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平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制度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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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等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其处理情况;
(四)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五)行政机关服务承诺事项及其办理情况;
(六)行政机关办事程序、条件、依据、监督途径和联系方式;
(七)群众关注和普遍需要了解依法可以公开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政务信息。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查询政务信息:
(一)通过金平工商局办照大厅的电脑等设施现场查询;
(二)登陆金平县工商局政府门户网站进行网络查询(金平县工商局的政务信息门户公开网站是
(三)通过政务信息专线电话“96128”进行电话查询;
(四)通过信访信函查询;
(五)其他查询方式。
第六条金平工商局设立服务电话为5221437,该部门有熟悉本部门工作业务的信息联络员,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负责解答“96128”话务员转接的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的公众查询事项;
对不能解答的问题,信息联络员应当认真记录并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向查询人进行反馈。
第七条利用服务窗口受理服务事项、提供服务事项办理咨询、结果查询等政务信息查询,并将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实现不同查询方式的相互补充和完善。
第八条应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整理的要求,在网上公开规范性文件、行政许可事项及办理程序等政务信息,并适时更新。
第九条按照限时办结制要求和网络查询的相关规定,及时回复公众通过网络提交的查询,并将答复信息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对于依法申请公开的信息,应当按照依法申请公开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按照省工业信息化委制定的统一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政务信息发布、更新、交换机制,将网络询问答复和通过电话回答的带普遍性、可以公开的信息及时添加到查询信息库。
第十一条确保网络连接的畅通和热线电话在法定工作时间的及时响应,热线回答用语规范。
能回复或者解答的及时给予回复或者解答;
不能及时回复或者解答的,告知查询人其他查询的方式、程序等信息。
第十二条对应当依法公开的政务信息,在查询人履行有关手续后能够当场提供的应当当场提供;
不能当场提供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十三条政务信息查询实行无偿服务。
应当收取的政务信息打印、复制等成本费用的,按照财政和物价主管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已移交档案馆及档案工作机构保管的政务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查询。
第十五条需要批量查询的时候,负责查询的部门应及时向相应的主管领导请示,待相关领导批准后,方能查询。
第十六条建立政务信息查询、信息采集更新、政务信息查询工作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估等管理制度,制定政务信息网络查询和电话查询建设、信息安全保障等方面的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
第十七条建立网络查询系统的查询、受理、转交等工作流程的信息跟踪、统计制度和政务信息专线电话解答服务评价、通话记录制度,为各级政务信息公开主管部门和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提供依据。
第十八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务信息查询制度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实施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问责办法的有关规定问责,涉及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
(二)不积极开展政务信息查询服务工作的;
(三)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政务信息目录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五)公开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的;
(六)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提供本机关已经决定予以公开的政务信息的;
(七)故意提供虚假政务信息的;
(八)在提供政务信息时,违反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的。
第十九条本实施方案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起施行。
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
实施细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政务信息,是指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金平县工商局各科室队所(分局)。
第三条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务信息查询工作遵循有关规定查询政务信息,依法保护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政务信息查询要做到信息完整有效、真实准确、客观公正、规范及时、便民高效。
第四条查询范围
1、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1)与工商工作相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2)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3)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结果;
(4)行政执法的依据、权限、程序、标准及结果;
(5)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
(6)市场突发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
(7)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情况;
(9)本辖区驰名、著名、知名商标,“守合同重信用”单位,合同示范文本;
(10)其他重要的监管执法、服务发展、消费维权等政府信息。
2、依申请公开的政务信息。
本局不宜主动对社会公开的可供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查询的政务信息。
包括:
(1)各类市场主体申请自身的信息;
(2)行政复议申请人、第三人申请被申请人答辩的信息;
(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政务信息。
3、免予公开
(1)属于国家秘密的;
(2)属于商业秘密的;
(3)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权造成不当侵害的;
4)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5)法律、法规规定免于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在查询政务信息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查询的政务信息进行内容把关和保密审查。
具体由科室信息员对要查询的政务信息进行初审,交由科室负责人审核确认后,按照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进行处理。
对于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查询时,可由经办科室报本级局局领导确定。
第六条对批量查询的政务信息应报相应的主管领导进行审批后,方能查询。
第七条查询形式
1、网站查询。
利用金平县工商局政府门户网站查询(网址是(
2、专门机构受理。
办公室指定专人受理公众申请,提供政务公开信息查阅,并设立咨询电话。
3、新闻媒体公开。
重大信息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台、电台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公开。
第八条查询程序
1、公众申请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政务公开信息查询有以下几个渠道:
一是通过金平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政府门户网站申请。
如:
金平县工商局政府信息公开网(
2、办公室安排专人受理公众申请,并出具登记回执。
3、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主动公开范围的,办公室受理人员直接指明获取途径。
公众申请政府公开信息属依申请公开范围的,通过局办公室协调处理:
(1)办公室受理人员当日将公众申请转到相关科室办理;
(2)各相关科室在收到公众申请5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书面答复由科长或科室负责人签名后提交办公室;
由办公室报本级局领导审核并加盖局公章,答复申请人;
(3)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完成。
第九条各科室负有政务信息查询办理职责,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和谁查询、谁负责的原则并且及时提供本部门的主动公开政务信息及依申请公开政务信息,按时对公众申请进行答复,对公开查询信息的准确性负责,并负责向申请人解释相关信息。
各科室应当自本部门属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务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第十条查询企业档案资料,按照国家工商总局《企业登记档案资料查询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二00九年四月二十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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