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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的宪法开始承认私有财产,并且经过三次修正。
这反映出我们对公民财产权应有的价值、意义认识不够,也反映出这种宪法规定与现代国家立宪潮流不符。
公民财产权是宪政的基石,理应受到严格、优先保护。
因此,本文试图理性地探索与解释这些问题,为公民财产权提供有力保障。
一、公民财产权概述
(一)财产权及其哲学基础
1.财产、财产权及公民财产权
财产是属于某人所有的具有金钱价值的物质的总称。
一般来说仅指资产(积极财产),不过有时也包括负债(消极财产)。
从广泛意义上说,财产不仅包括动产、不动产,它还包括一些权利和义务。
但是,通常人们所说的积极财产,主要是指动产、不动产和知识产权。
财产权是指某人对财产的全部权利。
作为一种基本人权,财产权在各国宪法中都有规定。
从实质的角度看,“财产权是指以能带来社会生活上利益的财产为内容的权利,原则上应具有经济价值、可以作为转让或担保客体的权利。
”因此,严格意义上的财产权是指物权而非债权;
而财产不是财产权而是财产权的对象,而且更多的是所有权的对象。
公民财产权,或称为私有财产权,是与公有财产权相对应的概念。
由于这几个方面的原因,人们普遍关心公民财产权:
(1)人类试图成为自己的主人,并竭力满足自身需要的普遍感情;
(2)私有制所形成的交易规则和历史文化传统;
(3)公有财产权主要与政治权力结合,是人们为了公共安全而“转让”了的权利,并且一旦公有财产权进入市场,它也同样适用私有财产权的交易规则。
2.公民财产制度的起源考察
公元前5世纪的古希腊《格尔蒂法典》是现考古发现的欧洲最早和最完善的法典。
该法典共12栏,从第2栏第49行起,便主要是规范干涉私人生活的婚姻、收养、继承、赠与、保证、抵押、合伙、许诺、监护等方面的行为。
这是一种私有财产权确立的制度基础。
城邦的兴起,为公民财产制度创造了民主基础、经济基础。
城邦制度塑造了私有财产制度下的独立人格,在这种私人的关系中,人具有了人格与身份的双重意义,公民财产制度下的独立人格观念已经形成,使人获得了巨大的解放。
3.公民财产权的哲学基础
英国思想家洛克洛克认为,在前政治社会下,人们就享有普遍的天赋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财产权。
这些权利是与生俱来的,任何人都不能侵犯;
即使进入了政治社会,人们仍然保留这些最基本的权利。
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
洛克认为私人所有权的获得就有两种方式,除了天赋财产权利以外,劳动成为重要的途径。
他将自然权利说系统化和理论化,并运用于财产权理论之中,成为财产自然权利理论的经典代表。
其财产权理论的主要贡献有三个方面:
其一,天赋权利的学说倡导一种权利本位,成为财产个人主义、所有权绝对思想的基石;
其二,劳动价值学说为财产权找到了合法性基础,并确立了社会发展的核心价值;
其三,扩张了人格权,是财产权具有了人权基础。
德国哲学家黑格尔将财产权利纳入其哲学体系,创立了意志学说。
他认为财产所有权的规则包括是三个环节:
其一,关于对财产的“占有”或所有权。
其二,关于所有权的转移。
其三,关于财产权的排他性,也就是当自在自为地存在的自由意志与他人的特殊意志相殊异而相对立时的情况。
这就是不法与犯罪的问题。
庞德的社会利益学说将利益分为个人利益、公共利益和社会利益。
(二)国内外公民财产权概念比较分析
1.中国古代公民财产权的概念
中国的公民财产权,在小农经济和封建专制的双重束缚下,只能缓慢地萌芽,却很难迅速地发展和壮大。
因为土地是农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也是小农的命根子,小农经济发展使得大规模的商品交易成为不可能。
居住的相对集中和小农经济生产力的低下,更使得家庭成为最重要、最基本的实体单位,使得几乎所有人的人身关系都围绕家庭而展开。
另一方面,在这种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面前,人们的头脑局限在极小的范围内,成为迷信的驯服工具,成为传统规则的奴隶,表现不出任何伟大的历史首创精神。
2.罗马法中公民财产权的概念
一般认为,英美法和大陆法的发展是沿着不同的路径进行的,其中,大陆法深受罗马法的影响,其概念体系和罗马法一脉相承;
而英美法受罗马法的影响微乎其微。
由于罗马法是具体的法,并没有现代法中抽象的权利概念。
所以,一般认为,罗马法并没有现代意义上的财产权概念。
但是,所需要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相似的。
罗马法中与现代财产法相对应的领域属于物。
罗马法学家按照他们的习惯,使“物”这个词的含义随着使用而发展。
3.英美法中公民财产权的概念
在英美法上,在最一般的意义上,财产可以包括一个人在法律上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但是,这种用法现在已经过时了。
在第二种意义上、也是狭义上的财产,并不包括一个人的所有权利,而仅仅包括其人身权利以外的权利。
财产的第三种用法更狭窄,它的范围比人身权以外的权利的范围还要狭窄,它仅仅指对物性的财产权利。
最后一种用法,财产仅仅指有体财产——或者是对有实体的物品的所有权、或者是该物品本身。
英美法中通常在第三种意义上使用财产的概念。
二、公民财产的价值功能
(一)公民财产权与民主政治
1.民主政治概述
“民主”一词起源于古希腊,原意是指“民众掌握和做主”,也可理解为“多数人的统治”或“人民的权力”,即人民自己管理自己的事务。
人类历史上主要存在过三种性质的民主政治形式,即古希腊雅典奴隶制国家的民主制度、资产阶级国家的民主制度和社会主义国家的民主政治制度。
2.公民财产权与民主政治的关系
公民财产权是民主政治产生的基础。
公民财产权导致民主政治的产生。
要想真正实现民主政治,那么民主政治社会的主体必须具有独立的政治人格。
而独立的政治人格必须建立于独立的经济人格之上。
