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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电烤炉产品
食品电烤炉产品
生产许可证换(发)证实施细则
1总则
根据国务院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作的职能和国务院国发[1984]54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原国家经委经质[1984]526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为做好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换(发)证工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食品电烤炉,包括工业电烤炉、商用电烤炉、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商用电炸炉以及家用电烤炉、家用电热铛。
不包括不用电作为能源加热的食品烤炉。
食品电烤炉产品换(发)证范围,根据其型式共分为8个申证单元,具体情况详见《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见附件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简称企业),不论其经济性质和隶属关系如何,都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才具有生产该产品的资格。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生产和销售无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电烤炉产品。
2管理机构和检验单位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的日常管理工作。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审查部(简称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设在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审查部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负责起草和宣贯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组织企业生产条件审查,对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汇总表报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及承担全国许可证办公室交付的其他发证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
地址:
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
邮编:
100021
联系人:
詹玉兰、蔡素英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简称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受理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换(发)证的申请以及查处生产和销售无证产品工作。
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工作由以下单位承担:
国家饮食服务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北京左安门外饮马井45号
邮编:
100021
联系人:
李有明、刘洪伟
国家食品加工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地址:
沈阳市铁西区滑翔路26号
邮编:
110021
联系人:
赵延学
生产企业可将所抽样品送上述两个检验单位中任意一个单位。
3企业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必备条件
申证企业应持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申证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生产场地与所持营业执照相符,执照的经营范围覆盖企业申证产品的生产。
申证企业生产的食品电烤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检验,产品质量合格。
企业应具备合格的生产条件,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审查,生产必备条件达到考核办法规定的合格要求。
4生产许可证申请受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并销售食品电烤炉的具有独立营业执照的企业均可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
申证企业应提交的申请文件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书》一式三份;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申证企业申请的受理程序
申证企业将所有申请文件报送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要求的申请文件退回企业重新填报;由于重新填报而贻误申报期限的责任由企业自负;符合要求的,由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将所有申请文件送(寄)交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食品电烤炉审查部。
经济联合体有关企业的申请。
对于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者生产厂,应单独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
对于不能依法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中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厂、点,可以由集团公司和各个分公司(生产厂、点)分别申请生产许可证,其产品应标注各自的许可证编号;也可以由集团公司申请取证,但是其所有的分公司和生产厂、点均应在申请书中分别注明,并分别接受生产条件审查和产品质量检验,且全部达到合格要求后方可取证。
5企业生产条件审查
审查组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派具有相关专业能力的审查员和申证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出人员组成,一般为2至3人。
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委任。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负责统一安排现场审查计划,并将审查计划提前通知申证企业和企业所在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审查组持审查部下达的“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通知书”进入企业生产经营现场,按《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条件考核办法》(见附件3)的规定,对申证企业的生产条件进行审查。
现场审查时间一般为1至2个工作日。
审查组将现场考核评分记录和审查报告报审查部。
经审查部审核后将审查报告交付申证企业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各一份。
6产品质量检验
审查组实施企业生产条件现场审查的同时,完成质量检验样品的抽样工作,抽样工作由审查组负责。
抽样工作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抽样细则》(见附件4)的规定进行。
抽样完成后,申证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将样品送达检验单位。
不能送样而需在现场检验的电烤炉产品,由检验单位进行现场抽样检验。
其抽样和检验工作由检验单位负责。
检验单位应按照《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见附件2)的规定,按时完成产品质量检验工作,并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负责。
检验完成后出具检验报告一式三份,其中申证企业一份,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一份,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一份。
7审核与发证
