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资料深圳市宝安区教育系统临聘职工合同文本doc宝安教育在线精编版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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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聘人:
深圳市宝安区教育局编制
说明
1.本合同系我区教育系统与临聘职工在确定聘用关系,签订聘用合同时使用的示范文本。
2.除本合同所列内容外,聘用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另附页增加有关条款,但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另附页增加的有关条款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名确认方有效。
3.书写时一律用钢笔或者签字笔,并使用碳素或蓝黑墨水,字迹要端正、清楚。
4.本合同内的年、月、日一律用公历和阿拉伯数字;
书写工作报酬等金额,一律用大写。
5.本合同所列项目无书写内容时,可写“无”或划上斜杠(/)。
6.本合同未经合法授权代签无效。
7.本合同要双面打印,用人单位要在页面的右边上下页加盖骑缝章。
8.本合同文本自2008年1月1日起使用。
用人单位(甲方)员工(乙方)
名称:
姓名:
地址:
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性别:
(主要负责人):
现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合同期限
第一条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选择以下第种形式确定本合同期限。
(一)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工作任务完成止,工作任务完成的标志为。
第二条试用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在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
3年以上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试用期包括在合同期内)。
二、工作内容
第三条乙方的工作地点和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第四条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工作时间
第五条根据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需要,确定以下的工时制度。
(一)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二)甲方有权在学校寒、暑假期间因教育教学需要适当安排乙方工作。
第六条甲方由于教育教学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按《劳动法》第四十一条执行。
四、工作报酬、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七条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岗位,按月支付乙方的工资。
乙方试用期工资为元/月;
正式聘用期的基本工资为元/月。
每月日为上月工资的发放日。
第八条甲方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工资的结构,乙方的奖励、补贴按甲方依法确定的分配制度、方式和标准执行。
第九条在合同期内,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调整乙方的工资。
第十条按法律规定,甲方要及时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
办理时间为,办理的险种是、、、、。
其中,上缴社会保险费中乙方个人负担部分,由甲方按月从工资中代为扣缴。
乙方要积极配合,向甲方提供办理社会保险所需要的包括身份证在内的各项个人资料。
第十一条乙方在劳动合同期内年休假、产假、婚假、丧假、工伤、非因工负伤和患病待遇均按国家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十二条甲方应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
第十三条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
对甲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乙方有权要求改正,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工作纪律和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乙方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
第十五条甲方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应向乙方公示;
甲方有权对乙方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和奖惩。
第十六条乙方应遵守甲方和甲方的主管部门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劳动纪律和工作规程。
第十七条乙方应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七、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依据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甲方(公办学校)在区编办核定的职工编制内有缺编的情况下,方可招聘乙方工作,且甲方聘用乙方的经费开支来源为财政按编制下拨的用人经费。
故甲方有缺编为甲乙双方签订本劳动合同的前提和基础,在甲方因雇员(职工)调入等方面的原因导致没有缺编或相关工作人员有剩余时,应视为双方订立本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了重大变化,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可提前30日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并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十九条本合同期满或双方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即行终止,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乙方因公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三)乙方为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其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二十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可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一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解除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学校造成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或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签订合同时采取欺骗手段故意隐瞒个人重要事项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故意不履行岗位职责,给学校(幼儿园)工作造成重大损失的;
(七)体罚学生,侮辱学生的;
(八)连续旷工超过5个工作日或者1学年内累计旷工超过10个工作日的;
(九)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乙方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胜任现岗位工作,经培训或者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乙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的;
(四)本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本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五)学校推行后勤工作社会化,乙方的岗位及负责的工作移交给校外公司负责的。
第二十三条乙方在聘用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聘:
(一)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医疗期内的;
(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女性受聘者在孕期、产假及哺乳期内的;
(三)因公负伤、致残而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但须提前3日通知甲方);
(二)已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的;
(三)甲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损害乙方权益的。
第二十五条本合同期满前日甲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或续订劳动合同的书面意向。
甲乙双方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后30日内办理续订手续。
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在本合同期满后3日内办理相关手续。
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在办理相关手续时支付。
第二十六条甲方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本合同时,为乙方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乙方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二十七条按《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乙方若2008年1月1日前已在本单位工作的,本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甲方不同意续聘的,甲方支付给乙方的经济补偿年限从2008年1月1日起计算。
七、合同争议的处理
第二十八条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当事人应平等协商解决;
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逐级向街道、区教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诉,也可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九条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增加以下内容:
(一)有关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的约定:
(二)
九、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本聘用合同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在30天内,持合同文本原件及《宝安区聘用教职工信息备案表》到宝安区教育局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见证、备案。
《宝安区聘用教职工信息备案表》电子稿通过协同办公系统发送至教师资格认定中心。
第三十一条完成见证的合同,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交付合同给乙方时,乙方应签收。
第三十二条单位所持劳动合同必须作为重要人事信息档案至少保留至员工离职之后满2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本合同的未尽事宜或与今后国家、省、市、区有关规定相悖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没有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年月日年月日
宝安区教师资格认定中心见证(公章)
见证人:
见证时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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