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规范程序规定编制规范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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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企业)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编制规范
为严格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的瓦斯治理工作方针,切实建立健全“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确保矿井瓦斯治理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保证矿井安全生产。
结合矿井实际,制定煤矿瓦斯防治管理程序规定:
一、瓦斯防治管理程序
1、矿属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通风可靠、抽采达标、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工作体系和基本要求,坚持“风量足、断面够、系统顺、设施牢、不失爆”的原则,消除矿井重大瓦斯隐患。
2、防治瓦斯事故的目标是:
消除瓦斯积聚,杜绝瓦斯爆炸、瓦斯燃烧和煤与瓦斯突出事故。
3、为加强矿井瓦斯管理工作,矿成立瓦斯防治工作领导小组,矿长任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工作,定期检查、平衡防治瓦斯工作,解决所需人、财、物等问题,保证防治瓦斯工作正常进行;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全面负责瓦斯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实施、检查防治瓦斯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指导矿井开展防治瓦斯工作;按照岗位责任制,分管副职及科室负责人负责落实所分管的瓦斯防治工作。
矿属相关业务部门,对矿井瓦斯防治工作有指导、监督责任。
4、矿建立奖惩机制,认真落实好各部门、各级领导的瓦斯管理工作责任制。
5、矿每月至少召开一次瓦斯综合治理专业例会,研究分析矿井采掘工作面通风系统、防突措施、瓦斯治理装备和人员配备、区域瓦斯治理工作进展情况等,解决瓦斯防治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6、矿井认真执行“一通三防”隐患排查整改制度,每月底前召开瓦斯治理综合分析例会,总结当月防治瓦斯工作,根据矿井下月生产安排,逐头逐面分析瓦斯灾害情况,安排下月瓦斯灾害预报、区域瓦斯治理工程等防治瓦斯工程计划,保证矿井正常生产。
二、瓦斯防治管理规定
(一)瓦斯检查员
1、由有三年井下采掘作业经验、经有培训资质单位培训合格、具备安全资格的人员担任。
2、必须经常组织瓦检员培训,每年复审1次上岗资格。
复审前,必须进行1次全面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才能持证上岗。
3、学习岗位职责管理范围内灾害预防处理计划、应急救援预案、技术安全措施。
4、按照岗位职责进行工作区域内瓦斯检查。
5、必须检查本区域内风门、局部通风机、风筒、压风自救器、隔爆水棚、瓦斯传感器等通风安全设施,检查防突、防尘、防火等工作执行情况,负责与瓦斯传感器显示的瓦斯数据对比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和汇报。
6、井下发现瓦斯积聚和超限,瓦检员必须立即采取措施,停止工作,撤出人员,切断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7、配合其它工种开展瓦斯排放、井下施焊、井下放炮等作业过程的瓦斯监管和检查。
严格执行“一炮三检制”。
8、临时停工地点不得停风。
工作点若发生临时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瓦检员必须立即撤人、切断电源,设置警标,并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
若临时停电局扇停风,在瓦斯不超和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尽快按规定启动局扇保持正常通风;若停风时间较长或瓦斯超限,由瓦检员在进口处设置坚固的栅栏,揭示警标,禁止人员入内。
9、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配足瓦斯检查人员,保证瓦斯检查人员的安全责任落实到位。
(二)瓦斯检查仪器
1、矿井瓦斯检查仪器有高低浓度光干涉瓦斯检定器、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瓦斯传感器等。
