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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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建筑平方米。
其中:
1、住宅建筑面积:
万建筑平方米
住宅房屋套数:
套
住宅房屋业主个数:
户
2、非住宅建筑面积:
万建筑平方米
非住宅房屋套数:
套
非住宅房屋业主个数:
第三条本业主大会由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是业主集体行使权力和维护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合法权益的组织。
本业主大会本着“保障物业的合理安全使用,创造整洁、文明、舒适、和谐的工作、生活环境”的原则决定事项。
第四条本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接受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管理,并接受辖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本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积极配合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依法履行管理职责,支持其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本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开展工作,并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二章业主大会
第六条首次业主大会筹备组由人组成,其中业主名,所属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委员会、开发建设单位代表各一名。
筹备组负责人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担任。
筹备组成员名单确定后,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七条业主大会筹备组自组成之日起日内,在所属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组织业主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并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筹备组履行职责的期限,至本物业管理区域首次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之日终止。
第八条筹备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确定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二)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三)确定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产生方案及名单,并公示征询意见;
(四)参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颁布的示范文本,拟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草案、提出临时管理规约的修订意见,制订管理规约草案;
(五)确定业主代表产生的条件、方式和人数,组织推选业主代表;
(六)做好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上述内容应当在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之日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九条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人数超过一百人的,按照每幢(门、层)为单位,推选1名业主代表。
业主代表候选人,由筹备组组织业主推荐与业主自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
在推选单位内,候选人只有1人的,其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则重新提名选举;
候选人为2人以上的,所代表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即可当选业主代表,未超过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的,在得票多的2名候选人中重新选举,票多者当选。
第十条业主代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热心公益事业,办事公道,责任心强;
(二)依法履行业主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三)身体健康,能按时出席有关会议,参加有关活动;
(四)具有一定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五)。
业主代表产生后由筹备组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业主代表在行使所代表业主的表决权前,应当事先书面征求其所代表的业主意见,并在业主代表会会议上如实反映所代表业主的意见。
第十一条
本物业管理区域共有
名(三十五人以上)业主代表组成业主代表会(业主代表名单见附1)。
业主代表的变更应当由其所代表的业主二分之一以上书面同意。
第十二条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应讨论下列事项:
(一)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
(四)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和服务标准;
(五)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
第十三条本业主大会于年月日成立。
第十四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
(一)制定、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审定物业服务合同内容,选聘、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四)制定、修改、审议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提出的其他管理事项;
(五)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方案,并监督实施;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涉及业主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业主委员会
第十五条本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工作机构,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
业主委员会成员在业主中选举产生,成员人数应为单数(五至十五人),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成员中推举产生。
第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和管理规约,按时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
(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
(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和协调沟通能力;
(六)身体健康,能保证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候选人在业主自荐或推荐的基础上由业主大会筹备组根据业主委员会成员条件研究确定,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产生,通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直接投票或者业主代表将其所代表的业主投票的书面意见如实反映,采取差额选举方式依据得票多少顺序产生。
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成员共名,其中:
主任1名;
副主任名;
委员名(业主委员会成员情况见附2)。
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年,可以连选连任。
本会聘请为执行秘书。
本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十八条本业主委员会应当自选举产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业主委员会持下列文件向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办理备案手续:
(一)业主委员会选举情况和业主委员会成员的基本情况;
(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三)管理规约。
备案内容发生变更的,业主委员会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变更内容书面告知原备案部门。
第十九条本业主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
(二)定期报告有关决定执行情况,提出物业管理建议;
(三)在业主大会会议作出决定后三十日内,代表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续签、变更或者解除物业服务合同;
(四)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五)督促不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业主限期交纳;
(六)组织业主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改造方案进行书面确认,并监督实施;
(七)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八)组织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九)组织业主委员会换届和补选工作;
(十)完成业主大会交办的下列事项:
。
本业主委员会代表业主大会依法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由全体业主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建立工作档案。
工作档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类会议记录、纪要;
(二)业主大会决议、业主委员会决定等书面材料;
(三)业主委员会选举、换届的有关材料;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服务合同;
(六)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往来文件;
(七)业主的书面意见、建议书;
(八)公告、公示及其证明材料;
(九)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修资金收支和使用情况;
(十)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运行状况的报告;
(十一)其他书面和实物资料:
。
业主委员会的工作档案由保管,放置在
。
第二十一条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补选。
补选程序按照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进行。
第二十二条本业主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二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做好下列换届筹备工作:
(一)起草本届业主委员会工作情况的报告;
(二)确定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形式和内容;
(三)确认业主身份和业主人数,确定业主在业主大会会议上的投票权数;
(四)将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的基本情况和物业服务企业开具的交纳物业管理服务费的证明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进行公示;
(五)做好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其他准备工作: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可以由现业主委员会提名推荐或者由5%以上的业主联名推荐。
业主委员会应当将上述换届筹备工作情况书面报告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和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
原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其任期届满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其保管的档案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全体业主所有的财物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经本业主委员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需变更业主委员会成员的,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作出决议,并以书面形式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四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自行终止:
(一)物业转让、灭失等原因不再是业主的;
(二)连续1年以上不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的;
(三)以书面形式提出辞职的;
(四)因身体健康原因丧失工作能力的;
(五)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的;
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上述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取消其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
(一)无故连续三次缺席业主委员会会议的;
(二)有犯罪行为的;
(三)拒不履行业主义务的;
(四)其他原因不宜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的。
发生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本条上述情况的,应当向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备案后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
第二十六条本业主委员会成员职务终止的,应当在五日内将其保管的有关资料、印章和财物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二十七条本业主委员会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其成员不得在为本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中任职。
第四章会议及议事方式
第二十八条本业主大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本业主大会会议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
会议由业主委员会主任主持,主任因故缺席时,由副主任主持。
第二十九条本业主大会会议定于每月召开一次。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召开本业主大会临时会议:
(一)五分之一以上业主提议的;
(二)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的;
(三)确定机动车停车位及场地占用费的;
(四)业主委员会成员缺员的;
(五)业主委员会换届的;
(六)发生重大事故或者紧急事件需要及时处理的;
(七)本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大会的召开采取(业主大会或业主代表会)的方式。
本业主大会会议(业主代表会)采用(集体讨论或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召开。
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总建筑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第三十二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通知及有关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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