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山东省机关公文处理条例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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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勤于学习,作风严谨,遵守纪律,忠于职守,乐于奉献。
第二章 公文种类
第九条 党的机关公文种类主要有:
(一)决议 用于经会议讨论通过的重要决策事项。
(二)决定 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安排。
(三)指示 用于对下级机关布置工作,提出开展工作的原则和要求。
(四)意见 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五)通知 用于发布党内规章、任免干部、传达上级机关的指示、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发布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有关单位共同执行或周知的事项。
(六)通报 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交流重要情况。
(七)公报 用于公开发布重要决定或重大事件。
(八)报告 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提出建议,答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九)请示 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
(十)批复 用于答复下级机关的请示。
(十一)条例 用于党的中央组织制定规范党组织的工作、活动和党员行为的规章制度。
(十二)规定 用于对特定范围内的工作和事务制定具有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十三)函 用于机关之间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向无隶属关系的有关主管部门请求批准等。
(十四)会议纪要 用于记载会议主要精神和议定事项。
除上述主要文种外,还有办法、细则等其他文种。
办法,主要用于对规范某项工作、活动等提出具体意见和要求;
细则,条例、规定、办法等的派生文种,主要用于对条例、规定、办法等进行解释或说明,对贯彻条例、规定、办法等作出详细而具体的规定。
第三章 公文格式
第十条 党的机关公文一般由版头、份号、密级、紧急程度、发文字号、签发人、横隔线、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发文机关署名、成文日期、印章、印发传达范围、主题词、抄送机关、印制版记组成。
(一)版头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加“文件”二字或加圆括号标明文种组成。
版头用套红大字居中印在公文首页上部,括号内标注文种的字不套红印刷。
联合行文,版头一般用主办机关名称,也可并用联署机关名称。
版头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组成版头的“文件”二字置于联署机关名称后中间位置。
(二)份号 公文印制份数顺序号。
由表示顺序号的英文缩写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成,顶格标注于公文首页版头左上角。
标注密级的公文应标明份号。
(三)密级 公文的秘密等级。
顶格标注于份号下方,标注密级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四)紧急程度 公文送达和办理的时间要求。
标注于密级下方。
紧急文件应根据紧急程度分别标明“特急”、“加急”。
紧急电报分别标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其位置按有关电报格式的规定标注。
确定公文的紧急程度应实事求是,防止随意性。
公文标注紧急程度的字与字之间空1个字。
(五)发文字号 由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和发文顺序号组成。
标注于版头下方。
普发性公文发文字号标注于版头下方、横线之上居中位置;
标注“签发人”的公文,发文字号居左空1个字标注于横线之上位置;
函件的发文字号可标注于机关名称及横线右下方位置。
组成发文字号各要素的排列顺序依次为发文机关代字、发文年度、发文顺序号。
发文年度采用公元纪年全称,置于“〔〕”内。
一种版头一般使用一种发文字号;
联合行文,一般只标明主办机关的发文字号。
(六)签发人 上报公文应标注“签发人”。
“签发人”位于横线之上发文字号右侧,后面加冒号。
“签发人”后面居右空1个字标注签发人姓名。
联合上报的公文,同时标注联署机关签发人姓名,其排列顺序按联署机关顺序由上至下排列。
(七)横隔线 隔开公文版头部分与行文部分的横线。
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由两侧宽同版心的红色横线、中间加红色五角星组成;
无固定版头的一般函件等为一条红线,中间不加五角星。
横隔线位于版头下沿25毫米处。
(八)标题 由发文机关全称或规范化简称、公文主题、公文文种组成,位于横隔线下方,居中排列。
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有的可加顿号或逗号外,一般不加其他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文字排列需回行时应做到词意完整、排列对称、庄重大方。
联合行文,公文版头使用主办机关名称时,标题中的发文机关使用联署机关名称,也可简化为主办机关名称加“等部门”字样;
使用联署机关名称时,标题中可省略发文机关。
(九)主送机关 主要受理公文的机关。
主送机关名称应用全称、规范化简称或同关型机关的统称,位于标题之下、正文上方,顶格排印,并加冒号。
决议、决定、意见、规定、会议纪要等文种不标注主送机关。
(十)正文 公文的主体。
用来表述公文的内容。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主送机关下方;
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正文位于标题下方。
公文首页正文文字应不少于2行。
(十一)附件 公文正文的说明、补充或参考材料,是公文的组成部分。
公文如有附件,在正文之后、发文机关署名之前(正文下空1行左空2字)标注“附”,后标冒号和附件名称;
也可在正文中涉及附件内容处,标注“(见附件)”或“(附后)”。
有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时,应在附件名称前按顺序用阿拉伯数字标明顺序号。
附件名称后不标标点符号。
附件置于主件之后,与主件装订在一起。
附件材料左上角顶格标注“附件”,两件及两件以上附件按顺序标注“附件1”、“附件2”等,后标冒号。