食品电烤炉审查部对审查组提交的申证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报告和检验单位提交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进行审核、汇总,将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的申请书、审查报告、检验报告和汇总名单上报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审批。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颁发食品电烤炉产品生产许可证。
经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不合格的企业,应自接到审查部或检验单位不合格报告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整改。
在整改期满前,企业应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整改报告和复查申请,由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组织复查,经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申请资格。
8生产许可证的监督管理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五年。
在生产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内,如果产品质量检验标准的技术内容发生重要变化,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进行补充审查或重新审查。
取得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在该产品的包装或产品标牌上标明企业生产许可证标记、编号和有效期。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标记和编号规定为:
生产许可证证书序号
食品电烤炉换证类别代号
行业编号
许可证标记
已获取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被发现有下述违规、违法行为之一者,收回并注销其生产许可证。
申证时隐匿真实生产场地,以及获证后转移或增设生产场地未经审查而擅自投产;
经查实,擅自降低产品质量,达不到发证检验标准的规定;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国家或省级质量监督检查中连续两次不合格;
将生产许可证证书、标记和编号转让给其他企业使用。
企业申请取证过程中,在接受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时严重弄虚作假。
获证企业更改注册名称应在3个月内更换证书。
更换证书的企业应提交申请报告、新旧营业执照复印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证明,连同原发生产许可证证书报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经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批准给予更换证书。
由于迁址、扩建等原因使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于3个月内报告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审查部,由审查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必要的企业生产条件审查或产品质量检验。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后的监督管理和无证产品查处工作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获证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
9工作纪律
参加生产许可证工作的各级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发放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中关于工作纪律的各项规定;企业申报的受理、企业生产条件的审查、产品质量检验等各项工作都应遵照公正、公平和公开原则,接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和申证企业的监督,违反纪律者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10申诉
申证企业如果对申报工作、企业生产条件审查结果或产品质量检验结果有异议,可向省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食品电烤炉审查部申请复审,也可以直接向全国许可证办公室提出申诉。
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中的争议事项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处理。
11生产许可证收费
根据《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11条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应向有关部门缴纳费用。
根据原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计价格[1995]99号文和计价格[1999]1707号文的规定,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收费包括审查费(含证书费、差旅费、资料费)、产品质量检验费和公告费三项。
审查费:
每个企业2200元;在一次审查中产品多于一个申证单元的,每增加一个申证单元增收440元。
产品质量检验费:
每台样品3650元。
公告费:
每个申证单元400元。
如国务院物价管理部门发布新的收费办法或收费标准,则自新文件生效之日起,按新规定执行。
12附则
本实施细则由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技管许发[1994]11号文批准的《电热食品烤炉生产许可证复查换证实施细则》即行废止。
附件1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申证单元目录
申证单元
相关产品
申证单元编号
商用箱式炉
电烤箱、分层烘炉、西式焗炉等
1
商用旋转炉
立式或卧式旋转烤禽炉、滚动烤香肠机等
2
商用热风炉
西式面包炉等
3
工业电烤炉
隧道式烤炉、热风炉等
4
商用烧烤炉
开启式烧烤架、羊肉串烤箱等
5
商用铛式炉
电饼铛、西式扒炉、爆玉米花机等
6
商用煎烤炉
电炸炉、薯条机、西式烹调平锅等
7
家用电烤炉
家用电烤箱、家用电饼铛等
8
说明:
1.产品申证单元不同的食品电烤炉应分别取证。
2.产品申证单元相同,但结构有重大差异的食品电烤炉,按相同的申证单元取证,但应分别
抽取样品进行型式试验。
附件2食品电烤炉生产许可证质量检验细则
1依据标准
工业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GB10644-89《电热食品烤炉通用技术条件》。
商用电烤炉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1997《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烤炉和烤面包炉的特殊要求》。
商用铛式电烤炉(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92《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单双面电热铛的特殊要求》。
商用电炸炉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商用电深油炸锅的特殊要求》。
家用电烤炉和家用电热铛检验依据标准为《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通用要求》、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电烤箱、面包烘烤器、华夫烙饼模及类似用途器具的特殊要求》。
2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工业电烤炉检验项目及技术要求
外观质量
通过视检和手感检查烤炉可能对人造成危害的尖角及棱边。
外表面长度检测
用钢卷尺测量外表面对角线及各棱线,对于设计有圆角的烤箱,对角线或棱线端点为各棱边延长线交点。
测量均在烤炉主要外表面进行,主要外表面指产品正面及两侧面。
炉门密封性检查
(1)炉门边与炉体间隙:
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周的密封条处以间隔15~20cm的距离选择测点进行测量。
(2)炉门四角处与炉体间隙:
将炉门关闭,用塞尺在炉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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