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联邦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出入境管理规定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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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联邦法律2007年1月10日N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7年12月1日N31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7年12月4日N32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5月6日N6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7月22日N12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7月23日N16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12月3日N23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8年12月3日N25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2月9日N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6月28日N12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1日N331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1日N33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7日N37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3月9日N2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4月5日N4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4月7日N6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5月19日N86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7月23日N18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7月27日N22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3日N38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04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16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0年12月28日N41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3月20日N42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4月5日N4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4月21日N8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39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39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1年12月6日N40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2年7月28日N133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2年11月12日N18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28日N272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30日N303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2年12月30日N321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6月7日N10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6月7日N110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日N178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日N185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3日N207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法律2013年7月23日N224号决议修订,
较之1998年1月15日俄罗斯联邦宪法法院颁布的第2-П号文件有变动)
(см.Обзоризмененийданногодокумента)
每个人均能从俄罗斯联邦自由离境。
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无障碍自由返回俄罗斯联邦境内。
第一章.总则
(см.текствпредыдущейредакции)
第1条.根据俄联邦宪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本联邦法及其他联邦法律,以及俄罗斯联邦总统以本联邦法为据通过的指令和俄罗斯联邦政府以本联邦法为据通过的决定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包括过境)程序。
(俄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俄联邦法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如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中规定的部分内容与本联邦法规定不同,则按照国际条约的规定执行。
第2条.俄联邦公民自由出境权利不受本联邦法所规定的原则和办法之外的限制。
俄联邦公民不可被剥夺进入俄联邦国境的权利。
俄罗斯联邦公民出境不应使本人、其配偶或亲属在享有俄联邦法律和俄联邦应尽的国际义务中所规定的权利时受到限制。
第3条.依据《俄联邦国界法》和本联邦法调节出入俄联邦国境时俄联邦国界的交界规则。
第4条.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受俄罗斯联邦保护和庇护。