被批转的下级机关和被转发的上级、同级机关的公文,不属公文附件,在批转、转发“通知”之后另页排印,不加附件标注。
(十二)发文机关署名 公文制发机关名称。
发文机关署名应使用全称或规范化简称,标注于正文后空1行右空3个字位置。
公文一般以机关名义署名,特殊情况需要以机关领导人署名的,应当写明职务。
正文末页无空间署名时,可另加空白页标注,并在该页第2行左空2个字标明“(此页无正文)”。
(十三)成文日期 公文制成的时间。
一般署会议通过日期或领导同志签发日期,联合行文,署最后签发机关领导同志签发日期;
特殊情况署印发日期。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标注于正文后发文机关署名下行右空1个字位置;
不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成文日期加圆括号标注于标题下方居中位置。
意见、规定等以通知形式印发时,属本机关名义的行文,不署成文日期;
属转、印发其他部门的行文,署成文日期。
成文日期用阿拉伯数字写明年、月、日全称。
(十四)印章 公文发生效力的凭据。
除有固定版头的普发性公文、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和会议纪要外,公文一律加盖发文机关印章。
用印要上不压正文,下压发文机关署名或成文日期。
联合行文需盖印时,分别在并列平行的联署机关名称位置盖印。
(十五)印发传达范围 公文发放、传达的范围。
一般用于向下普发及无主送机关的公文。
标注主送机关的公文,印发传达范围加圆括号标注于成文日期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
无主送机关的公文加圆括号标注于正文后下空1行左空2个字位置。
(十六)主题词 主题词按中共中央办公厅秘书局编制的《公文主题词表》标注,位于抄送机关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与抄送机关相隔。
“主题词”后加冒号。
主题词的词目一般在10个以内,词目之间空1个字。
主题词由反映公文内容、公文主题及公文种类的词组成,一般根据公文内容和形式,从《公文主题词表》中选出恰当表达公文主题的词标注。
《公文主题词表》中未涉及的词,可根据公文内容自行拟定,自行拟定的词后加“△”。
主题词排列顺序应内容在前形式在后,整体在前部分在后,概括在前分述在后,反映中心主题的主题词在前,反映各部分内容的主题词在后。
(十七)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以外的其他需要告知公文内容的上级、下级和不相隶属机关。
抄送机关标注于主题词下方、印制版记上方,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与印制版记相隔,后标冒号。
各抄送机关间用顿号或逗号隔开,最后一个秒送机关后标句号。
(十八)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名称、印发日期和印制份数组成,置于公文末双页码下方。
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单列一行位于同一行的两端;
印制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注明“共印×
×
份”标注于印发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此两行之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如属翻印件,则在印发机关名称和印发日期下方单列一行标注翻印机关名称、翻印日期,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正线相隔。
翻印份数单列一行加圆括号标注于翻印日期下方居右空1个字位置,行间用一条宽同版心的反线相隔。
第十一条 公文用纸幅面规格一般采用16开型(长260毫米,宽184毫米),也可采用国际标准A4型(长297毫米,宽210毫米)。
左侧装订。
第十二条 公文汉字从左至右横排。
使用16开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0行,每行25个字;
使用A4型纸张的公文,版心一般为22行,每行28个字。
行间一般空一个同字号的距离。
第十三条 党的机关公文版头主要形式及适用范围:
(一)《中共×
委文件》 适用于各级党委发布、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要工作部署,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报告、请示等。
(二)《中国共产党×
委员会()》 适用于各级党委通知重要事项、任免干部、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三)《中共×
委办公室(厅)文件》、《中共×
委办公室(厅)()》 适用于各级党委办公室(厅)根据授权,传达本级党委或领导机关的指示,答复下级党委或部门的请示,转发上级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报告、请示,发布有关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四)《中共×
部文件》、《中共×
部()》 适用于党委各部委发布本部委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向上级机关报告、请示工作等。
(五)《中共×
党组(党委)文件》、《中共×
党组()》、《中共×
党委()》 适用于各级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部门党组(党委)对本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组织部署工作,向上级党委报告、请示工作等。
第十四条 党的机关制发电报,执行电报制发的格式规范。
第四章 公文行文规则
第十五条 行文应确有需要,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不发。
凡法律法规已有明确规定的不另发文,已全文公开播发见报的一般不另印发文件。
行文要简明扼要,文字精练,可长可短的公文要短。
第十六条 严格按照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行文。
党委及其部委职权范围内的工作,以党委及其部委名义行文;
非党的机关的部门或单位以本部门、单位党组织名义向党的机关行文。
第十七条 行文要注重针对性、可操作性。
贯彻落实上级机关文件精神的行文,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提出具体贯彻落实意见,不得照抄照转,层层转发。
第十八条 党的各级机关行文关系根据各自隶属关系和职权范围确定。
(一)向上级机关行文,应主送一个上级机关,如需其他上级和相关的上级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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