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弱电工程全同doc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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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指挥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
统、违禁物品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在押人员报告系统、会见
管理系统、电化教育(广播)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询问指挥系统、监听
系统等的深化设计、设备的供货、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及操作与维
修人员的培训。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
财政基金
二、工程承包范围
通讯指挥系统、监管信息系统、应急报警系统、周界报警系统、违禁物品
检测系统、监区门禁系统、监控系统、在押人员报告系统、会见管理系统、电
化教育(广播)系统、民警巡视管理系统、询问指挥系统、监听系统等的深化设计、设备的供货、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售后服务及操作与维修人员的培训。
达到系统开通、竣工交验,办理正式运行许可证。
工程竣工后应通过相关政府能
部门验收,并向招标方移交全部资料。
(详见招标文件第3条)
并满足招标文件第二章弱点技术要求的所有要求。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2006年10月25日
竣工日期:
2006年11月30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
35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合格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柒佰陆拾贰万元(人民币)
¥:
7620000.00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极其附件
4.预算书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招标文件
8.工程技术规范
9.图纸清单
10.附件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它们
的定义相同。
八、乙方向甲方及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
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九、甲方及丙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
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2006年10月18日
合同订立地点:
拘留所项目部
本合同甲、乙、丙三方约定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住所: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日期:
年月日
乙方(公章):
丙方(公章):
北京市政工程咨询公司
第二部分通用条款
通用条款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1、合同词语定义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试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图纸
二、三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5、工程师
6、工程师的委派的和指令
7、项目经理
8、发包人工作
9、承包人工作
10、丙方的工作
三、施工组织和设计
11、进度计划
12、开工及延期开工
13、暂停施工
14、工期延误
15、工程竣工
四、质检与检查
16、工程质量
17、检查和返工
18、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9、重新检验
20、工程试车
五、安全施工
21、安全施工与检查
22、安全防护
23、事故处理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24、合同价款与调整
25、工程款预付
26、工程量的确认
27、工程款(进度款)支付
七、材料设备供应
28、发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9、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八、工程变更
30、工程变设计变更
31、其他变更
32、确定变更价款
九、竣工验收
33、竣工验收
34、竣工结算
35、质量保修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36、违约
37、索赔
38、争议
十一、其他
39、工程分包
40、不可抗力
41、保险
42、担保
43、专利技术和特殊工艺
44、文物和地下障碍物
45、合同解除
46、合同生效与终止
47、合同份数
48、补充条款
通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文件
下列词语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定义:
1.1.1甲方(发包人):
1.1.2甲方代表:
(魏福涛)
1.1.3乙方(分包人):
1.1.4乙方代表:
马波
1.1.5丙方(代建人):
1.1.6丙方代表:
牛广云
1.1.7建设单位:
北京市公安局朝阳分局
1.1.8工程监理:
北京京盛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1.1.9监理工程师:
梁永华
1.1.10设计方:
北京中建建筑设计院
1.2通用条款:
是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建设工程施工的需要订立,通
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条款。
1.3专用条款:
是发包人与承包人(分包人)、代建人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结合具体工程实际,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条款,是通用条款的具体化、补充
或修改。
1.4发包人:
指在协议书中约定,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发
包人没有支付价款权。
工程款由丙方支付)能力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
的合法继承人。
1.5承包人:
在协议书中约定,被发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体资格
的当事人以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6项目经理:
指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7设计单位:
指发包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证书的单位。
1.8监理单位:
指代建人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
1.9.工程师:
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人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1.10工程造价管理部门:
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
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1.11工程:
指发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范围内的工程。
1.12合同价款:
指丙方、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丙方用以支付承包人按
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
1.13追加合同价款:
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丙方、
甲方确认后按照计算合同价款的方法增加的合同价款。
1.14费用:
指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相应由丙方、甲方、乙方承担的经济支
出。
1.15工期:
指丙方、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按总日历天数(包括法定节
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
1.16开工工期:
指丙方、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的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或相对的日期。
1.17竣工日期:
指丙方、甲方、乙方在协议书中约定,承包人开始施工的绝对
1.18图纸:
指由发包人提供或由承包人提供并经发包人批准,满足承包人施工
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9施工场地:
指由发包人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人在图纸中具
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
1.20书面形式:
指合同书、信件和由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
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式的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1违约责任:
指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
1.22索赔:
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并非自己的过错,而是应由对方承担责任的情况造成的实际损失,向对方提出经济补偿和(或)工期延期的要求。
1.23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客服的客观情况。
1.24小时或天:
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
扣除休息时间):
规定按天计算时间的。
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
时限的最后一天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但均工日期除外。
时限的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日24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相说明。
除专用条款另有约定外,组成本合同
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书及附件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招标文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8)图纸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丙方甲方、乙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
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2当合同文件内容含糊不清湖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正常进行的情况下,由丙方、甲方、乙方协商解决。
三方也可以提请负责监理的工程师做出解释。
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作出解释。
三方协商不成或不同意负责监理的工程师的解释时,按本通用条款第37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3.1语言文字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如专用条款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作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
在少数民族地区,双方可以约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书写和解释、说明本合
同。
3.2适用法律和法规
本合同文件使用国家的法律和行政法规。
需要明示的法律、行政法规,由双方
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3.3试用的标准、规范
双方在专用条款内约定试用国家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
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试用行业标准、规范的名称;
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
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供一式两份约定的标准、规范。
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提出施
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应负责提供中文译本。
本条件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图纸
4.1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日期和套数,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承包人需要
增加图纸的套数的,承包人自行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对工程有
保密要求的,应在专用条款中提出保密要求,保密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
人在约定保密期限内履行保密义务。
4.2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将本工程图纸转给第三人。
工程质量保修期
满后,除承包人存档需要的图纸外,应将全部图纸退还给发包人。
4.3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保留一套完整图纸,供工程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
查时使用。
二、三方一般权利与义务
5工程师
5.1实行工程监理的,发包人应在实施监理前将委托的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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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 公安局 朝阳 分局 工程 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