2、瓦斯检查仪器必须具备煤安标志、防爆合格证、产品合格证,方准采购和在盐井矿区使用。
3、矿井瓦斯检查仪器应有专门发放室、维修室、保管室,配备发放人员和维检人员,有专门机构负责技术管理和技术指导。
4、矿井建立瓦斯检查仪器发放管理制度、维修制度、巡回检查制度、强制检定制度,建立瓦斯检查仪管理台帐。
5、瓦斯检查仪器必须由专业资质单位人员检修,建立瓦斯检查仪器校检台账记录,健全仪器检测制度,确保瓦检仪器性能可靠。
其它人员不得私自拆开维修。
6、瓦斯检查仪器使用前必须由安装或使用人员进行入井检查。
确认功能齐全、性能可靠后方准投入使用,不得带病使用。
7、瓦斯检查仪器配置
(1)、瓦斯检查员必须配戴一台低浓度光干涉式瓦斯检定器入井检查。
(2)、矿长、矿技术负责人、生产副矿长、安全副矿长、工程技术人员、班组长、电钳工下井时,必须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8、瓦斯检查仪器每周检查维修调试一次,光干涉瓦斯检定仪每年强制检定一次,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和瓦斯传感器每半年强制检定一次。
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检查仪器强制检定记录,按期送检。
9、瓦斯检查仪器因人为因素造成损坏或丢失,由责任人员承担经济损失责任;使用不当造成安全事故,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
(三)、矿井瓦斯检查
1、矿井生产技术科必须根据矿井通风系统和井下采掘生产的实际情况,每月编制瓦斯巡回检查计划,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认真组织实施。
2、检查地点设置:
所有采掘工作面、硐室、使用中的机电设备的设置地点、有人员作业的地点都纳入检查范围。
3、人员配置规定:
(1)、煤和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回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专职瓦斯检查员,对各自负责的头(面)进行巡回检查,其他地点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可以实行区域巡回检查。
(2)、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的采掘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个别采掘面都必须设专人、专头随时检查瓦斯,专职瓦检员除按规定汇报外不得离开工作点。
4、检查次数的规定:
(1)、所有采掘工作面(包括回风流中电气设备周围)每班至少检查三次。
(2)、矿井总回风,一翼回风,机电硐室、炸药库、无人工作的工作面等地点,每班至少检查一次。
5、瓦斯检查的时间要求:
(1)、每班至少检查三次的时间规定:
当班接班后,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工作地点前检查第一次;班中检查第二次;工作人员全部离开工作地点检查第三次。
(2)、每班检查一次的时间规定:
当班接班后,要对检查的地点依次巡回检查。
(3)、每巡回检查1次后,必须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汇报时间与检查时间误差不超过30分钟。
6、检查位置:
距巷道或采煤工作面顶部200mm,距巷道帮或采煤工作面煤壁不少于300mm处。
7、瓦斯检查员每次检查瓦斯后,必须按规定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分别填入手册和牌板上,出班后将检查时间和结果填入瓦斯班报,做到瓦斯检查员手册、牌板、瓦斯班报“三对口”。
8、瓦斯检查员严禁空班、漏检、假检、脱岗。
瓦检员违章发生空班漏检、假检、脱岗,一律给予瓦检员开除留用察看处分。
(四)、瓦斯检查员交接班
1、瓦斯检查员必须在井下指定地点交接班,井下交接班的地点由矿总工程师根据井下的情况确定。
2、井下采掘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生了瓦斯积聚或超限没有处理或没有处理完毕,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区域,一律在现场交接班,否则按未交班处理。
3、瓦检员对各自负责的区域检查瓦斯及其他情况无异常,必须在当班的第七小时检查瓦斯后,在就近地点向矿调度室汇报后,方能到指定地点交接班。
若第七小时当班工人还在继续作业,必须待当班工人离开工作地点,瓦检员检查最后一次瓦斯并向矿调度室汇报后,方能到指定地点交接班,否则按脱岗处理。
4、瓦检员交接班的程序是:
当班瓦检员必须把当班所负责区域的瓦斯、通风系统、局部通风、通风设施、安全防护设施、监测设施、防尘设施等情况向下班瓦检员交待清楚,并在瓦检员手册上签字,接班瓦检员在相应栏签字,若发现未签字或代签等虚假情况,一律按未交接班处理。
5、当班瓦检员出井后,必须将手册交通风调度员审查。
瓦斯检查员手册实行集中管理,并保存一年备查。
