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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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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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审批
职务
姓名
签名
日期
起草人
EHS专员
王胜
起草人
EHS环保主管
李烨冰
审核人
EHS经理
袁传敏
批准人
总经理
颜国明
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制度
发放范围
颁发部门
EHS
编号
ZXSW-WI-EHS-0308-02
接受部门
份数
编号
接受部门
份数
编号
接受部门
份数
编号
M1车间
1
01
M2车间
1
02
M3车间
1
03
储运部
1
04
焚烧炉
1
05
生产部
1
06
合成开发部
1
07
中试车间
1
08
质量保证部
1
09
工程部
1
10
质量控制部
1
11
合规中心
1
12
验证部
1
13
行政管理中心
1
14
智能支持中心
1
15
采购中心
1
16
人力资源中心
1
17
财务中心
1
18
研发分析
1
19
注册部
1
20
一、目的
为了促使上海中西三维药业有限公司所属企业预防和控制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使得建设项目符合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子(分)公司、车间及部门实施的所有建设项目。
三、定义
1、建设项目是指按固定资产投资方式进行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以及区域性开发项目。
2、环境影响评价(简称:
环评)是指对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3环评形成的文件包括:
《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
四、管理要求
1、建设会产生污染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在实施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区域内,还必须符合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2、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积极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原料,采用不产生或少产生污染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最大限度地提高资源、能源利用率,尽可能在生产过程中把污染物减少到最低限度。
3建设项目的工艺设计应采取各种有效措施,避免或抑制污染物的无组织排放。
4按照“以新带老”的环保原则,建设项目必须采取措施,治理与该项目有关的原有环境污染。
5建设项目中有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应列出环境保护设施的投资概算。
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环境保护设施和其它防治污染的措施必须经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6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应当遵守项目建设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文件的规定,防止或者最大限度减少项目对环境造成的不良影响,改善、恢复因建设活动受到损害的环境。
7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负责落实建设项目过程中的环境管理各项措施和要求,完成建设项目需要履行的环保审批手续,组织实施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以及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审批意见中提出的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确保建设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的法规及文件的规定和要求。
8建设项目备案报告或立项审批报告,企业在上报公司项目管理部门的同时抄报公司EHS部门。
9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提交建设项目的企业环境管理员审核后先报公司EHS部备案,再报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批。
10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批复、试生产批复、竣工验收批复等相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在建设过程中发生的有关环境事项,应按照公司《环境事项报告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公司EHS部。
五、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规定
1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简要说明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存在的问题等。
2在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环保篇(章)中应描述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和环境承受能力、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污染物排放的总量、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环境保护投资估算、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第四条在初步设计的环保篇(章)中体现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描述环境保护设计依据;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组成、数量、排放规律、排放方式、去向;污染物总量控制;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绿化设计;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环境监测机构;环境保护投资概算;存在的问题及建议等。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三)工艺流程和预期效果;(四)操作管理人员设置;(五)投资概算及运行成本。
六、各建设阶段的环境保护规定
1企业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应该咨询属地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指导意见,确认项目需要完成的环评文件要求。
2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以及可能对环境影响的程度,按照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指导意见,依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开展不同要求的环评工作。
3环评文件中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环评资质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编制。
环评机构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按照国家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编制环评文件。
环境影响登记表可由建设项目的企业按照相关要求填写。
4接受委托为建设项目提供环评服务的机构,应当是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审查合格后,获得资质证书的环评机构。
5企业的建设项目应依照《上海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管理规定》等法规要求,到有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
6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环境影响报告书报批之前,通过媒体或者其他方式,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所及范围内进行公示。
在规定期限内为公众提供查询、查阅服务,收集相关意见。
建设项目企业可委托环评机构协助完成公示。
7建设项目企业可以委托环评机构开展公众调查。
根据公众调查的需要,可以组织召开论证会、听证会、问卷调查。
在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时附具对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的意见采纳或者不采纳的说明。
若对公众、专家及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中不予采纳的,应说明不予采纳的理由并提出相应的对策或措施。
8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建设项目环评文件。
部分重大建设项目经有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环评文件。
9按照规定不需要进行可行性研究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项目开工前报批环评文件。
其中,需要办理营业执照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在办理营业执照前报批环评文件。
10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未经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批准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11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
12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评文件情形的,建设项目企业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评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13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设计。
资质等级满足承包要求。
14建设项目企业应监督审查承担建设项目设计的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评文件及批准文件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投资概算。
15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委托具有环保工程专业承包公司单位资质的单位承担环境保护设施工程。
资质等级满足承包要求。
16建设项目企业及施工单位不得随意变更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确需变更的,应当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准文件的要求。
17建设项目企业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在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采取环保措施,控制扬尘、噪声、振动、废气、废水、固体废弃物等污染,防止或者减轻施工对水源、植被、景观等自然环境的破坏,改善、恢复施工场地周围的环境。
需要夜间施工的,必须到当地环保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18项目建设过程中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公司单位可委托具有环境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对建设项目施工中落实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技术监督。
19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项目公司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在环评批文中明确要求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建设项目,建设项目企业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试生产(试运行)。
20建设项目需配套的环境保护设施已按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建成,环评文件和环保部门审批意见中所提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经落实,建设项目企业可以向环保部门申请建设项目的试生产(试运行)。
21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通常为3个月。
建设项目因工艺需要等特殊原因,未能在期限内完成试生产(试运行)的,可以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前1个月向原环境保护行政主管审批部门,申请延续试生产(试运行)。
试生产(试运行)自首次批准之日起最长不超过1年。
22在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应该完成以下任务:
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调试环境保护设施使其正常运转,在有效负荷下监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的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批文明确要求进行后评价的,要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目标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或者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要按规定要求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要求建设单位以新带老,或要求采取“区域削减”措施达到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其相应措施应得到落实;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23建设项目企业在完成试生产(试运行)期间应该完成的环保任务后,可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申请竣工验收。
按照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的意见,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完成验收监测报告。
24建设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时,应当向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提交环境保护设施试运行的监测报告。
25建设项目在试生产(试运行)期满时生产负荷达不到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企业应经审批其环评文件的环保部门同意,先按实际生产负荷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
项目生产达到规定负荷后,再申请正式验收。
26建设项目没有通过环保部门的验收,建设项目不得通过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不得投入正式生产。
27建设项目企业应该单独编写环保竣工验收报告。
在项目总体工程竣工验收中编写环保篇章,体现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的内容。
七、建设项目的污染防治规定
1凡在生产过程中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粉尘、酸雾、恶臭、气溶胶等物质,宜设计成密闭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尽可能避免敞开式操作,减少无组织排放。
如需向外排放,还应设置除尘、吸收等净化设施。
含有易挥发物质的液体原料、成品、中间产品等贮存设施,应有防止挥发物质逸出的措施。
2废气中所含的气体、粉尘及余能等,其中有回收利用价值的,应尽可能地回收利用;无利用价值的应采取妥善处理措施。
3在排放废气、粉尘处理系统的处理前后,应设置监测采样口。
采样口的位置应按照国家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排气筒的高度在满足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外,还应满足大气环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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