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作程序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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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输送石油、天然气用且公称直径大于200mm的钢管;
2.大口径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或者等于200mm);
3.锅炉、压力容器、气瓶、低温管道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大于25mm);
4.用于地下和地面之间输送液体或气体的金属油管和下入钻井眼内作衬壁的金属套管。
(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重新进行型式试验:
(一)停止生产1年以上又重新生产;
(二)影响压力管道元件性能的结构形式、设计所采用的计算模型、标准、安全系数等发生改变,需要进行设计验证;
(三)因产品的主体材料发生变化等原因导致主要制造工序的工艺发生改变并且需要对其制造工艺进行验证;
(四)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或者换证鉴定评审提出要求;
(五)安全技术规范提出要求
第四条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流程包括企业申请、中心受理、现场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样品的抽样、寄送试样、检验与试验、结果汇总、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等过程。
第五条申请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制造许可的企业,当企业(无缝钢管)制造产品采用“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的,根据《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规则》第八条的规定,应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等型式试验机构或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标准审查申请。
第六条企业向负责受理的机关提出制造许可申请获得受理后,企业根据欲申请的许可项目的“品种(产品执行标准)、产品规格、产品牌号”等进行产品试制,再约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企业已经取得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证,进行型式试验增项的,如果申请范围没有超出许可证级别范围的,可直接进行产品试制,约请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进行产品型式试验。
企业应按表1《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抽样组距、批次、数量规定》的要求进行产品试制。
第八条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的制造单位或者委托的进口代理商向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申请型式试验时,应递交以下材料:
1、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约请函;
3份
2、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申请书;
1份
3、企业工商营业执照1份;
(复印件)
4、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1份;
5、型式试验产品试制情况;
6、企业标准;
(适用时)1份
第九条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收到企业申请书后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接受约请。
上报材料需企业补充的时间顺延。
对于申请材料符合型式试验相关条件的,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接受企业的约请。
双方签订《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型式试验技术服务合同》,企业按合同规定付款,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按照型式试验方案,开展型式试验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申请材料不符合型式试验相关条件的,国家钢铁质检中心将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企业补正的材料符合条件后可以再次约请。
第十条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在合同生效后2个月内安排型式试验。
型式试验评审组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制造工艺文件审查和对企业试制的产品实物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中心在对企业进行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型式试验前,将采用传真方式将型式试验通知书报告国家质检总局特设局、省级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部门。
通常产品(中心审查文件已固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国外标准、企业标准)制造工艺文件审查等要求见表1《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企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审查表》的相应规定。
产品实物抽查组距、批次、数量规定见表2《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抽样组距、批次、数量规定》。
当特殊产品(执行中心审查文件尚未固化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产品、国外标准、企业标准)设计审查(制造工艺文件)和抽查数量不能适用上述规定时,中心将专门制订的型式试验方案。
评审组依据《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抽样组距、批次、数量规定》确定的抽查品种和批次后,分别进行以下项目的现场检查、检测、现场监测。
一、尺寸、外形和表面质量检查
依据企业申请的范围,评审组对抽取的每炉批各10支产品;
大规格钢管,当试制产品支数不足10支的,应尽量保证检验初验、复验所需支数;
特殊牌号或特殊规格企业仅试制够初验支数产品的,由企业提出相关书面申请和承诺,经型式试验机构同意后可仅抽取初验试样,初验试样不合格判定型式试验不合格。
油管、套管试验样品的抽样基数一般不少于50根。
