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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是介绍公司的三个基本特征:
①公司是企业法人
②公司是盈利性的经济组织
③公司必须依法成立,并有一定的组织机构。
在这一部分中,我更注重在基本特征的细节要求方面。
例如:
公司的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而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在我的理解看来,是因为分公司它没有自身独立的财产,没有权利进行独立的一切合法的经济活动,它受到总公司的制约。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①公司设立的条件②公司章程的制定③股东出资的方式④公司的设立登记⑤股东的权利与义务。
其中关于股东出资的方式联系的是会计学中所有者权益,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就构成了会计学中的关于所有者权益的资金来源。
二、介绍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②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③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④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这一部分主要是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内部上层结构的说明以及对各个组织机构权责的说明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对其主要关注国有独资企业在组织机构上与一般企业的区别。
国有独资企业不设立股东会,因为它是单一投资主体,不具备团体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其解释说明是为了区分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存在有其自身的四个主要特征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①设立的条件②设立的方式③章程的规定
④发起人的出资和公开募集股份
其中股份有限公司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区别主要是关于筹资的区别。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金来自于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并创立大会。
其中补充的是关于发起人在整个公司创立中的一系列责任。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四、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经理
六、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重要事项都要对外进行披露。
例如北京三元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XX-09-15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所以要对外宣布公司重大事项和披露公司季报、年报等供市民查看。
第四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一、股份的发行
这部分主要介绍了股份的特点,同时介绍了股份发行需要注意的事项。
二、股份的转让
在这里应区分记名股票和不记名股票的不同之处,同时可以了解到股票的转让并不是我们所想象的那样可以随意的转让,股份的转让需要符合一定的规则,进行一定的法律程序。
当然对于记名股票来说,不记名股票的转让相对简单迅速。
第五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本章节是为了说明为了强调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诚信义务,强化责任追究机制,公司法规定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六节公司债券一、公司债券的概念①公司债券的内涵
在这里我们还可以了解到公司集资的主要方式。
公司债券又叫公司债,是公司募集资金的一种特殊方式。
公司募集资金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发行股份,增加资本;
二是借贷。
而借贷又分两种,一是向银行等金融机构、某些特定组织或个人借贷;
还有一种就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借贷。
而我们所说的公司债券就属于借贷的第二种方式。
②公司债和股份的区别
主要从三个方面来区分:
一是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二是利益分配不同,三是风险责任不同。
③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主要事项二、公司债券的分类三、公司债券的转让
根据二三节的内容,我们可以绘制一张表格,以便更清晰地区分记名债券和不记名债券。
四、转换公司债券
第七节公司财务、会计
一、公司财务、会计的意义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公司的损益核算与管理。
公司财务、会计管理规范化、明确化才能使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合理的基础,使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权益得到切实的保障。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三、公司利润的分配
四、公司公积金及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在三四小节中,主要关注的是关于法定公积金的问题。
法定公积金是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要注意的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八节公司合并、分立、增资。
减资一、公司合并
公司的合并有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即兼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
新设合并,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成一个公司两者有很大区别。
二、公司分立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概念,但都要经过一定的法律程序,要区分清楚。
公司分立而言,也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将部分产业分立出去产生新公司,原公司依旧存在;
另一种是将全部产业分立产生新的公司,原公司不存在。
三、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减
第九节公司解散和清算一、公司解散公司解散的原因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二、公司清算
所谓的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时,为终结现存的财产和其他法律关系,依照法定程序,对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从而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两者联系与区别:
