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芜维管段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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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红线”指安全管理和行为不容触碰的底线,具体指因员工违章违纪,可能引发人身伤害(重伤、死亡)和列车安全事故,但未发生事故的行为。
安全“红线”是强化安全关键环节卡控,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的基本要求,是对“两违”行为的警示,是作业过程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
第六条安全“红线”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的理念,增强全员对铁路安全,特别是对人身安全和列车安全的敬畏意识,强化安全风险关键环节控制,促进现场作业标准化的有效落实。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七条安全质量监察科是本细则的制定部门,负责本细则的修订、补充、更新工作。
第三章安全“红线”内容
第八条通用安全“红线”范围
(一)发生设备故障、接触网倒杆塌网、异物侵限报警等问题,未按规定处理,盲目申请放行列车。
(二)作业人员在天窗点外违规进入线路防护栅栏内,或在线路防护栅栏内遗留作业机具、材料。
(三)违章进行施工、检修、故障处理,天窗点外违规上道或违规使用机具上道作业,危及列车安全。
(四)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盲目销记,冒险放行列车。
(五)列车径路上的轨旁设备、防护设施、工具材料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六)不按规定对停留车辆、自轮运转设备采取防溜措施,危及列车安全。
(七)未按照规定程序,违章拆、改、配线。
(八)漏装、错装LKJ控车数据,漏写、错写LKJ临时数据,列控系统控制速度数据设置错误。
(九)班中饮酒;
酒后上岗。
(十)主要岗位作业人员擅自离岗或单人作业岗位空岗。
(十一)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系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登高器具状态不良。
(十二)不具备上岗资格顶岗作业。
(十三)违章指挥或强令其他人违章作业。
(十四)未确认作业范围,超范围作业。
(十五)无计划、不登记、无调度命令或未设置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进行营业线施工和维修作业;
不登记,未设驻站联络员、现场防护员处理故障;
未接到驻站联络员通知进入防护栅栏。
(十六)未落实防护措施或违反作业标准,人员提前上道、晚下道或施工料具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十七)营业线施工或设备故障后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办理销记手续同意放行列车或不具备放行列车条件冒险放行列车。
(十八)天窗点内作业内容天窗点外实施。
(十九)不检测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二十)特种设备安全装置失效;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无证上岗。
(二十一)未经审批在消防重点部位动用明火作业。
(二十二)故意损坏或擅自停用消防设施。
(二十三)未与承揽单位签订工程外包合同、安全告知。
(二十四)未履行岗位安全管理职责,严重失职、渎职。
(二十五)其他严重危及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专业安全“红线”范围
(一)供电专业
1.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
2.未确认停电措施、程序,未按规定装设地线、等位线或装设、拆除地线、等位线程序错误。
3.接触网支柱、隧道吊柱侵入机车车辆限界。
4.未办妥停电手续或未确认供电设备停电、未确认采取安全措施,登上机车、车辆、自轮运转特种设备顶部或攀登支柱作业。
(二)机械专业(自轮运转设备、机动车)
1.漏接、迟接、漏传、错传、迟传运行揭示调度命令。
2.接触网作业车行车安全装备不全上线运行或运行途中擅自关闭、解除监控装置功能。
3.接触网作业车司机未按规定确认信号、未执行车机联控、间断瞭望、错误操作、臆测行车。
4.接触网作业车未按规定设置或撤除防溜装置。
5.超时、超员、超重驾驶机动车辆。
第四章监督检查与考核
第十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检查
(一)各级领导干部跟班作业时,要按照公司《关于进一步规范现场标准化作业的通知》(电运政电〔2015〕71号)文件中规定的“五个步骤”进行全过程的检查指导,对检查发现的违反“红线”行为有权进行纠正、制止或停止作业。
(二)各级管理人员深入一线检查时,要加强对人身和行车设备安全风险控制的指导和检查,将安全“红线”管理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内容。
第十一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监督
(一)所有员工有权对违反安全“红线”的行为进行制止、监督和举报,对于举报的行为,经核查无误后,应给予一定奖励。
(二)员工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对有疑问的命令有权提出质疑;
员工对不清楚岗位作业标准、流程和要求时,有权拒绝作业。
第十二条违反安全“红线”行为的考核
(一)触碰安全“红线”,未造成事故的,根据性质严重程度,经段研究决定,给予直接责任者2个月至6个月的内部待岗处理。
(二)触碰安全“红线”,造成责任一般C类及以下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撤职处分,同时给予不少于3个月至不超过处分期限的内部待岗。
