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解除劳动合同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多少需要缴个税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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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平均办法为: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
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计算。
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个人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应纳的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单位在支付时一次性代扣。
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基金在计税时应予以扣除。
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立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例:
20XX年5月,某机械厂因改制对部分职工实行买断工龄,现有两个职工张三和李四,均与厂签订了解除劳动关系的协议,职工
张三的工龄为6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3万元,职工李四的工龄为18年,按规定取得了一次性补偿金9万元,该厂所在地区20XX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1万元。
则张三、李四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职工张三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未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2)职工李四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超过上年度企业职工平均工资的3倍,应就超过部分计税。
①应税收入=90000-30000=60000(元)
②月工资收入=60000÷
12=500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5000-3500)×
3%-0]×
12=540(元)。
二、“内部退养”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规定,个人因内部退养从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按下列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企业减员增效和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在机构改革过程中未达到离退休年龄提前离岗且未办理离退休手续(内部退养)的职工,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不属于离退休工资,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应按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的所属月份进行平均,并与领取当月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减除当月费用扣除标准,以余额为基数确定适用税率,再将当月工资、薪金加上取得的一次性收入,减去费用扣除标准,按适用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应纳个
人所得税额=〔(当月工资、薪金所得+一次性内部退养收入)-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3、个人在办理内部退养手续后至法定离退休年龄之间重新就业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与其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同一月份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并依法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某酒厂因减员增效对部分职工实行内部退养办法,20XX年10月,该厂职工王某办理内退,王某离法定退休年龄相差50个月,因内退取得一次性收入45000元,10月份王某的工资收入为2700元,则王某20XX年10月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1)确定适用税率。
10月份应纳税所得额为:
45000÷
50+2700-3500=100元,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2)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45000+2700-3500)×
3%-0=1326(元)。
三、“提前退休”一次性补偿金的个税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前退休取得补贴收入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XX年第6号)规定,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下列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因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而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应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人所得税。
计税公式为:
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
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费用扣除标准〕×
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某单位员工李某,因身体方面的原因,其所在单位在20XX年12月按照程序批准其提前退休,并按照“统一规定”一次性给予其补贴90000元(李某至法定离退休年龄还有1年零6个月);
李某当月领取工资5200元,其中包括法定应当扣缴的住房公积金695元、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505元;
单位发放过年费(包括购物券、现金及实物)价值5000元。
则李某应纳个人所得税计算如下。
①月工资所得应纳税额=(5200+5000-695-505-3500)×
20%-555=545(元);
②退休补贴应纳税额确定适用税率。
(90000÷
18-3500)=1500(元),适用税率为3%,速算扣除数为0。
应纳税额=[(90000÷
18-3500)×
18=810(元)。
③应纳个人所得税合计:
545+810=1355(元)。
在理解20XX年第6号公告时还应注意三个适用范围:
一是适用的单位范围。
20XX年第6号公告适用于全部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也就是说对于单位没有限制;
二是适用的个人范围。
20XX年第6号公告仅适用于未达到法定
篇二:
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问: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如何计算经济补偿金?
经济补偿金是否需要缴税?
答:
1、在通常情况下,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实际月工资为基准,一般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来计算;
若劳动者工作不满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这里的“工资”不仅包括底薪,还应包括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其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
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再次,劳动者实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一个月)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最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
“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三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
据此,经济补偿金若没有超过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年)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则免征个人所得税。
如果超过,则三倍以下的部分免税;
超过的部分亦非全额纳税,其应纳税额为:
超过的部分除以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所得之商,并按《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纳税。
除以超过部分除以工作年份,得的数计划个人所得税。
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个
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文件规定,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退职费、安置费等所得要按照以下方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1.个人因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用),其收入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超过的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即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具体平均办法:
以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除以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按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
2.个人领取一次性补偿收入时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的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费、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可以在计征其一次性补偿收入的个人所得税时予以扣除;
3.企业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宣告破产,企业职工从该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4.个人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篇三: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金交不交个人所得税?
如果交应如何计
算?
根据国税发(2000)77号、国税发(1999)178号、财税(20XX)157号有关规定,“
(一)、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
税.”“
(二)、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的3倍数额内,可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且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因此,对于个人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可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允许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
”“(四)、个人按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比例实际缴纳的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基本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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