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精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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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2006年本养殖区(场)创建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1份。
(五)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1份(如养殖区内养殖户单独领证,提供其中一户的证件复印件,全部养殖户清单一份,并注明核准的总养殖面积)。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3-4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原则上鼓励养殖渔民户数在100以上,养殖总面积在1万亩以上的养殖区(场)进行申报,各省组织申报时可适当向养殖户数较多、养殖面积较大和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和产品认证的养殖区(场)倾斜。
[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申报登记表
区(场)名称
所在市、县
具体地理位置
养殖总面积
(公顷)
养殖总产量
(2005年,吨)
主要养殖品种
养殖户总数
(户)
养殖渔民总数(人)
通过有机、绿色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总户数(户)
养殖区(场)申报联系人姓名
电话
传真
电子邮箱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邮编
所在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申报材料是否包含以下材料(后面空格填“是”或“否”):
1.本养殖区(场)情况介绍材料
2.2006年创建水产生态养殖示范区(场)工作计划
3.本养殖区(场)开展生态养殖示范推广工作总结材料
4.本养殖区(场)养殖证复印件(或复印件和清单)
省(区、市)填表日期:
2006年月日
其他需要补充的申报材料清单: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意见
盖章
2006年月日
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申报意见
盖章
审核意见
备注
注:
1、该表可在中国渔业政府网()下载。
2、请正反打印。
附件2: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须知
(一)在县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工作,工作措施切实有效,能妥善解决纠纷,规划编制和养殖证核发等工作情况在本省(区、市)内较突出,能起到较好的示范作用。
(二)已经颁布或在2006上半年可以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基本做到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三)2006年底辖区内养殖渔民养殖证持证率可以达80%以上。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县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材料1份。
(三)本县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1份。
(四)本县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1份。
(五)本县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1份。
(六)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三、有关说明和要求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申报1-2示范县(也可不申报),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沿海省(区、市)申报1个或2个示范县中必须包含一个沿海县。
(三)各省(区、市)选择申报时,可以优先考虑农业部养殖证核发联系点。
(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申报登记表
2006年月日
县名
及所在地级市
总面积
(平方公里)
水产养殖总面积(2005年,公顷)
总人口(万人)
水产养殖
从业人口(万人)
专业
水产养殖总产量(2005年,吨)
非专业
是否已颁布养殖水域滩涂规划
(填“是”或“否”)
养殖证发证率
县人民政府地址和邮编
县人民政府项目联系人及职务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名称、地址和邮编
县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姓名及职务
1.水域滩涂资源概况和水产养殖业发展情况介绍材料
2.创建养殖水域滩涂规划示范县的工作方案
3.2006年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及养殖证核发工作计划
4.养殖水域滩涂规划和养殖证核发工作总结材料
5.本县养殖证核发数据库(电子档案)
县人民政府申报意见
附件3: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须知
(一)区内养殖渔民能运用生态预防等技术措施,改善养殖生态环境,减少养殖病害发生,避免滥用药物,较大幅度提高生产效率和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能达到较突出的示范效果。
(二)所在地区已颁布水域滩涂养殖规划,区内全部养殖渔民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三)区内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比例达50%以上,有较好的养殖设施和环境条件。
(四)区内供给市场的养殖产品,在水产品药残监测中无禁用药品检出。
(五)区内有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的5个池塘养殖户。
(一)《农业部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区(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1份(包括总体概况,生产规模,采用预防病害技术措施及取得的成效等)。
(三)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1份。
(四)本养殖区内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5个养殖户清单1份(包括姓名、池塘数、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可以申报1个示范区,应尽量选择池塘养殖(包括海水)比较集中的主产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区、市)申报“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可以与“生态水产养殖示范区(场)”为同一养殖区,但应同时符合附件1、3的条件,申报材料分别上报。
(三)各省(区、市)可以优先考虑已建成县级水生动物防疫站,水生动物病害测报工作运行良好的养殖区。
(四)江西、广东省为首批草鱼免疫预防试点省份,请各确定20口作为免疫预防试点的草鱼池塘养殖(其中10口为条件相同的平行对照),基本条件:
1.持有养殖证。
2.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有较好的养殖基础和环境条件。
3.已经开展过草鱼免疫预防试验。
提供养殖池塘清单1份(包括池塘所有者、池塘面积、养殖品种等)。
(水产养殖病害预防示范区)申报登记表
区名称
主要病害种类
病害造成的
经济损失
(2005年,万元)
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总户数(户)
养殖区申报联系人姓名
1.本养殖区情况介绍材料
2.2006年本养殖区进行病害预防的工作计划
3.本养殖区可以进行微生物制剂技术应用示范养殖户清单
省(区、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和申报意见
附件4:
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
申报须知
(一)具备完备的企业资质,合法经营,产权明晰,无经济纠纷,持有效的养殖证和土地使用证。
(二)具备工厂化循环用水养殖生产设备(设施),养殖水循环使用率可达到80%以上,企业愿按有关要求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
(三)按照《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规定》(农业部第31号令),进行养殖生产,饲料投喂、渔药使用、生产管理、废水排放等主要环节方面符合要求。
(四)养殖取水符合当地有关用水的法规规定。
(五)有科研院所作为其技术协作单位,并已签订正式合作合同。
(一)《农业部工厂化循环水养殖生产试点场申报登记表》1份(表样附后)。
(二)本养殖场情况介绍材料1份。
(三)2006年本养殖场进行循环水养殖生产总体计划1份。
(四)本养殖场营业执照、养殖证、土地使用证等有关证件的复印件各1份。
(五)与科研院所签订的技术协作合同复印件1份。
(一)天津、河北、辽宁、山东、福建省(市)各申报1-2个示范区(场),申报材料送至农业部渔业局养殖处,截止时间为4月7日,过期不接受补报。
(二)各省组织申报时可优先考虑通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的养殖场。
申报登记表
养殖场名称
养殖水体(m3)
地址及邮编
所有制性质
(全民/集体/个体)
占地总面积
(亩)
总产量
总产值
是否经过无公害水产品产地认证
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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