方法。
(1)一样企业实行直线法即平均年限法。
直线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估量残值)÷
使用年限;
(2)以下企业可实行快速折旧:
A、电子生产企业、船舶工业企业、生产〝母机〞的机械企业、飞机制造企业、化工生产企业、医药生产企业的机械设备;
B、科技进步、环境爱护和国家鼓舞投资项目的关键设备,常年处于震动、超强度使用、受酸碱强烈腐蚀的机械设备;
C、证券公司电子类设备;
D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性设备;
E、外购的软件。
加速折旧方法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数总和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
(2÷
折旧年限×
100%);
年数总和法年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一估量残值)×
(折旧年限一已使用年限)÷
[折旧年限×
(折旧年限+1)÷
2]。
3、残值率:
一律为5%。
4、折旧年限。
(1)房屋、建筑物不低于20年;
(2)火车、轮船、机械和生产设备不低于10年;
(3)其他运输设备及工具、家具、器具不低于5年;
(4)企事业单位购进软件,购置成本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缩短折旧年限,最短可为2年;
(5)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其折旧年限能够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
专门规定:
(1)经营租入的固定资产、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不准予提取折旧:
(2)融资租赁(租赁期满后,资产的所有权归承租方;
租赁期限为资产使用年限的四分之三以上;
所付租赁费大于或差不多等于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的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旧;
(3)固定资产改良(发生的修理费达到原值的20%以上;
修理后资产使用寿命延长2年以上;
修理后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支出应计入固定资产原值提取折旧,而不应一次性记入当期损益。
〔4〕企业2006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用于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的折旧;
A、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下的,可一次或分次计入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应单独治理,不应再提取折旧。
B、企业研究开发的仪器和设备,单位价值在30万元以上的,承诺其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实行加速折旧,具体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技术创新有关企业所得税优待政策的通知»
(四)、无形资产摊销
1、无形资产定义。
无形资产是指纳税人长期使用,但没有实物形状的资产,包括:
商标权、商誉、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
2、无形资产计价。
(1)同意投资或合作投入的无形资产,按评估或合同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价款计价;
(3)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4)同意捐赠的无形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或同类无形资产的市价计价;
3、无形资产摊销方法。
无形资产的摊销,采取直线法运算。
4、无形资产摊销年限。
(1)购买、受让的无形资产,法律规定有效年限或合同约定受益年限的,按规定或约定的年限平均摊销。
法律无规定或合同无约定年限的,以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按不低于10年的期限平均摊销。
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截了当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再分期摊销:
(3)购进软件记入无形资产的,可在不短于2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五)、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
1、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包括:
开办费用(与企业会计制度不一致)、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等。
2、长期待摊费用(递延资产)摊销年限:
(1)开办费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低于5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
(2)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在租赁期限内平均摊销。
(六)、技术开发费
1、对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税的内外资企业、科研机构、大专院校等〔以下统称企业〕,其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按规定予以税前扣除。
2、技术开发费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生产经营中发生的用于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各项费用,包括以下项目:
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整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打算的中间实验费,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他经费,托付其他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的费用,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直截了当相关的费用,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的基础上,承诺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在企业所得税加计扣除。
技术开发费应通过设置〝治理费用——技术开发费〞科目进行明细核算。
3、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当年补偿不足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结转抵扣,抵扣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
(七)、利息支出
1、经营性借款不高于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和浮动利率)借款的集资利息支出,准予全额扣除;
2、建筑固定资产的借款利息支出,筹建期间的借款利息支出,对外投资的借款费用,凡符合扣除方法第36条规定的,能够直截了当扣除,不需要资本化计入有关投资成本。
3、从关联方借款超过其注册资金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扣除。
(八)、汇兑缺失
企业外币资金因国家外汇牌价调整而发生的缺失,准予税前扣除;
筹建期间和与购建固定资产直截了当有关的汇兑缺失,不得扣除。
(九)、租金支出
经营租入固定资产而支付的租金,准予税前扣除。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支出,不得扣除。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能够视为融资租赁固定资产:
1、租赁期满后,资产所有权归承租方所有;
2、资产租赁期限一样许多于资产使用年限的75%以上;
3、所付租金大于或差不多等于资产公允价值。
)
(十)、上缴总机构治理费
1、扣除比例:
上缴总机构不超过经营收入额2%的治理费,准予扣除。
2、扣除要求:
须提供总机构出具的当地税务机关核准的治理费提取归集文件:
提供支付上缴治理费的票据。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或只提取未上缴的,不准扣除。
(十一)、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在〝治理费用〞科目据实列支,不得采取预提的方法。
承诺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必须是与纳税人经营业务直截了当相关,假如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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