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药品的购进储存使用管理制度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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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G2、麻醉药品处方书写要求:
处方要用专用处方(红底黑字)书写工整,字迹清晰,写明病名、患者姓名、年龄、性别、家庭住址、工作单位、电话;
医师签全名;
划价、配方、发药及核对人员均应签全名,并进行麻醉处方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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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U3、麻醉药品的处方限量:
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二日常用量;
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七天,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写麻醉药品处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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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u7k(H(b4、麻醉药品处方必须是病人的真实姓名和真实的病历号,使用麻醉药品(危重病人除外),病人必须到医院挂号看病,要经医生诊治开处方,并有病历记载,不准家属去请医师开方买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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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K5、麻醉药品的管理按“五专”要求管理,“五专”即专人、专柜加锁、专账、专用处方及专册登记。
麻醉药品处方保存三年。
注射剂除医师处方外,要交回空安剖换取药品。
6、药剂科对麻醉药品实行专人负责管理,药剂师应严格核对,配方人和核对人应签名。
班班交接,认真填写麻醉药品交班本及处方登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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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7、药剂科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必须按国家关于《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的精神进行采购、管理和使用,医院及个人不得自行更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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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5P(m8G3y7E8、麻醉药品入库前,应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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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9、由于大多数麻醉药品特别是针剂遇光易变质,故应避光保存。
10、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11、严格执行出库制度,出库时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有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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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1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并列表上报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有监销人签字,存档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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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13、医教科主任、药剂科主任、护理部主任应定期检查本院的麻醉药品管理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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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4、药剂科根据国务院对麻醉药品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和监督本院麻醉药品的管理和使用,禁止非法使用、储存、转让和借用麻醉药品,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剂科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院领导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二、精神药品*^*n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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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j%u精神药品是指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可以产生精神依赖性的药品。
精神药品分为第一类、第二类。
第一类精神药品只有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单位才能使用。
第二类精神药品可供医疗单位使用。
社会药房必须凭盖有医疗单位公单的医疗处方才能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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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每次不得超过三日常用量,二类每次不超过七日常用量,精神药品处方应保存两年以后,才能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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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Y$j2、精神药品处方必须载明患者的姓名、年龄、性别、药品名称、剂量、用法等,处方不得涂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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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5U6j+A3G3、一类精神药品必须严格实行专柜、双人双锁保管制度。
(可和麻醉药品存放在同一专柜内)。
4、建立一类精神药品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立即报告药品主管部门。
5、一类精神药品出入库时应坚持双人验收、签字制度。
.X6Y5e5L-e.m,L({-B*A5_6、对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按麻醉药品管理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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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7、二类精神药品可储存于普通药库内。
三、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特殊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用毒性药品及放射性药品。
为了防止药品失盗而流于社会,危害人民健康,扰乱社会秩序,特制定特殊药品管理安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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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1、严格按照特殊药品管理制度进行采购,一般规定按每季度的所供量进行采购,每季度采购一次。
2、严格执行特殊药品出入库制度,实行双人双锁,专柜保管,入库前坚持双人开箱验收,清点,双人签字入库,出库时,发货要有专人对品名、数量、质量进行核查,并由第二人复核,发货人、复核人共同在单据上盖章签字。
3、建立专用账目,专人登记,定期盘点,做到账物相符,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当地药品主管部门。
-J$Y%`)M#E2]0{2O$I4、仓库内要有安全措施,安装防盗门、防护栏、报警器、灭火器等,严防失火、失盗。
