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经纪机构办事指南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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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中国保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5、申请设立保险经纪公司,全体股东、全体发起人应当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就设立申请事宜向深圳保监局请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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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澳台及外籍人士投资保险经纪机构,如果股份达到或超过25%,不属深圳保监局受理范围,需直接向中国保监会递交设立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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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申请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向深圳保监局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
未取得许可证,禁止开展保险经纪相关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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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机构申请注册。
(二)申请材料
1、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申请(见示例1)。
2、《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表》(见附表1)。
3、《保险经纪机构设立申请委托书》(见附表2),同时提交受托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4、公司章程,必须由全体股东共同签字。
5、《保险经纪机构投资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见法人股东填写附表3A,自然人股东填写附表3B)。
法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
(1)需同时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其他背景介绍资料(如经营范围、上年度主营业务开展情况等)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上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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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本机构及下属分支机构最近3年未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2);
若最近3年曾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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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资人为境内企业法人的,还需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3);
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的,还需提供投资人采取的反洗钱措施以及接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监管的情况、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以及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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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股东需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需同时提供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以及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4);
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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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应提供投资资金来源情况说明、投资资金来源符合中国反洗钱法律法规的声明以及投资人最近3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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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的证明文件,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
7、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财务分析、业务发展计划等。
8、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业务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信息化管理制度、反洗钱内控制度(小组名单)、人事制度以及业务服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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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聘用人员花名册,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岗位、职务、联系方式等内容。
10、《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详见本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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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12、业务、财务等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注:
上述材料盖章处需加盖公司公章,不得使用部门章。
以上材料提交一份纸质版和一份电子扫描版。
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
1、高级管理人员是指下列人员:
(1)保险经纪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同职权的管理人员;
(2)保险经纪公司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2、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从事经济工作2年以上;
(3)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4)诚实守信,品行良好。
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可以不受前款第
(1)项的限制。
3、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1)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许可证的保险公司或者保险中介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对被吊销许可证负有个人责任或者直接领导责任的,自许可证被吊销之日起未逾3年;
(2)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金融监管机构取消任职资格的金融机构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自被取消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
(3)被金融监管机构决定在一定期限内禁止进入金融行业的,期限未满;
(4)受金融监管机构警告或者罚款未逾2年;
(5)正在接受司法机关、纪检监察部门或者金融监管机构调查;
(6)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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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任职资格申请。
1、任职资格申请(见示例6);
2、《保险经纪机构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表》(见附表4);
3、拟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的决议;
4、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工作经历证明复印件;
5、申请人最近2年未受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见示例7);
申请人有境外金融机构从业经验的,应当提交最近2年未受金融机构所在地反洗钱重大行政处罚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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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人民银行出具的最近3年的个人信用报告;
7、是否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的声明(见示例8),若受过法律、行政法规处罚,须另附材料说明具体情况;
8、拟任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见示例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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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保险经纪公司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保险经纪公司应当在保险经纪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深圳保监局申请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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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公司申请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中国保监会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对保险经纪公司前3年的经营情况进行全面审查和综合评价,并作出是否批准延续许可证有效期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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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保险经纪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保监局将不予延续许可证有效期:
(1)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没有申请延续;
(2)不再符合《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除第七条第一项以外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3)内部管理混乱,无法正常经营;
(4)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未得到有效整改;
(5)未按规定缴纳监管费。
5、在提交申请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
1、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见示例10);
2、《保险经纪机构许可证有效期延续申请表》(见附表5);
3、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
4、前3年内本机构接受保险行业组织监督情况的说明;
5、前3年监管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6、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保证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或者职业责任保险保单复印件;
7、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9、公司从业人员执业证书持有情况说明(提供说明的同时,需同时提供相应表格,详见示例11)。
第二部分行政报告事项
一、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一)报告须知
1、保险经纪公司的分支机构包括分公司、营业部。
2、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只能在注册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金不足人民币5000万元,且已经在注册地以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分支机构的保险经纪公司,可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继续申请设立分支机构。
注册资本金已达人民币5000万元的保险经纪公司设立分支机构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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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应取得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法人机构应及时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保监局申请分支机构主要负责人,相关申请材料应另行报送(见本办事指南“第一部分”“二、董事长(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的相关内容);
临时负责人任职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材料请参见本办事指南“第二部分”“十四”“
(二)临时负责人任命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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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进行分支机构设立报告。
(二)报告材料
1、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见示例12);
2、《保险经纪机构分支机构设立报告表》(见附表6);
3、法人机构许可证复印件和营业执照复印件;
4、董事会关于设立保险经纪分支机构的决议;
5、新设保险经纪分支机构内部管理框架;
6、保险经纪法人及分支机构前1年内接受保险监管、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督检查情况的说明及有关附件(如受过行政处罚,需提供有关行政处罚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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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新设分支机构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
8、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说明。
二、机构解散报告
1、保险经纪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根据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的,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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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公司解散,在清算中发现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应当依法提出破产申请,其财产清算与债权债务处理,按照法定破产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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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在提交报告材料同时,务必登录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录入相关报告信息。
1、机构解散报告(见示例13)。
2、《保险经纪机构变更事项报告表》(见附表7);
3、股东大会或股东会的解散决议。
4、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
5、清算方案(需经全体股东签字确认)及清算执行情况。
6、经营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原件。
三、动用保证金报告
1、保险经纪公司不得动用保证金,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注册资本减少;
(2)许可证被注销;
(3)投保符合条件的职业责任保险;
(4)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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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保险经纪公司缴存的保证金超过注册资本5%的部分,可以动用。
保险经纪公司应当自动用保证金之日起5日内书面报告中国保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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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用保证金报告(见示例14);
2、《保险经纪机构动用保证金申请表》(见附表8);
3、保证金存款协议复印件;
4、需同时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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