鄞州区国家税务局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助材料三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辅导材料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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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报送申报资料
在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须在汇算清缴期内将申报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资料主要包括以下相关内容:
(1)《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
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及有关资料;
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表样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相同)、年报附表五(税收优惠明细表)及有关资料。
(2)企业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及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事业单位为各类收支与结余情况、资产与负债情况、人员与工资情况及财政部门规定的年度会计决算应上报的其他内容)。
(3)涉及关联方业务往来的,同时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4)总机构及分支机构的基本情况、分支机构征税方式、分支机构的预缴税情况等相关资料。
(5)纳税人资产损失税前扣除事项,属于清单申报的,应将《资产损失清单申报明细表》和《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在年度申报时一次性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属于专项申报的资产损失,纳税人应逐项(逐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专项申请报告表,同时附送会计核算资料及相关证明资料。
纳税人可在损失发生时报送,也可以在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将《资产损失专项申请报告表》、《资产损失专项申报明细表》、《汇总纳税企业资产损失申报汇总清单》作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附件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6)非金融企业因向非金融企业借款,按照合同要求在2011年度内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的,应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
(7)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资料。
纳税人报送的年报应加盖企业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字后,与附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
纳税人采用电子方式(网络申报、报盘申报)办理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的,也应按照规定报送纸质纳税申报资料。
三、税收优惠备案事项
列入事先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于纳税申报之前,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请备案,经税务机关登记备案后执行。
具体包括如下优惠事项:
(1)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项目)申请减免企业所得税
(2)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减免
(3)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减免
(4)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减免
(5)清洁发展机制项目所得减免
(6)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
(7)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
(8)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
(9)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减免税
(10)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企业减免税
(11)经认定的动漫企业减免税
(12)新办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减免税
(13)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减免税
(14)生产线宽小于0.8微米(含)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减免税
(15)投资额超过80亿元人民币或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um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免税
(16)创业投资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7)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抵免税额
(18)固定资产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
(19)企事业单位外购软件缩短折旧或摊销年限
(20)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所得减免
(2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企业减免税
(22)企业符合特殊性重组条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备案
(23)企业享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税收待遇备案
列入事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纳税人应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将相关资料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1)国债利息收入
(2)符合条件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活动取得的收入
(4)安置残疾人员支付工资加计扣除
(5)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职工培训费按实扣除
(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事后资料报送
(7)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入
(8)证券投资基金及管理人收益
(9)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
(10)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所得
(11)铁路建设债券利息收入
(12)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
新办小型微利企业在第一年度不享受季度预缴税收优惠。
对于小型微利企业,实行年度申报备案办法。
四、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品完工年度报送资料
以预售方式销售开发品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完工年度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除按现行税法规定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等申报资料外,还应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发产品(成本对象)完工情况报告、开发产品实际毛利额与预计毛利额之间差异调整情况报告。
五、重点纳税申报事项的填列和提示
(1)20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
企业填报问题
采用网上申报方式的,按总局2011年第29号公告规定,将年应纳税所得额与15%计算的乘积填入附表五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采用上门申报方式的,因CTAIS尚未升级,暂将年应纳税所得额的50%填入附表五第28行“减税所得-其他”;
5%的税率优惠填入年报附表五第34行“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小型微利企业所属行业填报问题
年报附表五第47行所属行业选项中,“工业企业”指从事国民经济行业代码02采矿业、03制造业和04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除此之外的企业选择“其他企业”。
核定征收企业年度申报时,必须同时附送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的附表五,并填报45行、46行和47行。
(3)软件企业、集成电路企业、动漫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的填报问题。
经认定的软件生产企业、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动漫企业自开始获利年度起,享受的定期减免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第38行“(五)其他”。
(4)软件企业退还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软件企业退还的增值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一
(1)第24行“7.政府补助收入”,同时在年报附表三第14行“13.不征税收入”的“调减金额”列进行调减。
(5)福利企业先征后返增值税的填报问题
福利企业先征后返税的增值税款作为免税收入不计征所得税,填报在年报附表五第5行“4、其他”。
(6)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填报问题
专业从事代理业务的企业收取的手续费收入作为营业收入,填报在年报附表一
(1)第8行“2、其他业务收入”下的“(4)其他”,并以该收入合计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附表三第26行“6.业务招待费支出”、27行“7.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
(7)资产损失税前扣除填报口径
按照总局2011年第25号公告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实际资产损失可进行追补确认。
㈠追补确认后产生多缴税款的。
情况一: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则先进行损失发生年度的补充申报,由此产生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予以抵扣,不足抵扣的,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
情况二: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并填写税收退还书,办理退税。
㈡追补确认后增加亏损的。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8年及以后年度,则先进行损失发生年度的补充申报,然后按顺序依次进行以后年度的补充申报。
情况二:
若以前年度实际资产损失发生年度为2006年、2007年,因CTAIS系统中2006版年报补充申报模块已删除,则企业需提供修改后的纸质报表,由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盈利(亏损)额的后台维护。
(8)房地产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取得的预售收入,按照税收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本年度将预售收入转为销售收入时,同时转回已按税收规定计算扣除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调整。
(9)从事股权投资业务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填报问题
对主要从事股权投资业务的企业(包括集团公司总部、创业投资企业等),其从被投资企业所分配的股息、红利以及股权转让收入填报在年报主表第9行“投资收益”,并以“投资收益”的金额作为基数,按税收规定的比例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填报在年报附表三第54行“七、其他”进行相应的调整。
(10)企业取得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填报问题
企业已按执行的会计制度或会计准则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作纳税调减;
企业会计上未作收入处理的,通过事前备案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企业搬迁或处置收入如不符合暂缓收入确认条件或未办理备案事项的,应作为应税收入申报。
企业政策性搬迁或处置收入所得税调整事项均暂在企业所得税年报附表三第19行“18.其他”项目处理。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计算。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三各项均为零或为空的企业,请确认是否发生了纳税调整事项。
若确实无纳税调整事项,也应按实际发生额填报第1列“账载金额”,按政策规定填报第2列“税收金额”。
(12)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企业的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对年报附表三第14行第4列>
0,且第38行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对年报附表三第26行第1列>
0,且第3列=0或为空的企业,请对此项数额填报的合规性进行确认。
(1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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