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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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进一步深化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
保持现有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编制和性质不变,健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会的体制,县公管委下设县专业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委会、县重大决策监督管理委员会。
县专业技术监督管理委员会作为县负责公共资源管理的行业协调机构,主要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相关领域的专业沟通和探讨,减少交易风险,共同制定本县公共资源交易规范性文件,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发展形势和存在的主要问题,研究解决方案和办法,组织开展全县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合调研活动。
委员会成员由:
县财政局、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公管办。
县综合执法监督管理委会负责组织开展公共资源交易工作联合检查,加强各行业部门之间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执法活动的联动;
有效解决相关争议,各司其责,及时纠正、制止、查处招标采购领域的违法行为,有效扼制工程建设领域非法转包分包、借用资质、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
建立健全本县建设项目、政府采购项目、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集体)产权等交易活动的诚信体制。
纪监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管办。
县重大决策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提出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的重大政策措施,分析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形势,研究分析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协调解决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积极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部门交办的事项。
县政府办、纪监委、县发改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管办。
县公管办作为县政府指定负责全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机构,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实施集中监管和行政执法,指导和监督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工作。
(二)县公管办行使下列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方面,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2、交通工程建设方面,对交通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3、水利工程建设方面,对水利工程招投标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4、国土、产权交易方面,对国土、产权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5、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方面,对环境权益、大型户外广告等交易活动进行监管、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6、其他领域公共资源交易的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
7、组织开展政府采购活动的行政监管和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工作,相关行政权力返回财政部门。
8、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对交易履约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和联动执法,对中标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督管理职责仍由有关部门承担。
(三)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1、监管执法的组织。
县公管办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相关部门不再行使已经集中的监督管理和行政处罚权,有关机构和人员编制随转。
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相关人员进驻县公管办集中办公,接受统一管理,县公管办和相关部门的权力清单及时进行调整、公布。
2、监管执法的程序。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规范监管,严格执法,自觉接受监督。
3、监管执法人员的管理。
县公管办负责行政监管执法队伍建设。
执法人员应符合省人民政府关于行政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上岗前进行执法培训、考核,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加强行政监管执法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行政监管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度,加强培训,不断提高监管执法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能力。
4、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
县相关部门应及时向县公管办通报有关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法律、法规、政策的情况;
县公管办要及时向相关部门通报监管执法信息。
四、实施步骤
9月,县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安吉县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
县编委办将机构职能调整正式上报市编委审批,经同意后及时研究制定新“三定”方案印发实施。
10月,县公管办开始履行新的集中监管职能,完善机制,规范秩序。
县公管办要会同县监委、县编委办、县法制办等部门适时组织督查,确保公共资源交易集中监管体制机制改革推进到位。
12月底前做好总结工作,向县委、县政府及省、市有关部门报告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运行情况,提出下一步完善提升的思路建议。
各乡镇(街道)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同步推进。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切实提高思想认识,高度重视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结合行政体制改革、政府职能转变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等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县成立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领导小组,由常务副县长任组长,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主任任副组长,县法制办、县编委办、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公安局、县财政局、县国资委、县国土局、县住建(规划)局、县交通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审计局、、县环保局、县综合执法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金融办、县人行等相关领导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公室),由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管理办公室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
(二)建立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行政监管执法协调机制,县编委办、县法制办要加强对公共资源交易集中行使行政监管和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厘清部门权责,认真调查研究,深入分析问题,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县公管办和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依法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县公管办履行集中监管和行政处罚职能的指导和监督,切实规范交易秩序。
(三)落实经费保障。
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后,所需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全额予以保障。
(四)严格责任追究。
因失职、渎职行为阻碍改革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责任人员责任。
附件:
1、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2、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权力清单
3、集中行使公共资源交易监督处罚权限范围说明
附件1
安吉县公共资源交易目录
类别
项目
A
工程建设类(含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
A01
房屋建筑建设工程
01工业建筑(构筑物)工程
02民用建筑(构筑物)工程
03公共建筑(构筑物)工程
04地基与基础工程
05建筑装修装饰工程
06钢结构工程
07消防设施工程
08建筑智能化工程
09城县及道路照明工程
10园林古建筑(含古建筑修缮)工程
11建筑幕墙工程
12电子工程
13环保工程
14暖通工程
15建筑物、县政设施设备爆破与拆除工程
16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17其他房屋建筑(构筑物)工程
A02
县政公用建设工程
01城县道路及智能化工程
02城县桥梁工程
03城县隧道工程
04城县公共交通、公共广场工程
05城县排水工程
06城县供水工程
07城县污水处理工程
08城县泵站工程
09城县各类给排水管道工程
10城县燃气工程
11城县热力工程
12城县垃圾处理环卫工程
13城县轨道交通工程
14城县及道路照明工程
15体育场地设施工程
16城县地下公共设施工程
17城县住宅小区场外工程
18城县防洪排涝工程
19与城县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20其他县政建设工程
A03
园林绿化建设工程
01城县园林工程
02城县绿化工程
03绿化储备树木
04与城县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5其他城县园林绿化工程
A04
公路建设工程
01各等级公路工程
02公路桥梁工程
03公路隧道工程
04公路交通安全设施
05公路养护与绿化工程
06与公路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7其他公路建设工程
A05
港口与航道建设工程
01码头工程
02航道工程
03水下地基和基础工程
04围堤护岸工程
05通航建筑设备安装工程
06港口装卸设备安装工程
07水下开挖与清障工程
08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9其他港航工程
A06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
01不同类型水利大坝工程
02水电站厂房工程
03引水和泄水建筑物工程
04通航建筑物工程
05水利基础工程
06堤防加高加固工程
07水利泵站工程
08水利涵洞工程
09水利隧道工程
10水利公路与桥梁工程
11河道疏浚工程
12水利灌溉工程
13水利排水工程
14江湖整治工程
15与水利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16其他水利水电工程
A07
机电安装工程
01工业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02公用工程的机电安装工程
03公共建筑的机电安装工程
04与工程建设相关的重要设备、材料
05其他机电安装工程
A08
电力工程
01变电站建设工程
02小型电力基建工程
03电力专业工程设备与安装
04其他电力专业工程
B
地矿资源类(含地矿出让、整治)
B01
建设用地出让
01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一宗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土地使用权出让
02其他性质用地使用权出让
B02
矿产资源有偿出让
01采矿权有偿出让
02采砂权有偿出让
B03
地矿整治
01废弃矿山生态环境治理(山体复绿)
02土地整治工程
03地质灾害治理(财政出资)
B04
山水地田滩使用权经营权养护权
01林地使用权有偿出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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