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基本知识点及相关习题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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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外观设计同商标同样,都是是一种工业产权。
3.使用目的不同样。
外观设计是为了装修商品,使商品雅观,吸引花销;
而商标是为鉴识和差异。
4.受法律保护的条件不同样。
同一图案,可作商注明册,也可申请外观设计专利,但法律结果不同样。
外观设计有保护期;
而商标的保护期可经过续展实现永久保护。
美国“可口可
乐”开始以外观设计保护,期满后采用商标保护,到此刻100多年历史。
防守商标和结合商标的差异与联系:
防守商标和结合商标对最始创立的商标都起着必然的防范作用。
二者的差异:
1)结合商标主若是在同种商品中起防范作用,而防守商标则是在非同类商品中起防范作用。
2)防守商标要求出名商标使用,结合商标无此要求。
商标法调整的对象
一是纵向的商标管理关系;
二是横向同样主体间的商标关系;
三是商标管理机关内部的商标关系。
商标法的渊源
一)宪法
二)法律
三)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司法讲解
五)国际合约
商标法第三次校正的内容
2013年8月宣告,2014年5月1日推行。
主要改正5点:
第一,新商标法首次明确商注明册审查时限,商标局应该自收到商注明册申请之日起9个月
内审查达成,吻合规定的,予以初步判定通知。
第二,新商标法在申请方式上确立了电子申请的法律地位;
增加声音能够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第三,新商标法还增加了处分性赔偿规定,对恶意入侵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能够在权
利人因侵权碰到的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获取的利益也许注册商标使用赞成费的1到3倍的范
围内确立赔偿数额。
新商标法还将法定赔偿额上限从50万元提高到300万元,进一步加大
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治。
第四,生产、经营者不得将“出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也许容器上,也许用于广
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第五,有针对性地规范商标代理活动。
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
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誉档案。
可视听性的标志能够分解为四种状况
一)平面标志。
文字、图形、数字、图案。
多为组合标志。
二)立体商标。
我国规定三维标志:
1.和商品没关的立体形状;
2.商品的容器、包装形状;
3.商品自己外形。
第三种受限制,须是非功能性的。
三)颜色组合。
指两种颜色以上,不包括单一颜色。
只有组合才拥有显然性。
四)声音商标。
新商标法规定声音可单独注册商标。
不拥有显然性的标志4种:
第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第二种,表达性商标:
可是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产地及其他特色的,则属于不拥有显然性和鉴识性的状况,不能够被赞成注册。
第三种,功能性三维标志:
《商标法》第12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己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取技术收效而需有的商品形状也许使商品拥有实质性价值的形
状,不得注册。
第四种,通用表记:
在其他领域中已经拥有公认含义的通用表记不能够作为商标使用。
不得违纪作为商标使用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
:
以下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同样或
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也许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同样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同样也许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赞成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旌旗、徽记等同样也许近似的,但经该组织赞成也许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示推行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同样也许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同样也许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诈性,简单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色也许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民俗也许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也许公众认识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拥有其
他含义也许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
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连续有效。
几类主要在先权益
1.在先商标权
2.入侵在先著作权
3.在先商号权
4.出名商品名称权
5.出名人物或虚假人物的形象也可能组成商注明册的在先权益。
6.姓名权、肖像权
使用地名商标的3例外
第一,地名拥有其他含义的。
所谓其他含义,有两层意思:
一是有的地名有多种含义,而地名的含义其实不突出,如凤凰、长寿、仙桃、和同样。
二是有的地名作为商标已使
用多年,花销者已经公认为是商标的,如贵州茅台、青岛啤酒等商标已经使用多年,拥有显然性,起到了商标的差异作用,法律认同其拥有“第二含义”,即商标的特色。
第二,地名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特色,决定
了这类商标有时不能防范要把地名作为其商标的一部分,比方“河田鸡”、“金华火腿”等,对这类使用地名的商标,法律不禁止。
第二,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连续有效,指在1988年《商标法推行细则》明令禁止前已获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连续有效。
其他状况的申请
1.申请烟草制品商注明册须提交国家烟草局颁发的生产赞成证;
2.申请报刊、杂志商注明册的,应供应新闻初版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
3.申请人用人物肖像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的,必定供应肖像权人的授权书并经公证机关公证。
申请案相矛盾的办理
1)不同样日申请,申请在先者获准。
