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游乐安全管理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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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交通运输部门是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
海事管理机构负责对船舶和浮动设施依法进行登记和检验,对船员进行培训、考试和发证,维护通航水域水上交通秩序;
(二)农业(渔政)部门负责对渔业船舶进行检验、登记、进出渔港签证和船员考试发证,并负责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三)水务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的水务工程安全监督管理;
(四)体育部门负责体育船舶及相关水上体育活动的安全监督管理;
(五)旅游部门负责对涉及湖泊水库水上旅游的企事业单位水上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及其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监督、指导、协调有关管理部门的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七)公安、工商、环保、质监、消防、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湖泊水库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开发、谁负责”的原则,由其管理机构负责落实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责任制,全面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七条船舶和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是船舶、浮动设施水上交通安全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下列责任:
(一)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监督机构和安全管理责任制度;
(二)配备合格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三)使用符合国-家-安-全要求的船舶和其他设施,制定设备的使用管理、维护、检修、保养制度及操作规程、规范,完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措施,不得指使、强令船员违章操作;
(四)督促、检查安全工作,及时消除安全隐患,按照规定及时上报水上交通事故;
(五)组织制订并实施安全应急救援预案;
(六)保证安全生产和安全管理工作必要的资金、技术投入;
(七)依法缴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或者投保安全生产责任险;
(八)依法承担安全责任。
第八条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有关管理部门及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按照水上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要求,分层分类签订责任书,落实水上交通事故防范措施。
第九条船舶和浮动设施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并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客货运输(含旅游运输)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经海事管理机构依法登记,并办理水路运输许可手续后,方可投入营运。
渔业船舶应当经渔业船舶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取得船舶技术证书,并领取渔政管理机构签发的渔业船舶航行签证簿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渔业船舶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营业性运输。
体育船舶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安全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不得投入使用。
水上游乐设施应当按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经质监、公安等部门检查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条东湖风景名胜区内从事旅游活动的船舶应当遵守《武汉东湖风景名胜区条例》及其他水上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缴纳风景名胜资源有偿使用费。
第十一条在本市湖泊水库从事水上活动的船舶、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规定,不得向水体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和固体废弃物,鼓励使用清洁能源。
第十二条船员应当经水上安全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
水上游乐设施的操作人员应当经有关主管部门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相关证件方能上岗。
第十三条船舶航行、停泊、作业,设置浮动设施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条件,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通航安全规定及下列规定:
(一)不得超载;
(二)不得在风力超过自身抗风能力或者能见度不良时航行;
(三)不得妨碍其他船舶正常航行,不得危及水上设施、堤防的安全,不得随意停靠;
(四)不得载运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
确需载运的'
,必须按照有关危险物品管理和运输的规定办理手续,并采取相应的污染防治安全措施;
(五)在海事管理机构核定的航线航行,并在其划定的水域停泊;
临时性停泊的,不得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
(六)在汛期服从防洪调度。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停泊、避风和装卸物资,不得损坏水上设施装备;
不得从事有碍水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
第十五条体育船舶应当在核定的水域范围从事竞赛、训练等活动,不得从事与体育运动无关的其他活动。
第十六条水上游乐设施必须在划定的水域活动,不得影响水上交通安全。
经营单位要加强对水上游乐设施的安全管理,配备一定数量经过培训合格、掌握拯溺救生知识与技能的监护救生人员;
每半年对安全管理工作状况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和考核;
每年按照规定对水上游乐设施检修一次。
第十七条在通航水域进行下列可能影响交通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在作业或者活动前报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并发布航行警告或者通告:
(一)勘探、采掘、爆破;
(二)构筑、设置、维修、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三)架设桥梁、索道;
(四)铺设、检修、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
(五)设置系船浮筒、浮趸、缆桩等设施;
(六)航道建设,航道、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七)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体育比赛。
海事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时限进行审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设置或者撤销渡口,应当经渡口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批准;
区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市海事管理机构的意见。
渡口经营者应当建立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在渡口显著位置设置明显的标志和相应的警示、警告标志牌,并按照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核定的路线渡运,维护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全。
第十九条湖泊、水库发生水上交通事故,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应当向第五条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或管理机构及时报告,做好现场保护工作。
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
(一)渔业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农业(渔政)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二)体育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体育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三)公园、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上游乐设施发生水上安全事故,由公园、风景区的主管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四)其他船舶之间发生水上交通事故,由海事管理机构负责调查处理。
前款规定的水上交通事故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水上交通事故发生地的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救助工作进行协调,动员各方力量积极参与救助,并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一条区人民政府、有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制订水上交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全应急救援机制。
第二十二条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旅游旺季、重要节假日、集会、汛期和恶劣天气等水上事故易发期的督查、管理。
第二十三条交通运输、海事、农业(渔政)、水务、体育、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督促从事水上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设施安全标准和业务经营标准;
国家尚未制定标准的,应当结合本市实际制订相应的指导规范,并对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应当责令有关单位和个人限期消除;
有关单位和个人逾期不消除的,可依法采取责令其停航、停业、停止使用等措施。
第二十四条区人民政府和有关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水上交通安全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水上交通安全的举报,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由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浮动设施,是指采用缆绳或者锚链等非刚性固定方式系固并漂浮或者潜于水中的建筑、装置。
(二)水上游乐设施,是指在特定的区域运行、承载游客在水上游乐的载体,包括人工划船、脚踏船、碰碰船、水上自行车、水上摩托、快艇、漂流艇、气垫船、水上飞行器、潜水器等。
(三)渔业船舶,是指从事渔业生产的船舶及属于水产系统为渔业生产服务的船舶,包括捕捞船、养殖船、水产运销船、渔业指导船、科研调查船、渔港工程船、油船、供应船、驳船、交通船、渔业执法船等。
(四)体育船舶,是指从事体育训练和比赛活动的船、艇等。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自20__年7月1日起施行。
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运行,预防事故的发生,保护游客人身安全,促进游乐事业健康发展,制定三规定。
第二条国家游艺机、游乐设施生产和运营的主管部门、公安、劳动、工商行政管理、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
现行目录附后。
今后新设计、生产的相应产品亦适用。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设计、生产、经销和使用高空、高速以及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设计生产销售
第四条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设计和生产,必须符合国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安全标准》及有关要求。
第五条生产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企业,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并在核定的经营范围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生产企业必须有保证产品质量的生产设备、工艺设备、计量检测手段和专业技术人员、熟练工人及计量、检测人员。
生产企业采购的原材料、外购件、外协件必须符合质量要求,有合格证明和技术资料标准中规定的关键零部件要经过复检,不得以次充好。
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第七条任何单位试制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的新产品,必须由国家游艺机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或省级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检验单位检验合格,方可做样机试销。
新产品样机试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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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上 游乐 安全管理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