6、瓦斯检查员不执行交接班制度,给予开除留察处分。
(五)、矿井瓦斯检查审批
1、每班瓦检员必须填好瓦斯检查班报,发现瓦斯超限、积聚或瓦斯异常变化的地点用红笔标注,并立即向矿调度室、矿总工程师汇报。
2、每天三班的瓦斯日报填好后,立即送矿总工程师、矿长审阅,并签字备查。
3、若发生井下瓦斯超限、积聚或瓦斯异常变化的情况,矿总工程师必须签署明确的处理意见,及时落实处理。
4、若当日矿总工程师、矿长不在岗时,可委托其具备资格的副职代理审批。
5、若发现矿总工程师、矿长不审阅瓦斯日报,一律按《煤矿安全生产过错行为处罚规定》执行。
(六)、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
1、瓦斯超限:
各作业地点和通风地点,瓦斯浓度超过《煤矿安全规程》《作业规程》《操作规程》规定瓦斯浓度允许值。
2、瓦斯超限的界定:
(1)、矿井进风流、采掘工作面进风流、施焊点20m范围内,机车通过巷道,瓦斯浓度超过0.5%。
(2)、矿井总回风巷瓦斯浓度超过0.75%。
(3)、采掘工作面回风流、用电设备20m范围内、控制开关20m范围内、爆破点20m范围内、其它通风行人巷,瓦斯浓度超过1.0%。
(4)、专用瓦斯排放巷瓦斯浓度超过2.5%。
3、瓦斯积聚:
瓦斯浓度超过2%,体积在0.5m3以上。
4、防止瓦斯超限和积聚措施
(1)、矿井每年制定防止“双高”计划,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瓦斯超限和积聚。
(2)、采掘巷道设计和施工时,尽量考虑直巷道和缓慢转弯,不留死角和急弯。
(3)、合理配备风量,保证有足够的风量排出正常瓦斯涌出。
(4)、加强瓦斯抽放力度,减少瓦斯风排量。
(5)、及时封堵裂隙瓦斯,减少风排瓦斯量。
(6)、加强巷道施工物探管理,对可能发生的瓦斯灾害采取预见性的防止涌出措施。
(7)、钻孔施工时,可采取套管抽放施工、水力割缝增透瓦斯技术等措施。
(8)、成巷施工时,采取合理的支护形式,防止高冒引起瓦斯积聚。
5、局部区域瓦斯浓度达到发现瓦斯超限和瓦斯积聚,必须撤出影响区域人员,切断区域内用电设备电源,设置警标,查明原因,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处理不了的,必须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并坚守现场,等待矿安排处理。
矿总工程师在接到瓦斯超限或瓦斯积聚的汇报后,必须组织通风、安全等部门人员查明原因,并根据不同的原因制定相应的处理技术安全措施,并经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1)、因停电停风、放炮等造成的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采取恢复通风、排放瓦斯的措施处理。
(2)、因瓦斯突然涌出量增大(如探穿裂隙瓦斯、钻孔施工、放炮等)造成的瓦斯超限或积聚,必须采取延长排放时间、增加风排量、接管抽放等措施处理。
(3)、高冒处瓦斯积聚必须先通风吹散瓦斯,再充填高冒处,封闭巷道周帮。
(4)、按规定如实汇报瓦斯超限报表。
(七)、矿井瓦斯排放
1、矿井瓦斯排放实行分级管理
(1)、矿井凡因局部通风机临时停止运转,时间不超过30min,停风区中瓦斯浓度超过1%,但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3%时,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按事前制定的就地瓦斯排放要求实施排放工作。
(2)、矿井凡因停电或检修,造成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正常通风前,每个停风区或启封的独头盲巷,必须单独编制瓦斯排放安全措施,由林东矿山救护队按救护战斗条例有关规定,佩机执行瓦斯排放工作。
(3)、排放措施由通防科制定,经相关部门会审后,矿总工程师审批。
2、瓦斯浓度3%以下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就地瓦斯排放安全措施,必须明确现场排放人员职责、控制排放的办法、警戒范围、警戒点设置位置、瓦斯探头的监测位置等安全规定。
(2)、就地排放瓦斯前,必须经请示矿调度值班负责人同意后,由当班瓦斯检查员、班组长现场负责,并由通防科长或通风技术员指挥按安全措施的有关规定执行就地瓦斯排放工作。
(3)、就地瓦斯排放完毕,恢复正常通风后,经瓦斯检查证实排放区内最高瓦斯浓度在1%以下,由当班瓦斯检查员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3、瓦斯浓度3%以上救护队执行瓦斯排放安全技术规定
(1)、瓦斯排放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①、矿井因停电或检修,主要通风机或局部通风机停止运转,造成停风区瓦斯浓度最高达到3%(含启封密闭的独头盲巷)时,恢复通风前,必须制定排除瓦斯、恢复通风和送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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