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385114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5.81KB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修订说明Word文档格式.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体体现,也是纳税人合法经济权益受税法保护的体现。
二是增加“诚实纳税推定权”的规定。
诚实推定权是指在没有证据
并经法定程序,税务机关不得推定纳税人不诚实。
纳税人的经济自由
权是一项基本权利,只要诚信纳税,就应当免受不当行政干扰,这是
法治国家的通例。
许多国家在其纳税人权利保护立法中均规定了纳税
1
人的诚实纳税推定权。
三是增加“参与税收法律法规制定、修改权”。
作为调整税收法律
关系的税收法律法规,应该体现作为税收法律关系一方主体的纳税人
的意见,纳税人表达自己意见的途径是参与税法立法。
因此,在税收
立法过程中,明确纳税人参与权,使其了解征税的背景、原因和方式,
充分表达意愿,既符合税收法律主义的基本精神,也有利于纳税人提
高对自己参与制定的税法的遵从度。
四是增加
“正当程序享有权”的规定。
纳税人享有正当法律程序,
不仅指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未经合法程序实施的行政行为具有拒绝的
权利,更蕴含着纳税人通过法定程序,来监控税务机关依法实施税收
征管行为,合法表达自己意愿,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精神,是知情权、
要求回避权等许多纳税人具体程序权利的依据和统领。
五是修改“税收保密权”的规定。
此次修法对现行税收征管法第八
条保密权内容予以适当的修改补充,明确规定“保密”的具体范围、涉
税信息的用途。
六是增加“拒绝重复提供资料权”的规定,体现保护纳税人权益和
减轻纳税人负担,降低纳税人申报成本的精神。
同时又相应规定了税
务机关不得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设立税收征收管中基本程序性义务
而侵害其合法权益。
七是增加了“优化纳税服务,提高税法遵从度,降低税收风险”的
内容。
明确优化纳税服务是税收征管程序中应坚持的理念和思想,规
定税务机关应通过优化服务提高纳税人税法遵从度,从而达到降低税
2
收风险的目的。
(二)关于扩大纳税主体范围的问题
现行税收征管法仅对纳税主体原则性规定了有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实践中除直接承担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外,其他第三人也可能因纳
税义务的继承或转移承担缴纳税款的义务,在税收法律关系中处于与
纳税人相当的地位。
此次修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和我国公司法的规
定,对特殊情况下的纳税人及其纳税义务的承担予以明确。
一是引入“连带纳税人”的概念。
连带纳税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
对同一纳税义务同时负全部履行义务的人。
连带纳税人的设置,在于
保障国家征税权的充分实现,扩展税收债务关系所涉及的主体范围,
使与纳税义务有关的人,都能以其财产做为税收债务清偿的担保,而
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中人员或债务比例选择追缴税款的对象,每个连
带纳税人都应对全部的纳税义务负责。
具体条款表述为:
“对同一纳税
义务,数人共同承担清偿或担保责任,为连带纳税人。
除法律、行政法
规另有规定外,各连带纳税人对全部应纳税款负清偿责任。
连带纳税
人履行纳税义务,其效力及于其他连带纳税人。
履行纳税义务的连带
纳税人,对于超过自己责任的部分,可以向其他连带纳税义务人追偿。
”
同时,针对改制重组新设立企业的税收债务承担问题,在修改稿
中做了“企业改制重组设立的新企业,以承受的资产为限,与改制重
组的原企业对未缴清税款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以此解决长期以来
一些国有企业在改制重组时,将优良资产用于重组新企业二将企业欠
3
税转移给无纳税能力的老企业,导致国家税款长期被拖欠、面临损失
的问题。
二是引入“第二次纳税人”的概念。
该名称来源于日本税法,此
次是在我国税法中第一次引入。
第二次纳税人指在税法中规定某些关
系人对于纳税人的义务承担补充责任。
当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强制执行
仍无法实现税款时,可要求第二纳税人承担补充纳税责任。
第二次纳
税人与连带纳税人的区别在连带纳税人承担连带纳税义务没有时间
的先后顺序,而第二次纳税人与纳税人存在履行义务时间的顺序,只
有在纳税人未能履行纳税义务后第二次纳税人才补充履行。
引入该制
度,有利于保障税款的最终完全实现。
增加的条款表述为“纳税人滞
纳税款,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财产强制执行仍无法实现纳税义务时,
其纳税义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承担。
独资企业业主及其
家庭、总公司、清算组织、财产实际管理人、遗产执行人以及法律、行
政法规规定的关系人,为税法上的第二次纳税人。
三是引入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和向股东追缴欠税制度。
法人人
格否认制度本为公司法规定的一项法律制度,是指为了阻止公司独立
人格的滥用,就具体法律关系中的特定事实,否认公司的独立人格与
股东的有限责任,责令公司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或公共利益直接负责
的法律制度。
在税收征管法中引入此项制度,是针对股东滥用公司法
人人格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进行的规制。
在修改稿中规定公司股东滥
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纳税义务,造成税款流失
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公司承担流失税款的缴纳责任,股东对此承担连
4
带责任。
从法律层面解决了对所欠税款纳税人的股东追缴税款缺少法
律依据的问题。
(三)关于修正申报问题
申报修正制度是指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就应纳税款进行申报后,
认为申报有误需要对前次申报进行修正的规定。
许多国家都有修正申
报制度。
本次修法,我们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角度考虑,引入纳税申
报修正制度,规定纳税人在申报之后可以修正,是对税收征管法的完
善。
表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发现纳税申报内容有误的,可以进
行更正申报或补充申报。
此外,我们认为在税收法律中,应该给予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自
