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中融信托计划之信托贷款合同范本流贷分期各期独立ZRT法律部0926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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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本范本仅针对通常情况作出,使用时需针对具体项目情况进行修改,对特殊情况进行特别约定;
6.红色部分为使用注释,蓝色部分为选择适用条款,使用时请删除红色部分,选择适用蓝色部分;
7.使用时请删除全部【】及本页。
合同编号【】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
与
【】
之
信托贷款合同
目录【注:
请注意更新目录】
本编号为【】的《信托贷款合同》由以下各方于【】年【】月【】日于北京市西城区(即本合同签署地)签署。
贷款人:
中融国际信托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贷款人”或者“中融信托”)
法定代表人:
刘洋
住所:
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33号
借款人:
(以下简称“借款人”或者“【】”)
上述主体单称“一方”,合称“双方”。
鉴于:
1借款人为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为补充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向贷款人申请信托贷款。
2中融信托是一家依法成立并合法存续的信托公司,其拟发起设立“中融-【XX信托计划】”【注:
单一信托项目请去掉“计划”二字,下同】,以信托项下资金向借款人提供信托贷款。
本信托可设置开放募集期,中融信托拟于信托成立后和信托开放募集成功后向借款人分笔发放信托贷款。
为明确双方在贷款项下的权利义务,经双方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资信守:
1定义
1.1信托/本信托:
系指“中融-【XX信托计划】”。
1.2信托成立日:
系指本信托根据本信托委托人与中融信托签署的《信托合同》的约定成立之日。
【注:
集合项目请使用“信托成立日”,如为单一信托项目,则将“信托成立日”统一替换为“信托生效日”,本定义中的“成立之日”改为“生效之日”】
1.3开放募集成功日:
指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开放发行信托单位并成功募得信托资金后,受托人所宣告的该期信托单位成功募集之日,具体以受托人在其网站()的公告为准。
1.4贷款发放日:
系指贷款人按本合同第4.2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所述向借款人发放各笔信托贷款之日,包括首笔贷款发放之日和后续各笔贷款发放之日。
如果信托成立日与首笔贷款实际发放之日不一致,则以信托成立日为首笔贷款发放日。
如果信托开放募集成功日与相应的贷款发放日不一致的,则以开放募集成功日为该笔贷款发放日。
1.5结息日:
系指系指用于核算贷款利息的日期。
就某笔贷款而言,其结息日为该笔贷款发放日后5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自该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提前还款日及贷款到期日。
结息日不因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顺延。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
1.6定期结息日:
就某笔贷款而言,系指自该笔贷款发放日起每满6个月之日(不含贷款到期日)。
1.7付息日:
系指借款人应向贷款人支付利息的日期。
若结息日非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与结息日为同一日;
若结息日为法定节假日或公休日的,则付息日为结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1.8提前还款日:
系指借款人根据本合同第5.4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之日。
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删除本定义】
1.9贷款到期日:
系指本合同项下各笔贷款预计存续期限届满之日。
1.10《保证合同》:
系指【】拟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保证合同》。
1.11《抵押合同》:
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抵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抵押合同》。
1.12《质押合同》:
系指【】拟以其持有的【】为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还本付息义务向贷款人提供质押担保,而与贷款人签署的编号为【】的《【】质押合同》。
以上担保合同的定义请根据实际需要修改】
1.13月/贷款月度:
就每笔贷款而言,系指该笔贷款发放日,或每月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至下一个月的该笔贷款发放日对应的日期(不含该日,如该月无对应的日期,则为该月的最后一日)构成一个贷款月度。
1.14年/贷款年度:
就某笔贷款而言,自贷款发放日(含该日)起,每十二个贷款月度为一个贷款年度。
。
1.15法律: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就本合同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
2贷款基本要素
2.1.本合同项下贷款为人民币信托贷款,贷款拟分笔发放,各笔贷款总额预计为人民币【】元整(小写:
¥【】元)。
首笔贷款金额为【】元整(小写:
实际贷款金额以各笔贷款借(贷)款凭证实际记载金额为准。
2.2.本合同各笔贷款期限均为【】年,自各笔贷款发放日起至该笔贷款到期之日止。
贷款总期限为自首笔贷款发放日起至最后一笔贷款到期日止的期间,预计不超过【】年。
贷款发放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
2.3.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补充企业经营所需流动资金。
借款人应严格按照本条规定的贷款用途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贷款用途。
借款人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房地产开发、证券投资及其他国家禁止和限制的用途。
3利息的计算与支付
3.1贷款利率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率为【】%/年,贷款期限内利率不变。
3.2计息与结息
