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城市建筑物退让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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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米以下
5
中心城区
荔景大道(60米)
荔城大道(60米)
荔星大道(60米)
府佑路(60米)
新塘镇
汽车城大道(48米)
永顺大道(40米)
环城路(60米)
港口大道(40米)
新沙大道(46米)
解放路(30米)
白水路(44米)
白石路(40米)
新塘大道(46米)
第六条为保证公路和快速路运输安全、通畅,形成良好的交通景观环境,防止沿公路无序开发,建筑物(交通管理及附属设施除外)退让匝道中心线距离应不小于50米,退让主线距离应按下表执行:
建筑退让公路和快速路中心线最小距离
代码
名称
退让主线中心线(米)
广汕快速路(广汕公路南移线)
75
广园东快速路
G4、G15
广深高速公路
G35
广惠高速公路
沙宁公路以西
沙宁公路以东
130
广河高速公路
增从高速公路
G94
北三环高速路
G107
广深公路
环城路内
33.5
环城路外
45
S119
荔新公路
增城大道至湖景路
湖景路至北三环
北三环至广深铁路
65
G324
广汕公路
S256
荔三公路
增派公路
X291
增滩公路
石新公路
S118
新新公路
坪中公路
增正公路
朱石公路
40
Y379
沙宁公路
X292
派高公路
派正公路
X936
朱仙公路
X268
朱宁公路
X290
朱福公路
S380
福庙公路
X261
小正公路
X293
正麻公路
S355
温南公路
派高公路东
派高公路西
Y439
永宁公路
村道
第七条有大量人流、车流集中的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宾馆及5000㎡以上的商业建筑等公共建筑需新建、改建的,其主要出入口道路的规划道路红线的退让距离除符合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外,最小不得小于30米。
具体退让距离按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规划条件执行。
并应妥善安排好出入口位置和停车场地,不得影响城市交通。
第八条建筑物退让范围为人流集散、绿化及市政工程设施预留用地,不得修建任何建筑物和作停车场地。
靠近交通干道的大型公共建筑物,应根据城乡规划和行人、交通需要,同时修建过街行人、自行车天桥或隧道,以及汽车专用道或立交。
第九条规划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25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范围的建筑,其退让城市道路红线距离应在路段规定退让的基础上再退不小于5米。
第一十条为保证震后城市道路和对外公路的交通畅通,道路红线宽度大于等于40米的主干道两侧的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的距离除满足第四条、第五条要求外,应同时满足建筑退让道路中心线的距离应不小于一倍楼高的要求。
第一十一条为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安全运营,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距离按下表控制:
建筑物退让轻轨和地铁交通设施的最小距离
设施
备注
地下车站、隧道
50
地上车站、轨道
30
附属设施
出入口、通风亭、车辆段、控制中心变电站、集中供冷站等
过江隧道
100
注:
已建或已有施工设计的从结构外边线外侧量起,没作施工设计的从规划线路中心线量起。
第一十二条为保证电力线运营安全和建筑物的使用安全,新建建筑物应根据电力规范要求距离退让高压架空电力线,形成电力线规划走廊,不允许在电力线规划走廊内新建建筑物、构筑物。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按下表确定:
高压架空电力线规划走廊宽度及退让要求
电压等级(KV)
500
330
220
66、110
走廊宽度(米)
退让中线距离(米)
37.5
22.5
12.5
第一十三条为保证铁路安全运行,并减轻对周边环境影响,两侧建筑物(铁路站台及其附属设施除外)退让铁路基座边线的距离应不小于50米。
