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文件汇编最新版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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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电力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49)
7矿山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3)
8冶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59)
9石油化工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66)
10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74)
11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81)
12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86)
(二)专业承包序列资质标准(90)
13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1)
14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6)
15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标准(99)
16电子与智能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1)
17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5)
18防水防腐保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08)
19桥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1)
20隧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5)
21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19)
22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5)
23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6)
24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29)
25建筑幕墙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3)
26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36)
27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0)
28公路路面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45)
29公路路基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0)
30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55)
31铁路电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3)
32铁路铺轨架梁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67)
33铁路电气化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0)
34机场场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4)
35民航空管工程及机场弱电系统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77)
36机场目视助航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2)
37港口与海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85)
38航道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0)
39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5)
40港航设备安装及水上交管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199)
41水工金属结构制作与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3)
42水利水电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08)
43河湖整治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3)
44输变电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18)
45核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2)
46海洋石油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5)
47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29)
48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标准(234)
(三)施工劳务序列资质标准(236)
49施工劳务企业资质标准(237)
三、关于贯彻实施《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闽建许
〔2015〕275号)(238)
四、《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
(建市〔2015〕20号)(245)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查导则》(294)
六、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通知
(建市〔2007〕72号)(348)
七、关于印发《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
(建市〔2010〕210号)(363)
八、《关于推进建设省级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工作平台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办市〔2014〕55号)(377)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
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379)
十、《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净资产指标考核
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5〕177号)(383)
十一、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使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闽建筑函[2016]53号)(384)
十二、《转发住建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闽建办许函[2016]10号)(386)
十三、《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
(建市〔2016〕226号)(387)
十四、《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审批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闽建许[2016]27号)(390)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1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已经第2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8年1月16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
2017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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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国务院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
质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六条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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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国家鼓励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拥有全资或者控股的劳务企业。
建筑业企业应当加强技术创新和人员培训,使用先进的建造技术、建筑材料,开展绿色施工。
第二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
企业首次申请或增项申请资质,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
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
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施工劳务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第十二条申请本规定第九条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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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可以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企业向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个工作日。
其中,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资质的,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查。
第十三条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资质许可程序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章程复印件;
(四)企业资产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企业主要人员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的相应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复印件;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如实提交有关申请材料。
资质许可机关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办理受理手续。
第十六条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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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向原资质许可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九条企业在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企业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的变更,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
另行规定。
变更结果应当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公路、水运、水利、通信、铁路、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情况告知同
级有关部门。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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