本合同项下贷款利息以每年365天为基数,从贷款发放日起按实际贷款余额和占用天数计收。
贷款日利率=年利率/365。
本合同项下贷款按日计息,各笔贷款分别计息,于各笔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的任一日、定期结息日、贷款到期日、提前还款日结息。
就某笔贷款而言,其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为:
(1)该笔贷款发放日后五个工作日内,借款人应支付一笔利息,该笔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该笔贷款本金金额×
【A】%。
(2)定期结息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该笔贷款存续本金余额×
【B】%×
自上一定期结息日(含)至本定期结息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其中,就贷款发放日起满6个月之日的定期结息日而言,“上一定期结息日”为贷款发放日。
(3)该笔贷款到期日,借款人应付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贷款到期日该笔贷款本金余额×
自该笔贷款到期日前最后一个定期结息日(含)至该笔贷款到期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4)提前还款日,借款人应就提前偿还的该笔贷款本金支付的利息计算公式为:
提前偿还的该笔贷款本金金额×
【B】%×
自该笔贷款在提前还款日前的最后一个定期结息日(含)至提前还款日(不含)经过的实际天数/365。
(5)任何情况下,贷款人已收取的利息均不再返还。
【注:
1、上述计算方式仅供参考,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安排予以修改。
2、如不允许借款人提前还款,则上述第(4)项应删除,第(3)项应相应简化。
3、本公式仅适用于不允许借款人在贷款存续满1年前还款的情况。
4、请注意与信托端相匹配。
】
4贷款的发放
4.1除非贷款人全部或部分放弃下述放款条件,只有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首笔贷款:
(1)信托已成立;
(2)借款人已向贷款人提交其股东会和/或董事会关于同意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决议书和授权书,并提交借款人有权签署本合同及与本合同有关的文件和单据的人员名单及上述人员的签字样本;
(3)借款人已取得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必要的全部政府授权、许可、批准或备案文件(如需),并已向贷款人提供该等文件。
(4)本合同已生效并办理完毕强制执行公证手续;
(5)《保证合同》、《质押合同》、《抵押合同》已签署并且相关的强制执行公证和抵质押登记等手续已办理完毕;
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修改】
(6)借款人已按照贷款人的要求开立本合同第7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规定的贷款账户且《账户资金监管协议》已妥为签署;
(7)根据放款日前一日股市收盘价计算的质押股票价值不低于《质押合同》约定的预警线;
本条款适用于股票质押类项目】
(8)贷款人要求的其他前提条件。
请信托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添加或者删改】
4.2下述放款条件全部且持续满足后,贷款人方有义务向借款人发放后续各笔贷款:
(1)信托开放募集成功;
(2)本合同4.1条【请注意援引准确性】所载各项放款条件持续满足;
(3)借款人未出现本合同项下所约定的任何违约情形。
4.3贷款人应将信托贷款从信托财产专户划入【借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本合同第7条约定的监管账户】:
请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或修改】
户名: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5还款
5.1借款到期后,借款人应一次性将贷款本金清偿完毕,利随本清。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之外,未经贷款人事先书面同意,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不得提前归还。
否则借款人应承担因此给贷款人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因提前还款而造成的预期利息损失)。
5.2借款人所偿还之贷款本息应汇至贷款人所指定的以下账户:
5.3还款顺序
借款人归还的款项不足以清偿其在本合同项下应付贷款人的到期应付款金额(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的,贷款人有权将借款人的还款首先用于偿还本合同约定的应由借款人承担而由贷款人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剩余款项按照先还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本金、利息之外的费用,再还利息,最后偿还本金的顺序用于还款。
5.4提前还款
5.4.1贷款存续满【】个月【注:
本合同的计算公式仅适用于贷款满一年后方可提前还款的情形】之日起,借款人可申请提前偿还部分或者全部贷款本金。
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的,须提前【】个工作日向贷款人提出书面申请。
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可提前偿还部分或全部本金。
5.4.2借款人申请提前还款时,贷款人有权决定借款人偿还的资金全部或者部分用于偿还某一笔或者某几笔贷款。
5.4.3借款人提前还款时,借款人应一次性将提前偿还的贷款本金截至提前还款日已产生的利息清偿完毕。
利息的计算方式根据3.2条【注:
注意援引准确性】的约定确定。
5.4.4借款人提前还款时,贷款人已经收取的利息不再返还。
请信托经理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调整,如不同意借款人提前还款,则5.4条应整体删除。
6担保
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债权发生的一切费用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由【抵押人、保证人、质押人】按照以下方式进行担保:
6.1抵押人以其持有的【地块】
(宗地编号:
【】)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等】
(权属证书编号:
【】)为贷款人设定抵押权,为本合同项下贷款人对借款人享有的债权提供担保。
有关抵押的具体事宜,由贷款人和【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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