2)同日申请,使用在先者获准。
3)同日申请,但同日使用或不能够证明何人使用在先者,由申请人自行协商;
不能够协商
一致者,通知以抽签方式决定。
4)证明文件及供应时限(30日提交
+30日协商)。
对注册申请进行审查的内容
商标局主要审查组成、显然性、与在先权益可否矛盾、与在先商标可否相似。
1.申请注册的商标所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组成要素
可否违反商标法的禁用条款;
2.申请注册的商标可否具备法定条件,也就是说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等可否拥有显然特色,易于鉴识;
3.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应损害他人的在先权益,亦不能够恶意抢注;
4.申请注册的商标可否与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近似商品上注册的商标同样也许周边似;
可否与申请在先的商标及已撤掉、注销不满1年的注册商标同样也许周边似。
复审案件分为以下四种:
1)当事人不服商标局驳回注册申请的决定;
2)当事人不服商标局商标异议的裁定;
3)当事人对撤掉商标裁定不服;
4)对撤掉违纪使用的注册商标决定的复审。
商标权的内容
一)专有使用权
二)禁用权
三)转让权
四)赞成使用权
五)标志权
禁用权的效力
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样的商标;
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在近似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
4)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执行转让权的规定
1)转让注册商标的,需申请商标局赞成。
2)近似商品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不得切割转让,其专用权应全部转让。
3)结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4)已经赞成他人使用的商标不得随意转让。
5)集体商标不得转让。
6)共同全部的商标,任何一个或部分共有人不得擅自转让。
7)转让注册商标不得致使可能产生混淆也许其他不良影响,
否则商标局不予赞成,
予
以驳回。
执行赞成使用权的要求
1)赞成人应督查被赞成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质量量;
2)被赞成人保证使用商标的商质量量;
3)在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注明自己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4)赞成使用合同应该报商标局备案。
司法实践中,未经备案的,不影响赞成合同的效
力,但不得抗衡好意第三人。
赞成使用中其他规定
1)被赞成使用的商标,须是注册商标,且不得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
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及上述要素组合;
2)被赞成使用的商品,必定是注册商标判定使用的商品中的全部或部分,不得高出此
范围;
3)赞成使用的商标的限时,不得高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的有效限时;
4)使用赞成不合用于集体商标与证明商标。
5)共有商标赞成使用须获取全部共有人赞成。
6)结合商标应与主商标一起赞成他人使用,不能够单独赞成他人使用。
注册商标的注销的状况
1.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
2.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名义、地点也许其他注册事项的;
3.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
4.连续3年停止使用的;
5.使用注册商标,其商品精雕细琢,以次充好,欺诈花销者的。
商标局宣告无效的不当注册的4种状况。
(1)将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标志并获取注册的;
(2)将注册商标禁止使用的标志作为商标标志并获取注册的
(3)注册三维标志商标是仅由商品自己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取技术收效而需有的商品
形状也许使商品拥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
(4)以欺诈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注册的,主若是指虚假、隐瞒事实真相或捏造申请
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以及由商评委认定的其他不正当手段。
禁止权的基本效力范围有4点:
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
比方,两个以上的经营者在衣饰上使用“枫叶”
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比方,在饮料上使用“天秦”和“天泰”;
第三,在近似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
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
第三,在近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如在酱油和食用植物油上使用“加加”和“伽伽”
标权的禁止效力将好多不正当竞争行为列入其范围。
商标侵权行为组成
;
。
商
1.民法上的一般侵权行为有侵权行为发生;
有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行为人有过错。
2.商标侵权行为组成的特别性
是民事侵权行为的一种。
在商标侵权可否需以过错和损害为要件或可否采用过错责任原则上,学者争议甚大。
商标侵权行为不以可否存在损害事实为前提,也不以存在主观上的过错为要件,只要行为人客观上推行了法律规定的入侵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就组成商标侵权行为。
入侵商标权行为的种类
第57条以下行为属入侵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赞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同样商标;
二)未经赞成在同一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或在近似商品上使用同样或近似商标,简单致使混淆的;
三)销售入侵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四)捏造、擅自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
五)未经赞成更换注册商标并将商品投放市场
六)故意为入侵商标权行为供应便利条件;
七)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反向假冒区分为两种状况:
1.未经赞成,将商注明册人的商品上的商标除掉,换上自己的商标,并将该商品作为自己的产品再次销售的行为;
2.擅自将商注明册人的商品上的商标除掉,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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