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供电局反违章管理规定样本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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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起草人:
许建新徐敏白杰韩涛
主要审核人:
赵雄焰王冰春学元王奎华龙海军期永川李少华赵坤
鲍婕可勇徐文新李昆云
批准人:
杨波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归口并负责解释。
本规定的版本及修改状态:
D/0
1
1范围
1.1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教育、引导、控制员工在生产活动中遵章守
1.2本标准适用于玉溪供电局所有员工和在玉溪供电局开展作业的承包商(供应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列文件中的条款经过本规定的引用而成为本规定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
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定。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
本规定。
2.1《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2.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2.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部分)
2.4《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线路部分)
2.5《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
2.6《南方电网公司安全生产奖惩规定》
2.7《云南电网公司八条禁令》
2.8《云南电网公司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修订)
2.9《云南电网公司变电站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修订)
2.10《云南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安全工作规程》(试行)
2.11《云南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操作票实施细则》(试行)
2.12《云南电网公司配电网电气工作票实施细则》(试行)
2.13玉溪供电局《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
2.14玉溪供电局《生产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
2.15玉溪供电局《承包商(供应商)诚信评价管理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1违章
是指员工(包括各级领导、工程技术人员、工作中雇佣的临时工、民工,工作人员等)在电力生产
活动过程中,违反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
为。
根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严重、较严重和一般性违章,分别为Ⅰ类、Ⅱ类和Ⅲ类违章,具体
违章行为和分类见附录A
4职责
4.1安全监察部
4.1.1监督检查各单位反违章工作开展情况。
4.1.2负责建立局级违章档案,统计、核实各单位违章情况,提出考核及处理意见,每月30日前报企
业管理部。
4.1.3负责在月安全生产分析会上通报违章积分情况并进行违章分析。
4.2企业管理部
2
负责生效考核建议的受理和统计、通报。
4.3人事部
负责考核建议的执行及组织培训。
4.4各部门
4.4.1负责本部门反违章的具体工作。
4.4.2对各施工现场按到位标准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违章,杜绝各类违章的发生。
4.4.3负责在发现违章行为后,2日内将违章情况上报安全监察部。
4.5各级人员
均有制止、报告违章行为的权利和义务。
5内容与要求
5.1违章统计
5.1.1局属各部室、基层单位内部检查发现的违章按本部门发现违章统计,另外按局发现违章统计;
局发现一次违章,基层单位必须发现三次违章。
5.1.2局发现违章,对违章者及违章者所在部门按Ⅰ类违章扣除6分/次、Ⅱ类违章扣除4分/次、Ⅲ
类违章扣除2分/次,并及时完成安全违章档案的记录。
对发现违章者及发现者所在部门按Ⅰ类违章加3
分/次、Ⅱ类违章加2分/次、Ⅲ类违章加1分/次。
5.1.3部门发现违章,对违章者按Ⅰ类违章扣除6分/次、Ⅱ类违章扣除4分/次、Ⅲ类违章扣除2/次。
对发现违章者及所在部门按Ⅰ类违章加6分/次、Ⅱ类违章加4分/次、Ⅲ类违章加2分/次。
5.1.4部门发现班组违章,局不进行违章考核,按本部门相关规定对违章班组及人员进行考核、教育;
班组发现违章,由班组进行考核、教育,将违章情况及考核情况报所部备案。
5.1.5扣分按负分记;
加分按正分记。
5.1.6同一人在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违章行为加倍考核,同一部门在一个年度内重复发生同一类型的
违章行为加倍考核。
5.1.7各级人员在发现违章后应立即制止并做好记录,由违章人员签名确认,并填写违章情况统计表
由部门领导签名确认加盖公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安全监察部作为积分依据,超过上报期限将不予以办理
加分;
5.1.8各级人员发现违章须做好记录,并由违章人员签名确认,若违章人员拒绝签字可汇报安全监察
部,对该违章人员进行加倍积分及经济考核。
5.1.9安全违章累计积分如按本规定的第5.2.1.2、5.2.1.3条考核后,相应分值消除,余分继续纳入统
计。
5.1.10安全违章累计积分如按本规定的第5.2.1.4条奖励后,积分继续保留。