第一十四条为保证防洪排涝安全及水系综合整治工程的顺利实施,并营造良好的滨水景观环境,建筑物退让河道驳岸外坡堤脚(外坡堤脚不明显的按外坡堤顶)的距离按下列要求进行控制:
增城市江河、河涌控制区建筑物退让要求
区段
建筑退缩(米)
增江
正果九龙江—石滩官海
东江北干流
市域范围内河段
西福河
全段
二龙河
派潭河
银场水
金坑水
官湖河
雅瑶河
永宁大道以北、广深铁路以南
永宁大道—广深铁路
陈家林水
包括白江涌、西涌、水南涌
百花涌
温涌
新塘大道以北河段
新塘大道以南河段
上表没列出的其它河涌的建筑物退让距离,一类河涌为30米,二类河涌为25米,三类河涌为20米,河涌分类详见附表1-3。
第一十五条在湖泊水库周边进行各项建设,除不得妨碍湖泊水库集雨和泻洪的需要外,还应利于滨水景观的营造和共享。
建筑退让应同时满足政府已批准的水利工程管理范围控制要求和下表的退让要求:
增城市湖泊水库控制区建筑退缩要求
序号
镇街
水坝上游
水坝下游
1
百花林水库
荔城街
300
后备水源、中型水库
2
白洞水库
中新镇
3
增塘水库
石滩镇
4
联安水库
荔湖
200
人工湖
6
东湖
7
山角水库
朱村街
小型水库
余家庄水库
9
张山窿水库
小楼镇
大山水库
11
其它小型水库
各镇街
详见附表4
建筑物退让工程区从挡水、泄水、引水建筑物及电站厂房的占地范围量起,按水坝上游标准退让;
建筑物退让水坝上游库区从堤岸线量起,没堤岸的从上游坝顶(或防浪墙)高程的等高线量起;
建筑退让水坝下游从主、副坝下游坝脚线量起。
第一十六条城市重要节点和滨水地段建筑退让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和城市设计进行控制。
第一十七条分属不同用地单位的两块相临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筑物,退让用地红线距离除按《增城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标准与准则——建筑工程规划管理篇》规定确定外,建筑物距用地红线最窄处不得小于6米。
第三章附则
第一十七条在本规定下发之日前已取得规划行政许可并在有效期内的建设工程仍可按原审批的内容执行;
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已经明确建筑物退缩要求的,应当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第一十八条增城市政府在本规定施行之前制定的其他相关建筑物退让规定与本规定有冲突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一十九条本规定由增城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1
增江流域主要河涌规划用地及分类表
名称
所属堤围
河长(km)
规划宽度(m)
河涌类别
岗贝涌
石滩大围
2.55
42
二类
沙尾涌
2.3
53
一类
东向涌
东向围
2.66
58
顾屋涌
顾屋围
0.9
52
田心涌
仙姑围、顾屋围
0.85
仙顾涌
仙顾围
0.79
51
仙塘涌
仙塘围
1.7
塘头涌
塘头围
4.76
44
郑田涌
郑田围
1.24
罗岗低排渠
罗岗围
6.14
50.2
雁塔涌
雁塔围
0.63
38
12
附城河
附城围
6.86
73~83
13
夏街涌
0.73
14
附城运河
9.16
48~65
何屋涌
2.44
52~57
16
廖村涌
4.02
38~46
17
棠村涌
2.02
18
桥头1涌
3.06
19
桥头2涌
1.65
46
连塘涌
连塘围
1.43
21
庆东涌
联合围
1.05
41
三类
22
联合涌
23
联合支涌
1.31
39
24
小楼墟涌
小楼围
0.34
25
小楼涌
0.59
38
26
大楼围涌
大楼围
3.16
39
27
大楼涌
0.35
28
岳花涌
岳花围
1.25
34
29
龟头潭涌
龟头潭围
0.49
26
黄村涌
黄村围
0.8
43
31
番丰涌
番丰围
2.23
36
32
浪拔涌
浪拔围
0.57
31
33
家埔涌
增博大围
34
凰埔涌
1.68
九比涌
1.19
47
36
上涌
4.57
56
37
大利洲涌
4.86
71
白茫涌
3.08
61
竹园涌
0.48
江村涌
4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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