依据标准要求检查产品的表面质量并进行以下尺寸公差项目的检测,做好产品表面质量、尺寸检查记录表。
1、长度:
通常长度的钢管量最长和最短长度各一支;
定尺长度的钢管支支测量长度。
2、外径:
每支钢管量一端外径值2个(相互垂直)。
3、壁厚:
每支钢管量一端壁厚值2个(相互垂直)。
4、弯曲度:
视钢管的弯曲情况挑选最严重的测量、记录(有超差情况时支支测量记录)。
二、探伤监测
按产品标准要求的无损检测项目,评审组对已检测完表面质量、尺寸公差的产品随机抽样决定对其中2个批次进行逐支探伤现场监测,并做监测记录,其它批次带回企业原探伤监测报告与其他记录一并归档。
三、理化性能和工艺性能检验试样的取样规定
1、所有的检验试样样品由评审组指定。
2、按照标准规定,从被抽查的产品中,每炉批产品分别按标准规定检测项目切取初验试样、备用样和复验样,不同品种产品的样品数量见表3所示。
3、所有样品都要做好不易脱落的标记,编号规定见表3规定。
4、评审组对初验样(包括备用样)按标准规定的检测项目、数量清点后包装。
填写取样明细表一式三份,一份和试样封在一起,试样由评审组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封,由厂家立即寄(送)试样型式试验机构。
另一份取样明细表由评审组随其他抽查资料交型式试验机构,第三份取样明细表留存企业。
5、评审组对复验样按检验项目分别包装,经评审组和企业人员共同签封后,封存在企业并由企业妥善保管。
如初验样有不合格项时,由型式试验机构通知企业,企业应立即将评审组封存在企业的复验样寄(送)型式试验机构。
企业收到型式试验机构出具的合格的产品型式试验报告和产品型式试验证书后,复验样由企业自行处理。
四、特殊项目的理化性能和工艺性能检验试样的取样方法另行规定。
第十二条评审组在企业现场依据《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企业设计文件(工艺文件)审查表》的要求进行工艺文件审查;
填写《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工艺审查记录、小组报告》;
最后在末次会议前填写《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基本情况确认表》。
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设计审查(制造工艺文件)时,对发现的问题评审组应以《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备忘录》通知企业并请企业予以确认,要求企业在6个月内对不合格项进行整改。
不合格项为否决项的按本规程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
通常《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备忘录》不符合项采取异地评审组组长确认;
特殊需现场确认整改情况的,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确定,由评审组组长或评审组成员到企业现场进行。
第十三条评审组在企业现场依据表3《压力管道元件(无缝钢管)型式试验取样表》规定,抽样后对试样进行封样。
随后由企业将检验样寄(送)到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100081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国家钢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技术部收
联系电话:
010-62182816010-62182864(Fax)
第十四条中心收到企业寄(送)的型式试验试样后,由中心技术部负责检查试样的封装情况是否完好。
技术部负责按中心程序文件《中心样品、报告、证书、文件、表格编号》规定对型式试验样品进行收样、编试样密码号、下发检验、试验。
第十五条中心各检验室依据中心技术部下达的检验任务委托单的要求,对型式试验试样进行检验。
按照中心程序文件《检测物品的处置程序》的要求,型式试验试样检验过程中由中心各实验室负责试样的管理。
第十六条试样检验完毕后,中心各实验室将检验结果分报告上报中心技术部。
按照中心程序文件《检测物品的处置程序》的要求,检验完毕的试样应一并返还中心技术部试样库验收、保存。
中心技术部负责型式试验完毕的试样管理、保存。
按照中心程序文件《检测物品的处置程序》的要求,在检验报告发出后,合格产品的试样保存3个月,不合格试样保存6个月。
对抽查不合格的产品,中心应及时通知企业,由企业再次试制相同规格组距、相同牌号的产品,中心再次派人抽查、检验。
评审结束日期顺延。
再次检验不合格的,该组距产品视为不合格,该组距不予认定。
第十七条中心评审部负责按照中心程序文件《结果报告和证书管理程序》对型式试验结果汇总、判定、出具报告、证书。
第十八条服务期限:
中心应在收到企业寄送试样后的2个月内,向委托单位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
当有初验项目不合格时,需要企业寄(送)封存在企业的复验样进行复验,出具型式试验报告和型式试验证书的时间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中心审查人员(由中心主任或中心副主任担任)全面综合型式试验评审小组上报的型式试验现场工艺文件审查记录、审查不合格项、不合格项的整改情况;
抽查的产品实物型式试验结果报告等进行综合判定;
审核记录、报告是否完整,检验结果是否符合,型式试验加做项目的数据良好情况,而后决定是否同意或不同意予以通过型式试验、发放型式试验证书。
第二十条型式试验合格的由中心评审部及时用特快专递向企业寄送《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报告》和《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证书》。
第二十一条型式试验现场审查不合格的,由评审组向质检中心建议判该企业型式试验不合格;
由中心审查人员决定是否判该企业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当型式试验现场审查出:
检查组型式试验抽查产品不是该企业自己生产的,判不合格,由中心审查人员决定判该企业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企业被抽查产品的型式试验判定项目检验结果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由中心审查人员决定判该企业型式试验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质检中心评审部负责用特快专递和传真将《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发送给相关企业。
企业对《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有异议的,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报告并及时与中心联系、确认。
第二十五条企业对《特种设备压力管道元件型式试验不合格通知》提出异议的,由中心主任或副主任负责受理,根据企业的申诉,依据事实判定型式试验合格与否。
第二十六条当申请企业的型式试验不合格时,中心还将型式试验报告上报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许可的审批机关。
第二十七条中心评审部负责整理、长期保存型式试验的相关原始记录和型式试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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