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安文奖罚条例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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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其他方代为整改的,整改所需材料费、人工费、管理费及其它合理费用,由责任单位全额支付。
第二章处罚种类及运用
第八条对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处罚分为以下两种:
(一)、警吿教育;
(二)、罚款:
20元以上(含20元)~3000元(含3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的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或法律、法规,所得的财物和查获的违禁品(黄、赌、毒或违章操作的小型工具),项目安全部门给予没收或罚款,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十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责任班组或责任人,在无能力交纳罚款时,由其所属单位负责足额交纳罚款。
第十一条对于外来人员、送货人员、送货车辆或司机等,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规定可给予教育、警告、劝退施工现场,或从轻处罚,罚款由当事方、被访方、收货方负责足额支付。
第十二条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分别处罚,合并执行。
第十三条二人以上共同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分别处罚。
第十四条分包单位或班组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处罚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主管人员指使的,同时处罚该主管人员。
第十五条对分包单位管理人员因管理不到位、或管理不力、或不作为,因而造成责任区内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混乱的,将对分包单位相关责任管理人员进行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予处罚:
1、情节特别轻微的;
2、主动承认错误,及时改正的;
3、新进场人员,能服从管理、接受教育、态度端正并立即改正的人员。
第十七条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较严重后果的;
(二)胁迫、诱骗他人或强令违章指挥他人,违反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管理条例的;
(三)对检举人、证人、执行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四)屡犯不改的。
第三章违反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行为的处罚
第十八条有下列违规违纪行为者,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一)有打架斗殴、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其中之一行为,情节较轻的处500元以上(含5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二)谎报险情、制造混乱,情节轻微的处200元以上(含2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送公安机关处理。
(三)分包单位的班组或个人拒绝、阻碍项目管理人员的正确管理,情节轻微的给予200元罚款。
情节严重的给予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罚款或责令其退场。
第十九条有下列违反安全文明施工规章制度行为的给予处罚:
(一)进入施工现场不戴安全帽的,每人/次处罚50元;
不系扣好帽带的,每人/次处罚20元。
(二)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每人/次处罚100元。
(三)施工现场非吸烟区吸烟,每人/次处罚100元。
(四)随意(随地)小便,每人/次处罚200元。
随意(随地)大便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五)施工现场不穿戴整齐(如穿背心、赤背、短裤、裙服、光脚、穿拖鞋、凉鞋、或鞋后帮未提上)每人/次/项处罚50元。
(六)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相关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处罚200元。
(七)施工班组或个人违章、违规作业,不听从管理人员的正确指挥,或管理人员违章、违规指挥,视其问题及后果的严重程度,每人/次处罚100元以上(含100元)~3000元以下(含3000元)
(注:
违章作业、违章指挥是指违反《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80—9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一2004〕、《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88—92〕、《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等规范、规程之规定。
)
1)使用无防护设施的电锯、电刨、台锯、切割机等机械或手持电动工具的,每台/次罚款500元。
2)未经批准在现场配制模板时使用手提电锯、电钻的,每台/次罚款1000元。
3)电锯、电刨、台锯、切割机等防护设施损坏未起到作用的,每台/次罚款100元。
4)未经项目技术部、项目安全部同意,擅自拆除外架拉结装置,每处/次罚款200元,并责令立即恢复。
