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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新增投资等;
(三)金融投资,包括投资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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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及证券投资、期货投资、保险产品投资、金融衍生品投资、
委托理财等;
(四)无形资产投资,包括购买专利权、商标权、非专
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投资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投资管理是指公司对投资行为
从论证、决策、实施到投资效果评价整个过程的管理。
第五条公司投资行为必须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二)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公司的战略规划目标和核心业
务发展要求;
(三)投资行为必须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论证,履行
规范的决策程序;
(四)投资活动必须达到合理的收益水平,预期收益不
低于国内同行业同期平均水平,有严格的风险防范措施。
第六条本办法中所指的投资额,指公司及子公司在投
资项目中的实际出资额,不包括项目投资总额中的合作方
(如存在)的出资额(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另有规定
的除外)。
第七条严格禁止下列投资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政策进行投资;
(二)以财政预算、拨款、银行贷款、职工集资和专项
资金等各种非企业自有资金从事违规委托理财、期货投资;
(三)向产权关系不明晰,主要资产权属不清或存在重
大或有负债风险的企业投资。
公司制定并发布投资负面清单,负面清单内容保持相对
稳定并动态调整,列入负面清单内的投资项目不得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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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投资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负责根据法律
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在相应权限范围内对投资项目进行
审议和批准。
第九条公司党委参与研究公司投资项目及方案、项目
实施方案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经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后对投资
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
第十条投资发展部为投资管理职能部门,负责提出投
资项目的建议、可行性论证及立项后的策划实施,并做好公
司投资事务的日常管理、协调等工作。
第十一条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依照上市公司治理要求
组织关于投资项目审议的董事会、股东大会,按规定进行对
外披露等事宜。
第十二条财务部负责分析公司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
等,对项目投资预算进行审核,协助项目可行性研究有关工
作。
第十三条审计部依照公司《内部审计管理制度》及相
应实施细则的规定,负责对公司投资管理活动进行审计监
督。
第十四条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
公司的投资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对于参股子公司,公司派出的股权代表应及
时将投资事项向投资发展部报告,经认真论证后严格按照公
司意愿发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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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投资项目的储备和论证
第十六条投资发展部应广泛拓展项目来源和渠道,根
据公司确定的经营方针,选择投资方向,搜集并储备优质投
资项目,搭建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平台,建立、充实和完善投
资项目储备库。
子公司的投资项目储备由各子公司自行组织。
投资发展
部应结合子公司业务特点,积极协助开展项目储备工作。
第十七条投资项目被列为储备项目后,投资发展部实
行分级管理,根据项目特点和有关规定,组织开展可行性研
究工作,会同相关部门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必要时,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
出具研究报告。
子公司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工作和储备工作由子公
司自行组织开展,并定期将相关资料报送投资发展部,投资
发展部组织相关部门认真审核并给出反馈意见。
第十八条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投资建议书内容应包括
但不限于:
项目实施背景和必要性;
项目基本内容及合作方
情况;
项目投资额、资金筹措方案、投资方式及进度安排;
投资效益分析、风险评估及防范措施等。
境外投资项目必须
对投资地区的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环境因素进行充分
评估论证、防范投资风险。
第四章投资项目的决策与审批
第十九条公司投资项目严格按照上市公司治理有关
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决策
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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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条决策权限
(一)以下投资事项须提交股东大会审批:
1.公司进行重大基建、更新改造投资(含技改项目)和
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单次金额超过公司最
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
2.公司进行股票、基金、国债、期货、外汇交易、委托
理财、高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等风险投资,单次投资金额超过
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
3.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事项(非风险投资)所涉金
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以上;
4.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
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
(二)以下投资事项须提交董事会审批:
1.进行重大基建、更新改造投资(含技改项目)、收购
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单次金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
净资产10%的;
2.进行对外投资,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总经理累计批
准金额超过1亿元后单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及单次
金额超过5,000万元但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
3.进行股票、基金、国债、期货、外汇交易、委托理财、
高科技风险投资项目等风险投资,单次投资金额不超过公司
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的;
4.公司与关联人发生的投资事项(非风险投资)所涉金
额不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5%的。
(三)以下投资事项由总经理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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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进行对外投资,单次金额不超过5,000万元的由总经
