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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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基地内的绿地控制……………
(62)
第九章
建筑基地出入口和停车位控制……
(65)
第十章
其它特殊补充规定…………………
(75)
第十一章附则………………………………(7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东莞市城市规划建设水平,实现城市规划编制和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法制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国家和广东省
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东莞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从事规划编制和
规划管理工作,应按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东莞市行政区范围内各类
建构筑工程(包括临时建设工程)。
第四条规定未涉及到的内容以国家和广东省的
规范与规定为准。
第五条本规定由东莞市城乡规划局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六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并结合东莞市的实际情况,采用大、中、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
体系,共分10大类、52中类、77小类。
十大类分类名称及代号如下:
(一)居住用地(R);
(二)公共设施用地(C);
(三)工业用地(M);
(四)仓储用地(W);
(五)对外交通用地(T);
(六)道路广场用地(S);
(七)市政公共设施用地(U);
(八)绿地(G);
(九)特殊用地(D);
(十)水域和其它用途用地(E);
第七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
分类别,但不得增设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应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八条东莞市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
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以低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建筑密度较低,绿地率较高且环境良好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为一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派出所、居委会、公厕、垃圾站、煤气站、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善,环境较好的用地。
R21
R22
为二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R23
R24
R3
三类居住用地
以多、高层为主,市政公共设施比较齐全,布局不完整,环境一般,或住宅与工业或其他用地有混合交叉使用的用地。
R31
R32
为三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务且独立占地的配套公共和服务设施用地,如:
派出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
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不包括幼儿园和中小学用地)。
R33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及停车场等用地。
R34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
集中成片的供居民游憩的用地。
R4
四类居住用地
以简陋住宅或原农村居民点为主的用地。
R41
R42
为四类居住用地的居民服
所、居委会、垃圾站、煤气站、公厕、小区商业服务中
心、小区文化娱乐中心等。
R43
R44
R5
●
商住混合用地
住宅与商业、办公等建筑混合的用地,且住宅建筑面积大于其它建筑面积。
R6
中小学及
幼儿园用地
居住区级以下的教育设施用地,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用地。
▲R61
幼儿园用地。
▲R62
小学用地
小学用地。
▲R63
中学用地
中学用地。
▲R64
九年一贯制学校
涵盖初中和小学的九年一贯制学校用地。
C
公共设施用地
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文化、教育、经济、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的用地,不包括
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C1
行政办公用地
行政、党派和团体等机构用地。
C11
市属行政办公用地
市属(含县、区、镇)机关,如人大、政协、人民政府、法院、检察院、公安、各党派和社会团体、以及企事业管理机构等办公用地。
C12
非市属办公用地
在本市的非市属机关及企
事业管理机构等行政办公用地。
C2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服务业、金融业、保险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C21
商业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C22
金融保险业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C23
贸易咨询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C24
服务业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C25
旅馆业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C26
市场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C31
新闻出版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C32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各种文体艺术团体等用地。
C33
广播电视用地
各种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C34
图书展览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C35
影剧院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用地。
C36
游乐用地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C4
体育用地
体育场馆和体育训练基地等用地,不包括学校等单位内的体育用地。
C41
体育场馆用地
室内外体育运动用地,如体育场馆、各类球场、溜冰场、赛马场、跳伞场、摩托车场、
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包括附属的
业余体校用地。
C42
体育训练用地
为各类体育运动专设的训练基地用地。
C5
医疗卫生用地
医疗、保健、卫生、防疫、康复和急救设施等用地。
C51
医院用地
综合医院和各类专科医院等用地,如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精神病院、肿瘤医院等用地。
C52
卫生防疫用地
卫生防疫站、专科防治所、检验中心、急救中心和血库等用地。
C53
休疗养用地
休养所和疗养院等用地。
不
包括以居住为主的干休所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
地(R)。
C6
教育科研设计用地
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科学研究和勘测设计机构等用地。
不包括中学、小学和幼托用地,该用地应归入居住用地(R)。
C61
高等学校用地
大学、学院、专科学校和独立地段的研究生院等用地,包括军事院校用地。
C62
中等职业学校用地
属于高中阶段职业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设施用地。
C63
成人与业
余学校用地
独立地段的电视大学、夜大、教育学院、党校、干校、业余学校和培训中心等用地。
C64
特殊学校用地
聋、哑、盲人学校及工读学校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
不包括附设于
其他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及革命遗址等用地。
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口岸监管用地
口岸的边境联检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口岸内的联检站和交通设施用地。
C9
其它公共设施用地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等用地。
M
工业用地
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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