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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及有效使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货币资金是指集团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部门。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四条实行货币资金业务岗位责任制。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设置要求不相容,能够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一)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二)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的全过程:
资金预算、支付申请、支付审批、支付复核、办理支付。
第五条实行财务总监审核制。
一切开支,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等长期资产的货币资金开支,必须经财务总监审核其真实性、合理性与合法性。
第六条实行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制。
经财务总监审核后的开支,方可提交分管财务副总裁(分、子公司总经理)审批。
第七条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XX的部门和人员一律不得办理货币资金业务。
第三章库存现金的管理
第八条现金必须做到日清月结,出纳员在每天下班前须清点库存现金;
不得挪用现金和以白条抵库(不含当天“抽条”报销的);
财务部经理或主办会计必须定期(每周一次)或不定期对库存现金进行抽查,以确保账款相符。
第九条出纳人员到银行提取大额现金时,须同时有另一人陪同前往办理。
第十条凡能用支票支付的款项不得支付现金。
第十一条支付现金必须有财务部经理签字,若财务部经理在一定时间内离岗(或短暂离岗的),则由财务部经理书面委托的受托人审核签字。
第十二条现金支付范围:
发放职工工资、各种津贴及奖金;
出差人员差旅费;
经批准购买办公用品等的支出;
特殊用项;
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开支等。
第十三条职工借款:
(一)借支差旅费,由出差人员填写借款申请单,写明出差时间、地点、申请借款金额按[“往返车费+(住宿费+生活补助)×
出差天数”]计算,按借款审批程序审批,经财务部经理核准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
出差人员回公司后必须在7内报销清账,超过7天未报销者由财务部从其当月工资中扣回,差旅费报销时再按正常报销程序办理。
(二)其他借款,原则上不予办理,特殊情况确需借款的,由借款人填写借款申请单,由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并由部门审核签字人负责此款的归还,如不能按期归还或出现损失,全部责任由签字人负责;
财务人员应建立备查薄,在借款人尚未偿还第一笔借款时不能办理第二笔借款(即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不按照借款时确定的还款时间归还的,由财务人员从负责审核签字的部门负责人的工资中逐月扣回。
第十四条一切现金往来,必须办理有关书面手续;
严禁代外单位或私人转账套现和大额度(1万元以上)支付往来(或贸易)现金。
第四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五条银行账户必须按规定开设和使用,只供本单位经营业务的收支结算使用;
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人使用;
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第十六条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外泄;
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一律不许开设银行账号,私设小金库。
第十七条银行账户预留印鉴管理:
具体规定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十八条银行支票的收、付及报销规定:
(一)业务人员到财务部门领取支票的规定:
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3号文《票据与资金管理规定》第二章“细则”的相关内容。
(二)出纳签发银行支票时,应先在“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登记以下内容:
领用部门、银行支票号码(按号码顺序填列)、金额、收款人,同时要求业务人员在“支票存根联”和“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上签收(即双签),核对无误后方可将填写完整(特殊情况另行处理)的支票交经办的业务员(或核准的其他领用人);
各公司财务总监应定期检查“银行支票领用登记簿”并签署意见。
(三)签发银行支票必须按照要求填写日期、大小写金额、收款人、用途等,不准签发空白支票、空头支票。
如特殊情况需签发空白支票,必须在小写金额栏恰当币位栏写上“¥”符号加以控制。
(四)业务人员收到外单位的支票后应及时交到财务部,一般应先确认款项进账(或收取现金)后,才能发货或提供服务。
(五)业务人员将支票领出后,必须在十日内报销清账,不得转借他人使用;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报账的,应到财务部说明原因并限定报账时间,否则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六)支票报销时必须附发票、验收单、入库单等,对于分期支付货款的,必须按每次支付货款的金额开具发票(或收据)后方可报销(对方已开具总发票的除外);
对发票的要求详见苏地财字(2002)第002号文《发票报销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
(七)业务人员在将支票交付供应商之前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支票,如有不慎遗失支票的,应立即向财务部门报告并会同财务部门向银行申请挂失,造成的损失由遗失支票的业务人员负责。
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信汇、电汇、票汇、转账支付等款项时,必须凭已审批的资金计划单办理(该计划单应附在付款凭证后备查);
资金计划单由项目经办人负责办理报批,同一项目应按合同总额报批,不准为逃避审批而分列报批和支付。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付款事项,财务人员有权拒绝支付。
第二十条财务部应严格按批准的资金计划支付款项,不得提前支付;
不准改变支付方式和用途,非经收款单位书面正式委托,不准改变收款单位。
第二十一条严禁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集资。