理审批,总经理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
1亿元;
2.根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决策
权限。
第二十一条投资项目提交公司投资决策机构进行审
议前,须完善和准备以下资料:
(一)项目投资相关议案;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资料;
(三)专家论证意见(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
(四)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必需);
(五)拟签订的投资协议、合资合同、公司章程(根据
项目实际情况需要);
(六)有关投资合作单位的资信情况、财务实力调查报
告(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需要);
(七)需报送政府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根据有关
规定需提供的项目资料;
(八)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单项投资5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
告应由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编制。
第二十二条公司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公司分管领导将通过初审的可行性研究资料提交
总经理审查,审查通过后作为议案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研
究;
(二)经研究认为项目具备投资条件的,由总经理将投
资项目作为议案提交公司党委研究,公司党委集体研究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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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对投资项目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总经理以公司党委意见和建议为指导,做出继续
推进或否决投资项目的决定,对于继续推进的投资项目,按
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总经理审批范围的,由总经理批
准实施;
(四)按照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属于董事会或股东大会
审批范围的,由相关部门完善资料、拟订议案,提交董事会、
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子公司投资项目按以下程序进行决策:
(一)子公司按自身程序要求进行内部决策;
(二)子公司内部决策程序完成后,将项目可行性研究
资料提交投资发展部初审;
(三)投资发展部完成初审后,会同子公司、董事会办
公室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所规定的程序办理决策相关工作。
在公司章程规定范围内董事会对相关子公司投资决策
程序作出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公司及子公司的投资项目,按照《湖北省
国资委出资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湖北省交通投
资集团有限公司投资管理办法》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备或审
批。
第五章投资项目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投资项目经公司投资决策机构审议批准
后即进入实施阶段。
公司经营层根据投资项目实际情况确定
具体实施单位。
投资发展部做好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子公司的投资项目经批准后由子公司按内部管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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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组织实施。
第二十六条投资项目实施单位应及时制定相关的实
施方案和资金安排计划,保障投资项目的顺利实施。
属公司
年度重点工作的,应纳入公司重点工作督办管理的范围,定
期公示项目的实施推进情况,保障项目的有序推进。
第二十七条在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况之
一的,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向公司书面报告:
(一)对投资额、资金来源等进行重大调整的;
(二)对被投资企业股权比例进行重大调整,导致控制
权转移的;
(三)项目投资规模进行调整,超出原预算10%以上的;
(四)投资项目运营期间实际收益与计划收益相比变化
幅度超过10%的;
(五)投资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
(六)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公司利益情况的;
(七)执行过程中发生诉讼、仲裁事项或被行政处罚的
情形;
(八)需要向公司报告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八条投资发展部应加强对投资项目的跟踪管
理,详细掌握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执行和使用、合作
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等情况,及时向公司报告。
子
公司对外投资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及时采取措施,并向公
司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投资发展部定期对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
目进展情况进行统计,对投资计划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
按有关规定进行计划调整,每年年底对当年投资项目实施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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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存在问题、经验和教训进行综合分析,编写年度投资分
析报告。
第三十条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涉及的会计核算、
财务管理、信息披露、重大事项报告、审计与业绩考核等工
作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其他部门依据职责对投资项
目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意见,重大问题及
时报告和处理。
第六章投资项目的终止和转让
第三十一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该项目的
决策机构同意,可以终止投资:
(一)按照项目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经营期满;
(二)由于投资项目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
法实施破产;
(三)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无法继续经营;
(四)投资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
时;
(五)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经该项目的
决策机构同意,可以转让该项目:
(一)所投资项目已经不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且明显有
悖于投资目的的;
(二)所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
景的;
(三)所投资项目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本
金,公司经论证决定不再增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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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投资项目相关的转让交易应严格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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