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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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具有明确的地域界限、管理机构和法人,原则上面积不少于5平方公里、不超过300平方公里,所有权与经营权明晰,多家经营时要有协议;
(五)根据《规范》及《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建设与运营规范((GB/T26362-2010))评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评分实施细则”),自我评估达到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标准;
(六)开业运营满1年及以上,近年无生态破坏重大事件,近3年无环境污染或旅游安全等重大事故。
第十条满足以上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的申报单位,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提出申请。
申报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见附件1);
(二)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见附件2);
(三)申报单位保障生态旅游可持续发展的承诺书;
(四)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受理申报的机构自收到申报文件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联合进行初评、筛选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通过省级旅游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共同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推荐。
第三章技术评估
第十二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自接到申报文件(含初评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核。
对申报文件合格的单位,6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技术评估;
申报文件不合格的,待其补充完善,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组织的技术评估组完成,技术评估组由旅游、环境保护等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成员不少于5人。
现场评估前,技术评估组将委派专家进行暗访,暗访通过方可开展现场技术评估。
第十四条现场技术评估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示范区申报单位汇报;
(二)核查申报文件及相关资料的真实性与科学性;
(三)实地考察申报单位,核查建设与运营示范效果,进行游客与社区居民调查或访谈;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评分表》,并与自评情况进行对比分析;
(五)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报告表》(见附件3);
(六)向申报单位通报评估情况,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在技术评估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向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申报单位反馈书面评估意见;
发现问题的,要求及时进行整改。
第四章考核验收
第十六条技术评估合格,或已按要求对技术评估发现的问题整改合格,并经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的机构核实后,申报单位可通过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向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提出现场考核验收申请。
第十七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收到考核验收申请后,在60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管理人员及专家开展考核验收。
考核验收工作内容主要包括:
(一)听取申报工作或整改情况汇报;
(二)实地考察申报单位;
(三)检查整改意见的落实情况;
(四)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意见表》(见附件4)。
第五章公示公告
第十八条对达到标准并通过考核验收的申报单位,在相关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对公示期间收到的投诉和举报问题,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应当进行现场核查,也可委托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核查,作出相应决定。
第十九条对公示期间未收到投诉和举报,或投诉和举报问题经调查核实、整改完善的单位,授予“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并颁发证书及标牌。
第六章复核管理
第二十条对示范区实行“动态管理、能进能退”的复核管理机制。
第二十一条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年11月底前将本年度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国家、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工作总结应着重分析示范区在生态旅游发展、规划建设、运营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具体实践(编写纲要见附件5)。
第二十二条对已授予称号的示范区每3年组织一次复核。
复核工作由国家有关评定机构统一组织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配合。
第二十三条复核工作程序为:
(一)成立复核工作组。
复核工作组应由相关领域专家和管理人员组成,人数不少于5人。
(二)材料审阅与现场考核。
依据《规范》及《评分实施细则》,审阅书面材料与考查现场,评估示范区生态旅游实践情况。
(三)形成复核意见。
复核工作组根据评估结果,填写《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见附件6)。
第二十四条对复核结果达不到《规范》规定1700分的示范区,直接取消其称号;
复核结果介于1700(含)-1799分的示范区,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五条对示范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经复核程序,直接撤销其“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称号。
(一)严重违背生态旅游发展理念,已基本丧失示范及推广价值;
(二)发生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或安全、消防、食品卫生等重大责任事故,经查明示范区负有主要责任;
(三)在经营过程中有造成重大负面影响的消费者投诉,经查实后未按期整改落实;
(四)有其他严重违规违法行为。
第二十六条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对复核情况予以公开通报。
被取消称号的示范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后方可重新申报。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参照本规程,自行制定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管理规程,推进省级生态旅游示范区发展。
第二十八条本规程由国家旅游局、环境保护部共同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申报表
申报单位名称(盖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座机)
(手机)
申报日期:
申报单位名称
主管部门
申报单位联系地址
邮编
申报单位负责人
办公电话
手机
申报单位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传真
已有其他称号
主要生态系统类型
与其他保护地的关系
(说明与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的关系)
植被覆盖率(%)
面积(平方公里)
依托城市名称及距离
可进入性(√)
高速公路
一级公路
二级公路
其他
上年经
营情况
全年游客量(人次)
日最高接待量(人次)
年收入(万元)
利润(万元)
简介:
申报理由(资源、开发、保护、宣传教育、管理情况和示范价值等):
(盖章)年月日
地市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联合推荐意见:
(盖章)年月日
省级旅游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意见:
技术评估组意见:
(组长签名)
年月日
考核验收组意见:
国家有关评定机构审核意见:
(盖章)年月日
附件2: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报告与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工作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基本情况:
创建背景、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生态旅游发展规划与区域经济发展规划的一致性分析等。
(二)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工作情况:
介绍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历程和主要工作,包括组织机构的建立、规划建设、环境保护、宣传教育、管理制度等。
(三)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取得的主要成就。
(四)经验教训和下一步工作目标。
(五)其他需要总结与说明的工作。
二、技术报告编写纲要
(一)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建立、实施及运行情况的说明;
(二)符合创建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的记录性、证明性材料:
对照《规范》及其《评分实施细则》,对示范区情况进行说明,并附对照表,对照表包括序号、创建标准、实现情况等内容。
(三)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创建相关资料汇总。
附件3: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技术评估表
申报单位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联系人
联系方式
技术评估组人员名单
姓名
单位/职务(职称)
电话
签字
组长
评估综述(包括评估得分、扣分及改进建议,不够可另附页)
评估组组长签字:
年月日
附件4: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考核验收表
验收组人员名单
验收意见(包括技术评估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验收结论,不够可另附页)
验收组组长签字:
附件5: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年度工作总结编写纲要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示范区的行政关系、地理位置、区域范围、经济社会发展简况等。
(二)生态旅游发展情况:
旅游人次、旅游收入及客源结构等。
(三)规划建设:
是否编制新规划或已有规划实施情况;
在环境解说系统、旅游信息网络、生态旅游交通、生态旅游产品、生态旅游服务设施等方面的新进展。
(四)运营管理:
市场促销与监管、资金筹措、人才培训、科学研究、社区参与、游客流量调控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五)环境保护:
生态环境质量监测、生态保护与恢复、污染防治与治理、文化传承与保护、环境管理制度执行、游客生态环境教育等方面的工作情况。
(六)工作体会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附件6:
国家生态旅游示范区复核意见表
被复核单位
复核工作组人员名单
复核意见(包括生态旅游实践情况、复核结论,不够可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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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 生态旅游 示范区 管理 规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