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财政局责任清单模板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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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许可
2
行政处罚
46
3
行政征收
4
行政强制
5
行政确认
6
行政裁决
7
行政给付
8
行政检查
9
行政奖励
10
其他行政权力
12
合计
65
1、行政许可类(2项)
XX县财政局责任清单
序号
权力项目名称
会计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资格认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1999年10月31日)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应当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
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具体审批机关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确定。
责任主体
XX县财政局(财税法规会计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依法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出具加盖县财政局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对于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形式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2.审查责任:
按照《代理记账管理办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对申请人的资格和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行政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并将批准决定书抄送市省财政厅。
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
依法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责任事项依据
1-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申请设立除会计事务所以外的代理记账机构,应当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称审批机关)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1-2.《关于认真贯彻财政部〈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会〔2005〕15号,2005年3月28日):
“申请设立代理记账机构,应经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具体审批工作由县以上财政部门的会计管理机构负责。
2-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三条“设立代理记账机构,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3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
(二)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三)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四)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2-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五条“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申请报告并附送下列材料:
(一)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
(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
(三)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
(四)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五)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
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3-1.《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六条“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20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审批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3-2.《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七条“审批机关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应当自做出批准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下达批准文件、颁发代理记账许可证书。
审批机关决定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下达书面决定,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省级以下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做出批准决定的,审批机关应当将批准文件抄送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
4.《代理记账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事代理记账业务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
会计从业资格认定(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颁发)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
“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担任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
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
(二)《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人员的条件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允许其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第十一条第二款: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审查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是否有不得参加考试的情形。
3.认定责任: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当在考试结束后及时公布考试结果,通知考试通过人员在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到指定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领取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1.《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2.《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三款: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3.《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
2、行政处罚类(46项)
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
(一)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
(四)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七)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XX县财政局
1.立案责任:
对发现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涉嫌擅自采用非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委托不具备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的机构办理采购事务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证据。
在调查、询问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笔录。
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
针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材料、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以及如何适用法律提出处理意见,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进行审查,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提交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4.告知责任:
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
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予以采纳。
对于较大数额罚款的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5.决定责任: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加盖单位印章,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6.送达责任:
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作出罚款处罚决定时,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可以采取加处罚款、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等措施。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十九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执行情况;
(二)采购范围、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的执行情况;
(三)政府采购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十五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第七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政府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权控告和检举,有关部门、机关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及时处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除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须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必要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
”第三十七条“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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