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构有义务采取措施保护俄联邦公民并在本俄联邦法和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规定办法范围内对俄联邦公民予以庇护。
第5条.如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俄联邦应采取外交、经济及国际法规定的其他措施保障身处该国境内的俄联邦公民的安全。
如某外国领土发生非常事件且严重干扰俄联邦为俄罗斯联邦公民提供保护措施和法律庇护,俄联邦政府应采取措施向该俄联邦公民传达不适宜入境该国的提议。
该提议不作为临时限制该公民出俄联邦国境权利的依据。
第6条.俄罗斯联邦公民凭证明俄联邦公民在俄联邦境外身份的有效证件出入俄联邦国境。
本联邦法规定办理、发放和没收上述证件的规则。
如本联邦法律、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指令无其他规定,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须在出、入俄联邦国境时出示为俄罗斯联邦承认的、证明其身份的有效证件和签证。
(俄联邦法1999年6月24日N118号决议,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2007年12月1日N310号决议,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如本联邦法、俄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和俄罗斯联邦总统指令未作其他规定,无国籍人士出、入俄联邦国境须按本联邦法律关于外国公民的相关规定进行调节。
(俄联邦法2003年1月10日N7号决议,2008年5月13日N65号决议修订)
如俄罗斯联邦参与的国际条约未作其它规定,运送旅客的交通部门(旅客承运方)有义务检查签证或其他进入外国国境的许可证明。
根据本联邦法律规定,以下情况不被看作是出、入俄联邦国境:
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在其持有的签证有效期内由俄罗斯联邦一地前往另一地途中中转经由外国过境时,或乘船经过俄罗斯联邦经济特区和外国经济特区、公共海域时,以及在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的情形下经由他国领海而未进入其港口时跨越俄罗斯联邦国界;
(俄联邦法2013年6月7日N110号决议修订)
作为乘务人员和执行船务人员,持有按规定发放的跨越俄联邦国界许可的俄罗斯捕鱼船队船员的俄罗斯联邦公民、外国公民或无国籍人士跨越国界时。
(俄联邦法2006年6月15日N89号决议,2008年12月3日N250号决议,2011年4月5日N48号决议修订)
第二章办理和发放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证件的规则
第7条.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须持有证明其俄罗斯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包括:
护照;
外交护照;
公务护照;
海员护照(海员身份证明文件)。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持有的证明其俄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可含有附有该护照持有者个人数据、包括个人生物数据的电子信息。
(第2部分由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1日N337号决议列入)
俄联邦公民出、入俄联邦国境时持有的证明其俄联邦公民身份的主要证件中包含的电子信息载体内个人信息的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第3部分由俄联邦法律2009年12月21日N337号决议列入)
第8条.根据俄联邦公民的个人书面申请,由监管移民事宜的联邦行政机关或其辖区机关通过其法定代理人或通过使用公用信息通讯网络(其中包括包含国家和市政服务统一门户互联网站)的电子文件形式为俄联邦公民或为按其申请由机关指定的法定代理人办理发放护照。
护照根据俄联邦公民通过国家和市政服务多功能中心提交的个人申请进行办理,其有效期由本联邦法第10条第1部分规定。
由监管移民事宜的联邦行政机关规定护照申请书的格式、提交申请和用于公共信息通讯网络(包括包含国家和市政服务统一门户互联网站)的电子文件的照片的程序及护照发放程序。
在本联邦法规定的情形内,根据俄联邦公民的书面申请,由位于俄联邦境内管理外交事宜的联邦行政机关,以及外交机关或领事机关向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办理和发放护照。
(俄联邦法2010年7月27日N227号决议,2012年7月28日N133号决议修订)
据本项条例第3部分规定,俄联邦公民有权选择有效期按本联邦法第10条第1部分规定的护照,或包含电子信息且有效期由本联邦法第10条第2部分规定的护照,公民须在护照办理申请中注明选择。
(第2部分由俄联邦法2010年3月9日N24号决议修订列入)
俄联邦公民在按本联邦法规定程序向管理外交事宜的联邦行政机关或其辖区机关(其职责包括接收办理护照书面申请),或向外交机关和领事机构(备有办理和发放含电子信息的护照)提交办理护照书面申请时,有权选择有效期由本联邦法第10条第1部门规定的护照,或有效期由本联邦法第10条第2部分规定的含有电子信息的护照,该公民须在办理护照书面申请中注明选择。
(第3部分由俄联邦法律2010年3月9日N24号决议列入)
如法律未作其他规定,俄联邦公民自出生之日起至满18周岁,由其父母、收养人、保护人或监护人中一方提出书面申请后,可向其发放护照。
(俄联邦法2009年12月21日N337号决议修订)
第8条第3部分条款与俄联邦宪法法院1998年1月15日第2-П决定的俄联邦宪法内容部分不符,该宪法实质上妨碍了向在俄联邦境外拥有居所的俄联邦公民发放境外护照。
根据1994年7月21日修订版联邦宪法第79条第3部分,其决议和非宪法的单行条例失效。
第8条第3部分被作为俄联邦法(2009年12月21日修订版)第8条第4部分列入。
居留在俄联邦境外的俄联邦公民由该公民所处国家的俄联邦外交机关或领事机构办理、发放护照。
管理外交事宜的联邦行政机关可根据派遣俄联邦公民赴俄联邦境外和按照俄联邦政府命令所做规定在俄联邦管理外交事宜行政部门登记的组织递交的书面申请为该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俄联邦法1999年6月24日N118号决议,2009年12月21日N337号决议,2010年3月9日N24号决议修订)
从事军务和从事与在俄联邦境外完成职能或任务有关的活动的其他联邦行政机关也可根据俄联邦政府确定的清单以及规则和条件,为在上述联邦行政机关作为军人或公民服役(工作)的俄联邦公民办理和发放护照。
(本部分由俄联邦法1998年7月18日N110号决议列入)
发放和修改护照所须国家税费按联邦税务法规定的数额和规则缴纳。
纳税人是否缴纳国家税费按国家税务法规定的办法来确定,其中包括使用国家和市政支付信息系统中的国家税费缴纳信息。
(本部分由俄联邦法2009年12月27日N374号决议列入,俄联邦法律2012年7月28日N133号决议修订)
俄联邦外事机关和领事机构发放和修改护照收取领事税费和按俄联邦法律规定的实际费用补偿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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