我更正因各种不同原因造成的申报不实的机会。
如果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对以前纳税期内少缴的税款在税务机关实施税务检查之前进行
了补充申报并补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可视为纳税人对自身违法行为进
行了纠正,这样的行为,无论其原来少缴税款的原因如何,都应该予
以考虑允许其进行补充申报并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对其处罚也相应减
轻,这样的处理方式,符合国际税制惯例,符合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
同时符合建设和谐社会的大局,
体现更加宽松的执法环境。
(四)关于减轻滞纳金负担问题
按照现行税收征管法规定,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
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此项规定
对督促纳税人按期缴纳税款,确保税款及时入库起到一定作用,但在
实践中存在滞纳金累计过高、纳税人负担较重、纳税人因承受不起而
5
采取“软”抗税、税务机关清缴滞纳金难度大等问题。
针对以上问题,
此次修改税收征管法,从减轻纳税人负担和方便基层实际操作考虑,
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参照
2007
年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
议第二次审议的《行政强制法》(草案)关于对罚款不得超出本金的表
述,对滞纳金加收数额设定上限,增加“滞纳金加收不超过所欠税款
的数额”的规定。
针对非因纳税人原因造成的超期限解缴税款的情况,在修改稿中
一是增加滞纳金中止计算制度,即
(1)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实施税务检
查所查补的税款,从税务检查通知书送达之日起至税务处理决定书送
达之日止,滞纳金中止计算;
(2)因不可抗力,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
人、代征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的税款的,从不可抗力发生之
日起至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日止,滞纳金中止计算。
二是增加不予加
收滞纳金的有关规定,减轻纳税人负担,表述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不加收滞纳金:
(1)非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委托代征人的过错,致
使其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
(2)纳税人预缴税款小于实际应纳税款的;
(3)经特别纳税调整补征的税款。
(4)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
情形。
(五)关于电子申报资料法律效力问题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电子技术在行政管理领域的广泛应用,纳税人
采取网上申报纳税方式的推广,纳税人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问题
日渐突出。
税收征管法第
26
条规定,纳税人可以采取数据电文方式
办理纳税申报事项,而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又规定“纳税人采取电子
6
方式办理纳税申报的,应当按照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和要求保存有关
资料,并定期书面报送主管税务机关”,没有解决电子申报资料的法
律效力问题,给征纳双方都增加了成本。
一方面,随着精细化管理的
推广,税务机关必须投入大量的资源用于储存纳税人各种纸质申报资
料,另一方面,纳税人在电子申报成功后再另行报送纸质资料,额外
增加了人力和财力支出。
目前,广大纳税人、人大代表和基层税务机
关纷纷呼吁立法明确纳税人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
电子申报纳税属于电子政务的一部分,电子申报资料法律效力问
题,关键在于确立电子签名在电子政务中的法律效力。
《电子签名法》
第三十五条规定“国务院或者国务院规定的部门可以依据本法制定
政务活动和其他社会活动中使用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的具体办法”,
但到目前为止,国务院以及相关部门并没有颁布具体的适用于电子政
务问题的电子签名具体办法,但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如果在税收征
管法中明确电子申报资料的法律效力,既从法律层面解决了税务行政
管理中的电子政务数据电文效力问题,同时也给税务机关进一步推进
电子政务活动提供法律依据。
从技术方面看,如果电子申报纳税在整个环节能保证其唯一性和
不可更改性实际上就具备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因此,根据各地电子申报的实践和相对成熟的技术支持,在修改
稿中规定:
“根据征纳双方认可的安全方式,使用电子化签名报送的各
类电子申报资料具有与纸质资料同等的法律效力”,既体现了立法的
实用性和前瞻性的有机统一,又符合减轻纳税人负担的要求,体现了
7
为纳税人服务的立法思想。
(六)关于第三方信息报告问题
以纳税人自我申报为主体的征管模式下,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
纳税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依据来源于纳税人的
涉税信息。
现在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建立了有效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把来自与纳税人应税行为有关的第三方信息的采集和使用作为现代
征管实现税源分析、进行风险管理的主要手段。
如美国国内收入法典
有信息申报制度要求一些特殊主体应向税务机关申报与其交易或其
他经济行为有关的纳税人信息,日本税务机关要求第三方提供纳税人
付款记录及类似的信息,有效核实纳税人申报表的真实性,韩国更是
通过使用第三方信息,进行比对、审核扣除项目而减轻纳税人申报负
担,英国也有通过第三方自愿披露和税务机关直接从第三方进一步获
取信息的规定。
因此,在我国税收征管过程中,应该建立以法制化为
前提、以信息化为依托、以交易方和管理方为信息提供主体、以纳税
人识别号或身份证号为纽带的第三方信息报告制度。
我国现行税收征管法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 征管 修订 说明
![提示](https://static.bdocx.com/images/bang_tan.gi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