只有社会成员有自己的财产,实现具体的个人占有,才能使所有的社会成员都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民主政治的影响和作用
当前,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进展顺利,但政治体制改革却步履维艰。
进一步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设民主政治,一方面依靠政府的自觉行动,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会进一步促进民主政治的实现。
公民财产权为民主政治提供了最为牢固的基础,遏制了专制。
公民财产权的确立分散了社会中的经济权力,因而避免了政治经济权力的高度集中,为民主创造了必要的经济条件。
(二)公民财产权与市场经济
1.市场经济概述
市场经济是借助市场交换关系,依靠供求、竞争、价格机制,组织社会经济运行,调节社会资源配置和人民利益的经济体制。
市场经济是目前较为有效的经济运行模式,真正实现经济繁荣的,都是建立起规范和有效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国家。
2.公民财产权与市场经济的相互关系
私有经济是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私有经济作为市场经济独立和平等主体的合法权益问题还没有完全解决,在很多方面难以取得与公有制经济平等的地位。
私有经济的发展缺乏强有力的法律法规保护,其财产权与收益权受侵害现象时有发生。
没有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就不可能在中国建立真正的市场经济体制。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市场经济的影响和作用
公民财产权发展能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政府机构改革,建立健全的宏观调控体系,即以经济和法律手段间接管理为主、以行政手段直接管理为辅。
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壮大,要求政府规范其行为,并对政府依法行使职权、致力于保护公民财产形成压力,从而减少政府机构改革的阻力,促进我国体一完备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三)公民财产权与社会文化
1.社会文化概述
文化是人类文明进步的伟大结晶,也是推动人类社会前进的巨大动力。
文化是维系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精神纽带。
文化具有人为性、属人性、社会性、群体性历史性、时代性、沉淀性、内在性和观念性特征。
2.公民财产权与社会文化的相互关系
社会文化由个人的行为方式所组成。
经济是基础,有了经济自由,才能有个人自由。
在公民财产权发展的基础上,个人的独立人格才能充分发展,个人的文化意识才能充分觉醒,文化才能在多样性发展基础上进行选择,所以在微观层面上,公民财产权的发展也是文化发展的基石。
先进文化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从而促进公民财产权的发展。
3.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对社会文化的影响和作用
公民财产权的发展将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文化建设,促进我国文化的进步和繁荣。
公民财产权的发展有利于人们思想的解放和观念的更新,有利于人们开阔眼界、活跃思想、增长才干、开拓创新。
促进全民族精神生活、行为方式和精神状态的更新与改变。
三、公民财产权的法律保障
(一)公民财产权的宪法保障
1.宪法保障不足
必须承认,我国现行宪法在整体上是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的,是反映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实际状况的,有其鲜明的特色,但也存在难以避免的缺陷。
在公民财产权问题上,我国现行宪法的法律规范存在以下问题和不足:
首先,公私财产权的宪法地位不平等。
私有财产权的宪法条文中,既没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字样,也没有禁止条款,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力度要明显低于公有财产权,公有财产权优先于私有财产权受保护。
其次,各国宪法大多承认私人财产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并将其放在基本权利中加以规定,而我国宪法私人财产权保障条款则是放入社会经济制度的规范体系之中。
自由权、生命权和财产权是公民的三大基本权利,没有财产权,公民的基本权利就不完整。
把私有财产权排除在宪法所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外,就必然导致宪法基本权利体系的缺失,不利于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
应当把私有财产权纳入公民基本权利体系,这样才能给予公民基本权利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宪法保障措施
要保护私有财产权,首先就要科学界定“公共利益”。
所谓公共利益,一是必须要有公共性,而不是只针对少数特定的个人或单位,必须是不特定的多数人;
二是必须要有必要性,而这种必要性必须是基于公众利益或社会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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