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投资基金 合同协议书范本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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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前言
第一条
订立本合同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自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合同各方经友好协商,在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合同,以兹信守。
2、本基金合同订立的目的是为了明确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的权利、义务及职责,规范基金的运作,确保委托财产的安全,保护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3、本基金合同订立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本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条
投资者自签订基金合同之日起成为基金合同的当事人,且自其持有的全部基金份额退出基金或被转让给其他合格投资者之日起,投资者不再是基金的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本基金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第三条
本基金合同是规定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各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与本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本基金合同为准。
第四条
若因法律法规的制定或修改导致本基金合同的内容与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冲突,应当以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各方当事人应及时对本基金合同进行相应变更和调整。
第二节
释义
在本合同项下,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基金、本基金、本私募基金:
指
私募基金。
2、本基金合同、基金合同、本合同:
指投资者、管理人及托管人签署的《
私募(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其附件及对该合同及附件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3、基金文件:
指本基金合同和风险揭示书的统称。
4、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
5、托管人、基金托管人: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6、代销机构:
指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且受管理人委托代为办理本基金份额销售的机构。
7、募集机构:
指管理人及代销机构的统称。
8、注册登记机构:
指办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9、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指接受管理人委托,根据管理人与其签订的外包服务协议约定的服务范围,为管理人管理本基金提供基金服务业务的机构。
10、投资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份额持有人:
指签署本合同并按本合同约定交付认购/申购资金、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11、合格投资者:
指符合《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投资者。
12、基金财产:
指本基金项下的所有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投资者认购或申购本基金份额而交付的投资本金;
(2)管理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
13、基金份额、份额:
指用于计算、衡量投资者获取本基金财产权益,并承担相应风险的计量单位。
基金成立时,每份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元。
14、基金财产净值:
指本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15、基金份额净值:
T日基金份额净值=T日基金财产净值÷
T日基金份额总数(T日为估值核对日)。
16、基金参考份额净值:
指在基金份额净值计算的基础上,采用“虚拟清算”原则计算得到的本基金份额估计价值。
基金份额参考净值是对基金份额价值的一个估计,并不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获得的实际价值。
17、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指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历史上累计份额派息金额之和。
18、托管账户:
指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
19、证券账户: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中国结算”)等相关机构的有关业务规则,为基金财产在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开设的证券账户。
20、证券交易资金账户:
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证券经纪机构下属的证券营业部开立的证券交易资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场内证券交易清算。
21、期货账户:
管理人为基金财产在期货经纪机构开立的期货保证金账户,用于基金财产期货交易结算资金的存管、记载交易结算资金的变动明细以及期货交易清算。
22、募集账户:
指管理人自行或委托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开立的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投资者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的人民币资金账户。
23、募集监督机构: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与管理人约定的监督内容,对管理人开立的募集账户根据相关协议实施监督的机构。
24、代销归集户:
指管理人委托的代销机构(如有)开立的人民币资金账户,用于接收、存放初始销售期间或开放日/开放期内,通过该代销机构认购/申购基金份额投资者所交付的认购/申购资金。
25、初始销售期、初始销售期间:
指本基金的初始销售期限。
管理人可根据基金份额的认购情况,决定延长或缩短初始销售期间,并在管理人网站公告。
26、存续期、存续期限:
指基金成立日起至本基金终止日的期间。
27、开放日/开放期:
指管理人正式受理基金申购或赎回业务的工作日,包括固定开放日和临时开放日。
28、基金成立日:
根据本合同约定确定的基金成立日。
29、基金终止日:
指本基金/本合同根据本合同约定终止之日。
30、认购:
指在初始销售期间,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1、申购:
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购买本基金份额的行为。
32、赎回:
指在基金成立后的开放日(或开放期),投资者按照本合同的规定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33、基金业协会、中国基金业协会: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34、中国证监会: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35、不可抗力:
指本合同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且在本合同签署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履行或无法部分履行本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或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相关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以及非当事人所引起或能控制的计算机系统、通讯系统、网络系统、电力系统故障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形。
36、工作日: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37、日:
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均指工作日。
38、元:
指人民币元。
39、《暂行办法》:
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40、《暂行规定》:
指《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
41、《募集办法》:
指《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
42、法律法规:
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监管部门的决定、通知等。
43、中国: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
第三节
声明与承诺
投资者的声明与承诺
1、投资者承诺其为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合格投资者;
2、投资者有完全及合法的权利委托管理人和托管人进行委托财产的投资管理和托管业务,没有任何其他限制性条件妨碍管理人和托管人对该委托财产行使相关权利且该权利不会为任何其他第三方所质疑;
3、投资者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全部条款,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愿意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且投资事项符合其内部决策程序的要求;
4、投资者承诺其向募集机构提供的有关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和风险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真实、完整、准确、合法,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误导。
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募集机构;
5、投资者承诺委托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不得非法汇集他人资金参与本基金;
6、投资者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私募财产的收益状况做出任何承诺或担保。
管理人的声明与承诺
1、管理人已在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人登记编码为:
);
2、管理人声明:
基金业协会为管理人和本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3、管理人保证已在签订本合同前充分地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同时揭示了相关风险;
4、管理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5、管理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对基金活动的盈利性和最低收益做出承诺。
6、管理人承诺已向投资者明确介绍托管人所承担的职责与义务,未对托管人所承担的责任进行虚假宣传,不以托管人名义或利用托管人的商誉进行非法募集资金、承诺投资收益等违规活动。
托管人的声明与承诺
1、托管人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并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托管人对基金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基金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
托管人不保证基金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亦不承担本基金的投资风险。
管理人违背基金合同或相关法律文件的约定、处理基金事务不当使基金财产受到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托管人对本基金投资行为相关的尽职调查、风险评估、投资决策、投后管理或其投资回报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不承担任何因管理人投资所产生的有关责任,也不承担本基金投资产生的任何风险及损失。
第四节
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的名称
基金类型
本基金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运作方式
定期开放/不定期开放。
投资目标
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追求本基金财产的增值。
第五条
投资范围
参见本合同“基金的投资”章节的约定。
第六条
存续期限
本基金的存续期限为
个月/年,自本基金成立日起算。
本基金不设固定期限。
第七条
初始销售面值
本基金份额的初始销售面值为人民币1.000元/份。
第八条
托管机构
本基金的托管人为
第九条
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本基金的私募基金服务机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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