公司解散,只有经过清算程序,清理债权债务、处置剩余财产,并注销登记才最终消灭其法律人格。
公司解散仅仅是缩小了公司的民事权利能力的范围,进入清算程序后,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清算包括解散清算和破产清算,其中解散清算又分为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
第十节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概念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
三、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地位
注意:
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中国法人资格,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四、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撤销
外国公司撤销在中国的分支机构,在未完成在中国的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一节法律责任
公司、发起人、股东、监事、经理、清算组和清算组成员、资产评估、验资或验证机构、有关国家机关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等,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按照公司法第199条至215条办理。
违反公司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票据法
在本书中,用六章来讲述关于票据法中的一些知识。
第一节票据法的概念和种类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概念。
广义上,票据是指商业上的所有凭证,如钞票、发票、
提单等
狭义上,票据仅限于以支付一定金额为目的的特种证券而票据法是指规定票据的发生与移转及其行使关系的法规。
二、票据的种类
对于票据,各国规定不同,现国际上一般都通认的票据应包括汇票、本票与支票。
但在现实中要参考各国法规。
第二节票据的性质与作用一、票据的性质
对于票据,由于票据所依靠的是出票人、承兑人或背书人的个人信用,它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强制作用。
票据虽是有价证券的一种,但在法律性质上与其他证券不同,其法律特征有一下十种:
①票据为设权证券②票据为要式证券
要式证券是指为使票据具有法律效力,票据上应具备法定要件,例如载明名称、金额、收付款银行等,否则票据无效。
③票据为货币证券
篇二:
《经济法》读书笔记
《经济法》读书笔记
第一章导论
主要内容和重点:
1、第一章主要介绍经济法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是一部集调整关系的民法、行政法、刑法规范与一身的法律,所以在学习时会涉及到以上的各项法律,就需要我们以孜孜不倦的学习态度查阅相关资料。
经济法具有不同的效力,不同表现形式,不同适用法律规范的法律规范,其适用原理比较复杂,学习时就要不怕困难,彻底弄清其原理。
学习经济发的目的在于提高主体(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的经济法律素质。
2、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经济关系,经济关系由可以分民事经济关系和行政经济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的是民事经济关系,反之即行政经济关系。
所以经济法律规范包括民法规范和行政法规范。
经济法的特征:
经济效益性,社会公正性,综合性
从宪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到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其法律效力从强到弱,且管辖范围由大到小。
适用规则为:
1)下位法不得和上位法相冲突,否则无效。
2)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适用。
3、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和刑法都有密切的关系,它们互相补充。
然而在主体、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制裁方式等方面经济法和其他法律也有差异。
调整方式:
民法:
主体协商—签订协议—履行合同—解决纠纷
行政法:
命令—服从—复议
刑法:
赋予刑事责任,予以严惩
4、学习经济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学习者的经济法律素质,树立经济法治观念和意识,参加法律实践,深化理论知识,提高依经济法办事的能力。
最后养成依经济法办事的习惯。
案例思考:
1、
(1)法院适用《种子法》是正确的。
《种子法》对于《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来说是上位法,管理条例中有与种子法相冲突的地方,那自然无效。
(2)法院无权对地方性法规进行司法审查。
因为对地方性法规的立法审查权,是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专有的权力,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均无此项权力。
2、
(1)该超市保安无权对王某进行拳打脚踢,保安只是保护超市的安全以及顾客的安全,而无权对顾客进行人身伤害。
(2)面对此情况,王某应该投诉保安和服务员张某,并在保安强行将其拽进保卫室的时候即使拨打110
(3)购物时清点自己的所买物,较少遗漏的可能。
第二章经济法的基本理论
主要内容:
主要介绍六个基本理论,经济法律关系理论、经济行为理论、代理理论、经济奖励理论、经
济责任理论和时效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理论
1)经济法律关系是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是产生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条件;
经济法律关系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为内容;
主体在经济关系中适用经济法后才会形成经济法律关系;
经济法也由主体、内容和客体构成。
2)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和政府
2、经济行为理论
1)经济行为概念是指经济法主体设立、变更、终止经济法律关系的行为。
经济行为是一种表意行为,即一定要意思表示真实。
2)经济法律行为的条件是行为人具有相应行为能力,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行为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益利益。
3)效力待定的经济行为指行为人不具有相应行为能力,其效力是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期限内不予补正则为无效经济行为。
4)可以变更或撤销的经济行为是指经济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这一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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