5.1.11违章累计积分每年年底清零。
5.2奖励与考核
5.2.1局内考核
5.2.1.1对各类违章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和《生产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
经济考核。
5.2.1.2个人积分累计(经冲抵后)达-10分,当事人脱岗培训一周,并扣除一个月月奖。
5.2.1.3部门积分累计(经冲抵后)达-30分,扣除该部门当月20%月奖。
部门行政负责人脱岗培训
三天、扣除当月月奖,并在当月局安全生产分析会上“说清楚”。
5.2.1.4部门累计积分(经冲抵后)达+30分,给予部门元奖励,个人累计积分(经冲抵后)
达+10分,给予个人1000元奖励。
(安监人员除外,安监人员包含专职安全员)
5.2.1.5按照局级发现一次违章,基层单位必须发现三次违章的规定,对部门发现的违章不足局级发
现的违章时,少发现一次扣部门4分/次,多发现一次给予发现违章部门加4分/次。
3
5.2.1.6违章考核罚金列入安全奖励基金,奖励基金不足支付奖励时,由局专项奖励资金进行兑现奖
励。
5.2.2承包商考核
5.2.2.1对各类违章行为,按照《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和《生产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
5.2.2.2承包商之间不得互相借用“两种人”,一经发现立即取消在玉溪电网内“两种人”资质,时
限为下一次复审。
5.2.2.3承包商作业人员发生2次Ⅲ类违章对作业人员与工作负责人分别计黄牌一张,发生1次Ⅱ类
违章对作业人员与工作负责人分别计黄牌一张,作业人员发生1次Ⅰ类违章对作业人员与工作负责人分
别计红牌一张,累计3张黄牌计红牌一张。
5.2.2.4工作负责人记1张红牌取消在玉溪电网涉网作业一年的“两种人”资质。
施工人员记3张红
牌后取消在玉溪电网涉网作业一年的施工资格。
5.2.2.5承包商按玉溪供电局《承包商(供应商)诚信评价管理标准》和违章统计5.2.2执行。
6检查与考核
执行情况由各部门及安全监察部根据工作安排适时进行检查,检查情况纳入《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
则》、《生产管理经济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7附录
7.1附录A玉溪供电局违章行为分类
7.2附录B违章情况统计表
7.3附录C局内违章管理流程
7.4附录D承包商违章管理流程__
附录A
玉溪供电局违章行为分类
一、严重性违章(Ⅰ类违章)
1.违反规定无票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
2.违反规定无监护进行电气操作或工作。
3.不按规定进行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悬挂标示牌和装设遮栏即进行工作。
4.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即进行工作。
5.跳项执行操作票所列项目。
6.违反规定进行防误闭锁装置的解锁操作。
7.违反规定不履行工作终结或工作票终结手续。
8.约时停、送电。
9.指挥或强令作业人员违章作业。
10.未核对设备双重名称就进行操作。
11.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作业。
12.使用不符合规定的安全工器具。
13.对外包队伍资质审查不严,未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未进行安全交底。
14.外协队伍施工手续不全(任务许可单、工作负责人资质、签发人资质等)就许可工作。
15.未经同意擅自变更施工方案和工作计划。
16.三大措施未履行审批手续、未带到工作现场、无学习记录、未严格执行。
17.项目管理(责任)单位、监理单位未认真履行职责,现场发生严重性违章。
18.签发(会签)、许可不合格工作票。
19.工作票上所列停电设备名称与停电申请不相符。
20.安全措施未设置完毕即办理许可手续或开始工作。
21.现场安全措施与工作票所列安全措施不一致。
22.未按规定填写、使用二次措施单。
23.工作负责人、监护人擅自离开现场或直接参加工作,未履行监护职责。
24.工作人员未全部撤离现场就办理工作终结手续。
25.故意泄露、转借她人使用或使用她人用户名和密码。
26.办理完工作终结手续后,工作班成员进入工作现场。
27.操作票填写未履行三审制度,操作完毕后未及时打勾或未操作即打勾。
28.事故抢修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即开始工作,未履行工作许可手续和终结手续。
29.装、拆接地线(拉、合接地开关)未填写接地线装、拆记录。
30.接地线未使用专用的线夹固定在接地体和导体上,使用缠绕的方法进行接地或短路。
31.接调度指令后未填写受令记录就复诵,接令人在向监护人、操作人转达操作指令时,操作人未复诵。
32.二次接线工作,未执行拆一根包一根。
33.作业人员擅自变更安全措施,穿(跨)越安全遮拦。
34.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皮卷尺和线尺(夹有金属丝者)进行测量工作。
35.变电站内搬动梯子、管子等长物未放倒两人搬运。
36.属调度机构管辖的设备,未经调度下令,擅自变更接线方式、运行方式。
37.变电站第一种工作票未设置唯一通道将检修设备与运行设备隔离。
38.攀登杆(塔)前未认真检查基础、脚钉、爬梯、拉线是否牢固。
39.上下杆塔过程及转移作业位置失去保护,高处作业人员未使用安全带。
40.使用升降板上下电杆。
41.同杆塔架设的多层电力线路装设接地线时,未按先装设低压,后装设高压,先装设下层,后装设上
5
层,先装设近端,后装设远侧的规定执行。
42.立、拆杆时,除必须的工作人员外,其它人员未远离1.2倍杆高的距离。
43.在城镇及跨越公路的线路进行检修或放线时,不设置封闭式警戒线或在公路上不设专人监护。
44.登杆(塔)前未核对线路名称及杆塔编号。
45.进入电缆沟或电缆井前未进行通风、未做防火、防坠物措施。
46.起重作业无专人监护、指挥,起吊重物时在起吊物下逗留,吊臂及被吊物上站人或有浮置物。
47.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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