(三)触碰安全“红线”,造成责任一般B类及以上铁路交通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四)触碰安全“红线”,给予行政处分的,按照《莱芜维管段员工奖惩管理办法(试行)》(电运鲁莱人〔2015〕109号)相关规定办理。
(五)触碰安全“红线”构成其他生产安全事故,参照以上相应条款处理。
(六)触碰《中铁电化运管公司安全“红线”管理办法》(电运安〔2018〕49号)文件第三章规定的安全“红线”条款的(见附件),对责任人员给予待岗一个月处理。
本细则中规定安全“红线”与公司安全“红线”界定范围一致的,按照从严管理要求,以较严格的考核标准执行。
(七)触碰安全“红线”的责任人,要记入年度个人安全生产档案,并按照第一次触碰安全“红线”的按上述规定办理、第二次触碰安全“红线”的给予调整岗位或者撤职进行处理。
第五章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加强作风建设,将落实现场标准化作业作为安全管理的重点,深入一线,采取蹲点、跟班作业等方式进行检查指导,对违反安全“红线”的人员,要坚决按考核办法执行,绝不姑息迁就。
第十四条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红线”内容纳入员工学习培训范围和任职资格考试,充分利用宣传、教育、培训等方式,经常性开展案例警示教育,对员工讲明违反安全“红线”的利害关系,讲明触犯“红线”给本人和家庭带来的后果,使全体员工牢记有关本职工作的安全“红线”,筑牢人身安全的思想防线。
第十五条各级管理人员检查发现员工触碰安全“红线”问题的,由主管安全领导组织相关业务部门、工区分析,深入查找管理原因,制定针对性措施,落实考核追责,并在全段内进行通报、警示,增强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
针对安全“红线”问题,安全质量监察科及责任部门、工区要做好“一事一档”,按照“分析会签到-调查报告-处理通报-责任人反思材料”顺序归档纸质材料。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细则由安全质量监察科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细则执行中如与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新规定相矛盾,以国家、上级单位发布的规定为准。
本细则所引用公司、处、段各部门文件的规定和文件号发生变化时,以新规定和新文件号为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发《莱芜维管段安全“红线”管理实施细则》(电运鲁莱安〔2018〕51号)同时废止。
附件:
运管公司安全“红线”内容
一、通用部分
(一)严禁违章扒乘机车车辆、以车代步、飞乘飞降、钻车,在运行的机车车辆前抢越线路。
(二)严禁作业人员在车底坐卧、避雨、乘凉、休息,除线路检查人员外严禁在钢轨,枕木头和道心中行走。
(三)严禁未按规定设置防护,遇到现场防护员与驻站联络员失去联系时,禁止继续作业。
(四)严禁作业人员坐在运行中平板车上或坐在端板上,严禁在高出车帮、易窜动货物上站立、行走、坐骑。
(五)严禁施工人员随意跨线避车、抢越线路、跨越未封锁的正线抬运笨重物件。
(六)严禁在遇大雾、大雨(雪)、雷电交集、扬沙,能见度不足200m,或遇到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天气时,未采取特殊安全措施进行露天登高或上道维修施工。
(七)严禁未按规定使用安全用具、未采取防滑、防坠、专人防护制度等进行登高作业。
(八)严禁作业人员及携带物品距接触网设备带电部分不足2m(间接带电作业除外)。
(九)非专职司机、无证上岗或无资质操作设备、驾驶机动车辆。
(十)严禁点前提前上道、点后滞后下道,单人单岗作业。
(十一)严禁防护员脱岗、扎堆、聊天、兼做其他工作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十二)严禁工、机具未随人下道,作业后机具、材料未清出限界,危及行车安全。
施工作业完毕后,达不到放行条件禁止盲目放行列车。
(十三)严禁作业人员在两线间行走停留及放置工器具、材料(邻线未停止行车)。
(十四)严禁上线作业私自使用手机。
(十五)严禁酒后上岗和在岗饮酒。
(十六)严禁车辆分解、连挂不按规定执行或作业平台(吊车臂)未复位就动车。
(十七)严禁动车前不进行制动试验。
(十八)严禁自轮运转设备不按规定设置防溜或在车站停留不按规定信号。
(十九)严禁汽车司机不按规定系安全带、开车打电话和发信息、超速行驶、违章超车。
(二十)严禁不执行吊车作业“十不吊、八禁止”。
(二十一)严禁超范围作业、超项目作业或不按工作票中分工,超越职责作业。
(二十二)严禁擅自关闭GYK设备、人为延长接车进路和违章解锁等造成GYK失控。
(二十三)可能导致人身事故的其它违章违纪行为。
二、供电专业
(一)严禁起重机从事运输生产作业时,在臂架式起重机臂架下,回转式起重机回转区域内,吊起的货物下站人。
(二)严禁未确认作业人员全部撤离接触网设备就通知拆除接地线。
(三)严禁未确认停、送电条件,错误停、送电。
(四)严禁任何人员在高速铁路客运专线“天窗”、封锁时间外上线作业。
(严禁“非法上道”)
(五)严禁停电作业未执行停电、验电、接地封线技术措施。
严禁未按规定装设地线、等位线或装设、拆除地线、等位线程序错误。
(六)高铁作业完毕,机具料遗留在线路护栏内。
(七)严禁违章指挥,强令作业人员冒险作业;
使用不具备防护资格的人员担任防护;
上道前现场防护员未与驻站联络员确认,作业过程中未执行联控规定。
(八)严禁签发、审核工作票不按规定,造成地线设置错误或关键安全措施不正确、不完备。
(九)严禁不召开工前预想会、不参加工前预想会就进行作业。
(十)严禁工作票、预想会弄虚作假或预想会不录音。
(十一)严禁使用的受力工具、绝缘工具超出试验周期或存在严重缺陷。
(十二)严禁验电接地不穿绝缘靴、不戴绝缘手套。
(十三)严禁接挂地线时身体接触地线、挂好后身体直接接触地线。
(十四)严禁作业时与带电体安全距离不足。
(十五)严禁未确认安全措施布置完毕就开工作业。
(十六)严禁V型天窗作业时,作业车平台向带电侧转动。
(十七)严禁作业时,未经平台操作人许可就攀登作业车梯子。
(十八)严禁车梯作业不按规定采取防倾倒、掉道措施。
(十九)严禁作业人员以低职代替高职作业。
(二十)严禁在带电的电压互感器和电流互感器二次回路上作业不按规定执行。
(二十一)严禁不按规定进行高压试验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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