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学生资助管理实施细则模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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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9
江苏省高等学校残疾学生免学费实施细则
中等职业教育
附10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附11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附12
江苏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普通高中教育
附13
江苏省普通高中免学杂费实施细则
附14
江苏省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义务教育
附15
江苏省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实施细则
学前教育
附16
江苏省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政府资助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金),用于奖励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异,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第三条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获得国家奖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1)。
第六条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等额评审,评审依据《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函〔2019〕105号),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评审工作,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各高校根据要求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组织评审领导小组审核、汇总后,于11月10日前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当年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奖学金的管理,并分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1-1:
本专科生国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
附表1-1
学校:
院系:
学号:
基本
情况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入学时间
专业
学制
联系电话
身份证号
学习
成绩排名:
/(名次/总人数)
实行综合考评排名:
是□;
否□
必修课门,其中及格以上门
如是,排名:
大学
期间
主要
获奖
日期
奖项名称
颁奖单位
申请
理由(200字)
申请人签名(手签):
年月日
推荐
理由
(100字)
推荐人(辅导员或班主任)签名:
院
(系)
意
见
院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签名:
(院系公章)
学校
意见
经评审,并在校内公示个工作日,无异议,现报请批准该同学获得国家奖学金。
(学校公章)
年月日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励志奖学金),用于奖励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激励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二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优秀;
(六)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为高校在校生中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的学生。
同一学年内,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但不能同时获得国家奖学金。
第四条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总人数,以及高校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励志奖学金名额时,对办学水平较高的高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五条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见附表2-1)。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实行等额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七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要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评审细则,并抄送省教育厅等主管部门。
高校在开展国家励志奖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八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组织评审,提出本校当年国家励志奖学金获奖学生建议名单,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1月15日前,各高校将评审结果报至省教育厅。
省教育厅于11月30日前批复。
第九条高校于每年12月31日前将国家励志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并记入学生的学籍档案。
第十条各高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励志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励志奖学金真正用于资助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十一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十二条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按照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要求,加强对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管理,分发省级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附表2-1:
本专科生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
附表2-1
本人情况
姓名
照片
民族
学号
所在年级
身份证号码
大学学院(系)专业班
曾获何种奖励
家庭经济情况
家庭人口总数
家庭月总收入
人均月收入
收入来源
家庭住址
邮政编码
学习成绩
成绩排名:
申请理由
申请人签名:
院系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学校审核意见
(公章)年月日
第一条本专科生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纳入全国招生计划内的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预科、高职、第二学士学位,下同)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帮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条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五)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第三条高校国家助学金的名额分配,根据财政部、教育部确定的资助比例、当年财力状况及高校数量、类别、办学层次、办学质量、在校本专科生人数和生源结构等因素确定。
在分配国家助学金名额时,对民族院校、以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为主的高校予以适当倾斜。
第四条每年9月30日前,高校学生根据本细则规定的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向学校提出申请,并递交《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见附表3-1)。
学校应将资助政策相关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五条国家助学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高校组织实施。
高校在开展国家助学金评审工作中,要对农林水地矿油核等学科专业学生予以适当倾斜。
第七条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组织评审,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审定后,于每年11月15日前,将本校当年国家助学金政策的落实情况报送省教育厅。
第八条高校应按月或按学期将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银行卡发放给受助学生。
第九条高校应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条民办高校(含独立学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办学、举办者按照规定比例足额提取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其招收的符合本细则规定申请条件的普通本专科学生,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
第十一条本专科学生资助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各校应当综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数、资助资金规模等因素,配齐配强专职学生资助工作人员,加强学生学籍、资助信息系统应用,规范档案管理。
附表3-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
请表
附表3-1
江苏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暨国家教育资助申请表
学生基本信息
健康状况
家庭人口(不含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祖辈)
家庭人口中在校学生人数(不含本人)
学校名称
年级
专业(或班级)
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
省(区/市)市(地/州/盟)县(市/区/旗)
本人联系电话
家长联系电话
家庭基本信息
现家庭居住地址及邮编
年龄
称谓
工作(学习)单位
职业
年收入(元)
影响家庭经济状况有关信息
家庭人均年收入低
□是,□否是,家庭人均年收入元
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情况
□是,□否是,情况描述:
家庭遭受突发意外事件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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