造成后果者,承担全部损失。
5)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未按规定选接漏电保护装置的;
线路破损不符合要求的;
使用胶质地拖(多孔插座)及家用插座板的每台/次罚款100元。
6)配电箱、开关箱内的装置违反有关规范要求,箱内开关、插座、熔断器、保护装置和计量、指示装置等不按规定选型及不符合相关装设、固定要求的,每箱/次罚款200元。
7)施工现场的电源箱装设高度不符合规范规定的;
箱内存放杂物的;
开关电器和接线端子板未按要求标清名称的;
各类电源箱未按要求统一编号管理的;
内外脏、乱不整洁的;
每箱/次罚款100元。
8)电、气焊工从事电焊、气割作业时,未办理动火手续的;
动火前未清除附近易燃、易爆物品的;
未配备看火人的;
无防灭火措施的;
在施工中未采取有效的承接火花、溶渣、割除物措施的;
每项/次罚款100~200元。
9)电、气焊工从事电、气焊作业时,其动火手续过期失效或不随身携带的;
施工中改变了动火地点未重新办理对应部位动火手续的;
看火人不在指定位置的;
每项/次罚款100元。
10)氧割、氧焊作业中,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的工作间距小于5m的;
两瓶与明火作业处的安全距离小于10m的;
11)焊机一、二次侧防护罩没有的;
焊把线借路或双线不到位的;
罚款200—300元。
12)卷扬机未搭设防雨、防砸棚的;
机身未设固定地锚的;
传动部分无防护罩的,每项/次罚款100—200元。
13)卷扬机钢丝绳未做过路防护的;
或使用开口式滑轮的,每项/次罚款100—200元。
14)操作人员离开卷扬机或中途作业停电时,未切断电源,也未采取防止吊笼坠落的措施或未将吊笼降至地面,罚款100—200元。
15)施工现场搅拌机砼运输车、砼泵输送设备,在使用及清洗过程中产生的污水未经沉淀处理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的;
或清洗后的污水不控制流向在施工现场任意排放的;
每项/次罚款100—200元。
16)搅拌机在停止使用时料斗升起未挂好保险链的,每台/次罚款100元。
17)安全网在使用过程中,连接松动未及时修复的;
未及时清理网内杂物的;
每项/次处罚责任人50—100元。
18)脚手架与建筑物之间未按有关规范及外架搭设方案要求作刚性拉接的;
或拉接点距离不符合相关要求的;
每处/次罚款100—200元。
19)脚手架操作层未满铺脚手板的;
有漏洞的;
有探头板的;
有飞跳板的;
未经批准随意挪用作业层脚手板作它用的;
脚手架相关防护设施不符合要求的;
每处/次罚款100—500元。
20)卸料平台偷工减料不按方案搭设的;
防护不严密的;
堆放材料的重量超过平台设计规定荷载的;
堆放材料超过1.2米安全防护围栏高度的;
或乱堆乱放的;
卸料平台堆放材料过夜的;
卸料平台未验收而擅自使用的;
罚款200—500元。
21)施工现场剩余料具、包装容器未及时回收、清退的,每处/次罚款100元。
22)拌合砂浆和浇灌砼未采用容器、铺垫板等防散落保护措施的;
直接在结构楼板上拌合砂浆或砼的;
将砂浆直接倾倒在楼地面上的;
23)故意丢弃、浪费、损坏各种建筑材料的,每处/次罚款100—500元并赔偿损失。
24)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导致机械损坏的,每次处罚200—500元。
故意损坏施工机具的,每台/次处罚500—1000元并赔偿损失。
(八)违章指挥或管理人员不正确安排工作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造成较大损失的,追究其责任。
(九)现场施工管理人员只管生产不管安全,对责任区内发生的违章、隐患视而不见,不制止、不整改、不上报的,每人/次处罚50—500元。
(十)管理人员对所管辖班组工人不进行分部、分项安全技术交底的;
交底无该班组所有人员亲笔签名的;
交底无针对性的;
对工作有安排、无检查、未落实的;
根据情节给予100—200元处罚。
(十一)拒绝在隐患通知单上签字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给予200元处罚;
不按期给予签发单位写反馈单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给予100元处罚,并限期写反馈单;
对收到隐患通知单后又不进行整改的单位、班组或个人给予200~300元处罚并勒令进行整改。
(十二)酒后上班的、寻衅闹事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十三)非机械操作人员动用机械设备的,每人/次处罚500元。
(十四)故意损坏、移动安全标志、消防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的,每人/次处罚200~500元。
(十五)因工作需要临时拆除安全防护、安全标志、消防设施,未经工长以上管理人员并报经安全部批准的;
经批准拆除,作业后未按要求恢复的;
每人/次处罚100元以上(含100元)。
未经批准进行有危险或安全隐患的作业(包括未办理动火证而动火;
未经批准拆除受力支撑架或外架;
未经批准使用机械设备;
未经批准进入危险区域;
未经批准乱拉接电源或停电等,也包括因临时客观原因,局部或暂时已不具备作业条件却仍继续作业)的,罚款200元以上(含200元)。
(十六)施工现场不听从指挥随意摆放材料、物件的;
材料、物件不按要求堆码整齐的;
材料阻塞通道不及时转运的;
每项/次处罚200元并责令立即改正。
(十七)损坏各种成品、半成品,按情节轻重给予200元以上(含200元)罚款并赔偿损失。
(十八)高空作业时掉下物体的,每人/次处罚200元以上(含200元)~3000元。
如造成伤人毁物事故,应负全部责任并要追查相关管理人员的连带责任。
(十九)私自罢工或以其它方式和手段扰乱正常生产秩序的,每次处罚责任单位、班组或个人500元以上(含500元)~3000元。
(二十)当日施工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做到随用随清、工完场清。
大量的建筑垃圾应当天转运到垃圾池(或指定地点),少量的建筑垃圾应随人带走。
应做好回收利用工作。
对不能及时工完场清的单位或个人,给予每处/次罚款100---1000元。
(二十一)对于群体性违规,如:
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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