第二十二条严格资金使用的审批手续。
会计人员对一切审批手续不完全的资金用项,都有权且必须拒绝办理;
特殊情况下经电话请示后,可先支付后补办手续。
第二十三条在审批资金时,如遇审批人员出差的,由其指定的代理人代为审批。
第二十四条银行存款对账的规定:
详见苏地字[2002]7号文《货币资金控制制度》第四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子)公司、控股公司的财务总监(经理)必须定期(每月一次)检查财务管理制度及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支票保管及使用情况,抽查盘点空白现金支票,未报销收据及发票,在途存款,对未达账项应核对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检查过程及结果应形成书面记录。
第五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加强货币资金票据管理。
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或申请、保管、领用、注销等环节的职责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
货币资金票据的种类包括:
现金支票、转帐支票、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商业承兑汇票、银行承兑汇票、电汇、信用证等。
(一)票据的购买或申请:
各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编制货币资金票据购买或申请计划,票据的购买或申请应纳入财务部资金预算。
(二)票据的保管:
票据应由出纳专人保管,并按月编制票据领用存月报表。
(三)票据的领用和注销:
领用和注销应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盗用并及时回收款项支付的有关凭证。
第二十七条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管理与各类印章管理。
财务总监保管法人代表章,总经理保管公司章。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总监保管。
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的各项印章。
第二十八条加强各种有价证券管理,明确专人保管,确保各种有价证券的完整无缺。
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追究保管人的责任。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实行货币资金业务监督检查制。
由集团公司财务部定期和不定期对分(子)公司的货币资金安全及使用有效性进行检查。
第三十条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的混岗现象。
(二)资金预算管理制度:
重点检查是否定期或定项目编制资金预算以及预算外开支、重大开支、资本支出是否履行三级审批程序。
(三)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重点检查重大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四)备用金管理:
重点检查是否核定各类人员和部门的备用金限额,是否按月度、年度进行清理。
(五)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的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六)有价证券和票据的保管情况:
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三十一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中的薄弱环节,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总裁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发之日起正式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颁发日期:
二○○七年一月十八日
手机话费报销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对手机话费报销的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各分(子)公司、控股公司参照执行。
第二章手机话费报销标准
第三条手机话费报销标准如下表:
行政级别
手机话费月报销标准
独立公司
职能部门
总裁
实报实销
副总裁
600
总裁助理/总监
总经理
400
副总经理
300
总经理助理
200
科长/业务经理
科长助理/业务主办
根据岗位工作需要,给予50-100元月的话费报销
办事员
第四条手机话费报销,依据标准,标准内实报实销,超出部分自理。
报销话费时,应提供实际话费支出发票。
第五条员工手机话费报销标准的确定,以人力资源中心正式发文或正式确认的行政级别为依据。
第六条因工作情况特殊,所需话费超出标准,可提出申请,由董事长批准执行。
第七条享受该补贴标准必须24小时开机;
一个月内有两次或以上不开机者,不予报销当月话费。
第三章附则
第八条各分(子)公司在执行本制度过程中,如与实际情况确有不适应之处,各分(子)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作修改之请示,报集团财务部核实,经集团相关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九条本制度解释权,监督执行权归集团财务部。
第十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正式执行,未尽事宜可参照国家相关规范执行,前期相关规定自行废止。
发票报销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发票管理和财务监督,促进发票直接、快速、合理的批报,规范发票报销标准和程序,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及其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项目部的发票报销,必须遵守本制度规定。
第二章发票报销管理细则
第三条经办人员对客户填开的发票必须认真审核,保证所取得发票的完整性、有效性与合法性。
(一)发票为加强集团公司期间费用的计划控制,内容真实,项目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有涂改现象。
购买商品较多时,可开商品统称发票,但必须附上盖有销售方印章的发票清单。
(二)发票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限、号码顺序填开,全份一次复写,各联内容完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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