四、特殊药品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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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8O8D3a4g)f5[为了确保病人用药的安全有效,防止该类药品流失社会,危害人民健康,特制定以下报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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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V-x1、严格执行国务院有关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的管理条例,对各种品种按有关贮存条件进行贮存保管,防止由于贮存保管不当而变质或损坏。
2、由于破损、变质、过期、失效而不可供药用的品种,应清点登记,单独妥善保管,列表上报单位领导审核批准,并上报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听后处理。
如销毁,必须由药监部门批准、监督销毁,并由监销人员签字存档备查,不能随便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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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3、对由于工作不负责任,造成药品变质、破损、过期失效者,要追究原因,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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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4t(J五、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制度1、毒性药品须由具有责任心强,业务熟练的主管药师以上的药剂人员负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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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2|.M2、毒性药品须设毒剧药柜。
实行专人、专柜、专账,贴明显标签加锁保管的方法。
3、调配毒性药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称量要准确无误,处方调配完毕,必须经另一药师复核后,方可发出,并行签名。
4、本院就诊的患者,如需用毒性药品者,应由多年实践经验的主治以上的医师处方。
5、毒性药品须按药典规定,内服药品为一日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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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2\(d0P46、毒性药品应该设立专账卡,每日盘点一次,日清月结,做到账物相符,并填写用登记本,登记本应写明患者姓名、年龄、用药品名,数量及时间、处方医师姓名,调配人员姓名。
处方及证明一般保存两年以备后查。
7、管理人员交接时,应在科主任监督下进行交接,并在账卡上签字,严格交接,做到账物相符。
巨鹿县医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
为了严格贯彻落实特殊药品的管理,参照《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管理办法》《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相关条例,特制定巨鹿县医院特殊药品的管理办法
麻醉药品的管理
麻醉药品是指连续使用后易产生身体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1.麻醉药品只能用于本院医疗、教学和科研的需要,正确合理地使用,严防患者产生对此类药品的依赖性,杜绝事故漏洞。
2.医务人员必须具有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经考核能正确使用麻醉药品者,才有麻醉药品处方权。
3.麻醉药品必须使用专用的处方笺,并有医师的签章,配方人员也要双签字,并建立麻醉药品处方登记册。
医务人员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麻醉药品。
4.麻醉药品处方限量每张处方注射剂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片剂、酊剂、糖浆剂等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连续使用不得超过7天。
经县以上医疗单位诊断确需使用麻醉药品止痛的危重病人,可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凭卡到指定医疗单位开方取药,一次取药最多为5日常用量。
5.对麻醉药品药库、药房、各病区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账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
处方保存3年备查。
对违反规定、滥用麻醉药品者,药品管理人员有权拒绝发药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精神药品管理
精神药品是指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使之兴奋或抑制,连续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1.精神药品只准在本院使用,医生应当根据患者需要合理使用,严禁滥用。
2.精神药品处方限量除特殊需要外,第一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3日常用量;
第二类精神药品的处方,每次不超过7日常用量。
处方应当留存2年备查。
3.药库及药房当建立精神药品收支账目,按季度盘点,做到账物相符。
发现问题应当立即报告当地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毒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1.凡加工炮制毒性中药,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或省级药品监督管理主管部门制定的《炮制规范》有关规定进行。
药材符合药用要求的,方可供应、配方和用于中成药生产或医疗单位自制制剂制备。
2.医师开写毒性药品处方,只允许开制剂,不得开毒性药品原料药,每次处方极量不得超过2日剂量。
3.调配处方时,必须认真负责,计量准确,按医嘱注明要求,并由配方人员及具有药师以上技术职务的复核人员签名盖章后方可发出。
对处方不注明“生用”的毒性中药,应当付炮制品。
如发现处方有疑问时,须经原处方医生重新审定后再行调配。
处方一次有效,处方应保存2年备查。
4.建立保管、验收、领发、核对等制度。
严防收假、发错或与其他药品混杂。
必须专人、专柜、加锁保管,并建立登记账,记明收、支、存情况。
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管理
无放射性药品
《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期满前六个月。
特殊药品管理制度
1、特殊管理药品是指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和放射性药品。
依照《药品管理法》及相应管理办法,对这些药品实行特殊管理。
2、购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放射性药品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除放射性药品可由核医学科按有关规定进行采购管理外,其它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由药剂科负责。
特殊药品的采购和保管应由专人负责。
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做到专人负责、专柜加锁、专用帐册、专用处方、专册登记,并做好记录。
3、特殊药品的采购应做好年度计划,按规定逐级申报,经卫生局批准后,到指定医药公司采购。
入库应按最小单位包装逐支逐瓶验收,并做好验收记录
4、麻醉药品和一类精神药品应存放在安装有防盗门窗的专门仓库的保险柜内,严防丢失。
药房和临床科室急救备用的少量基数药品,应存放在加锁或加密的铁柜内,并指派专人保管。
医疗用毒性药品要划定仓库或仓位,专柜加锁并专人保管,严禁与其他药品混杂。
5、特殊药品仅限本院医疗和科研使用,不得转让、借出或移作它用。
严格按规定控制使用范围和用量。
对不合理处方,药剂科有权拒绝调配。
医生不得为自己开处方使用特殊管理药品。
6、麻醉药品应使用专用处方,处方保存三年备查;
精神药品和医疗用毒性药品处方保存两年备查,并做好逐日消耗记录和旧空安瓿等容器回收记录。
7、确因病情需要连续使用麻醉药品的危重病人,可凭区(县)以上医疗单位疾病证明、户口本和身份证到市卫生局办理《麻醉药品专用卡》,到指定医疗单位按规定开方配药。
8、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不得擅自配制和使用含麻醉药品、一类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制剂。
建立完善的特殊药品报废销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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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殊 药品 购进 储存 使用 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