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实施办法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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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班子成员按照职责分工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2、落实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求和本村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情况;
3、认真解决群众来信来访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情况,对本村苗头性、倾向性不稳定因素处理情况;
4、管好班子、带好队伍,对涉及本村党员干部思想、工作等方面的问题和不廉洁行为进行告诫及时纠正情况;
5、模范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情况;
三、责任考核方式
根据自查自评、查阅资料和民主测评,按照平时工作、半年检查和年度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平时工作,由乡党委及各业务部门进行评价;
半年检查,与党风廉政建设各项检查督查相结合,采取专项检查、廉政督查等多种形式进行。
年度考核,重点考核支部班子和主要干部。
具体考核程序为:
自查自评、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实地捡查、个别谈话、情况反馈、综合评定、结果运用。
四、责任考核结果运用和评定标准
(一)支部班子责任考核的评定标准
班子考核评定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差4个等次。
各等次评定的具体条件为:
优秀:
(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能结合本村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工作积极主动,有开创性。
(3)在该年度内无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4)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90%以上。
良好: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能结合本村的实际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3)在该年度内无发生重大违纪违法现象。
(4)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80%以上。
一般:
(1)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基本做到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紧密结合,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4)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优秀率达到60%以上。
差:
(1)没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日常议程,没有与经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其他业务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
(2)不能结合本村的实际完成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各项任务。
(3)在该年度内发生了违纪违法现象。
(4)对党政领导班子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民主测评,优秀率未达到60%。
(二)班子成员责任考核结果的评定标准
班子成员的考核评定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各等次的评定条件:
(1)工作积极主动,有创造性,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敢抓敢管,坚持原则。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自觉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称职:
(1)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认真负责。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基本称职:
(1)能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
(3)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
不称职:
(1)对自己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认真负责;
(2)在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了重大违纪违法问题;
(3)有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之一的行为或有违纪违法问题;
(4)班子考核结果为差的,其班子主要负责人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5)受到党政纪处分的,该领导干部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6)受到诫勉谈话、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组织处理的,该干部应确定为称职以下等次。
(三)考核结果运用
l、考核结果要归入干部的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奖励惩处和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
2、对年度考核成绩位居前3名的村,由乡党委进行表彰,并在全乡党风廉政建设大会上宣布。
3、班子考核结果低于“良好”档次,班子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
被评为“差”的,要对主要领导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被评为“差”的,建议乡党委对该班子进行必要的调整。
班子成员考核结果低于“称职”档次的,其在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不能评为“优秀”或“先进”;
被评为“不称职”的,由乡纪检部门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连续两年被评为“不称职”的,进行组织处理。
五、责任追究的原则
(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要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规为准绳,查清事实,界定责任,区别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分清主观原因和客观原因,做到责任追究客观、公正、准确。
(二)谁主管,谁负责。
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对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不履行职责,发生重大问题,负有失职、失察责任的,要坚决追究领导责任。
(三)从严执纪,违纪必究。
坚决维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对于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必须受到追究。
(四)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通过严格的责任追究,进一步强化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一岗双责”意识。
六、责任的区分
(一)集体责任。
班子集体作出错误决定或者采取错误行动,造成工作失误或者集体违纪的,追究该班子的集体领导责任,同时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倡议者和积极实施者的个人责任。
(二)个人责任。
因领导干部个人原因,造成工作失误或者违纪违法的,追究该个人责任;
问题严重、影响较大的,同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三)主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人员。
(四)重要领导责任者。
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人员。
七、责任追究的方式
第一条对班子的责任追究
(一)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批评教育或责令检查,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
l、对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不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宣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党风廉政法规的:
2、对廉洁自律工作不重视,不采取措施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
3、不按规定的时间、内容和程序召开组织生活会,或者虽召开组织生活会,但不对照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情况,对存在的问题不进行整改的。
(二)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的,对该领导班子进行组织调整。
l、对上级党委、政府以及上级机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不认真贯彻执行,没有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年度计划,没有分解下达责任目标和具体组织实施的;
2、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班子和干部廉洁从政情况不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的;
3、对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正确处理的;
4、不重视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在行风评议中位列后三名的。
(三)班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1、出现重大政治问题,发生重大事故或恶性事件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2、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治理的;
3、班子严重不团结,班子软弱涣散,无法承担集体领导责任的;
4、班子有集体违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二条对干部的责任追究
(一)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诚勉谈话,限期整改;
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
1、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按照《规定》和《办法》的要求进行部署和安排,不听取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汇报的;
2、对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不组织检查考核,对党风廉政建设各项目标和规章制度不督促落实的;
3、自身不廉洁,拒不纠正存在的问题,群众反映强烈,在年度民主测评中“差”票率25%以上的。
(二)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诫勉谈话;
情节严重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降职或免去职务。
l、对群众反应强烈的问题能解决而不及时解决,致使酿成严重后果的;
2、对管辖范围内的干部管教不严,有问题不指出、不制止,致使发生不廉洁问题,造成严重影响的;
3、重大问题不经集体讨论,搞个人独断专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三)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l、干部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严重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问题以及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报告、不查处甚至意持、纵容的;
2、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事项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纪违法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或不依法依纪处理的;
3、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案件,致使国家、集体资产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恶劣影响的;
4、授意、指使、强令下属人员违反财政、金融、税务、审计、统计、法规,虚报浮夸、弄虚作假,多报、瞒报、编造、篡改有关数据或资料的:
5、授意、指使、纵容下属人员阻挠、干扰、对抗党风廉政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故意庇护违纪违法人员或者打击报复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的:
6、对工作人员严重违纪违法知情不管或包庇、纵容的;
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纪责任的,比照给予的党纪处分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条班子、干部在重大事项决策、重大建设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上出现重大问题或严重后果的,按照《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处分。
第四条班子或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轻、减轻或者免予责任追究。
(一)职责范围内发生违纪问题后,能主动、及时、如实报告,并能积极配合组织调查处理的;
(二)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重大案件,能主动、及时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扩大,挽回了影响的;
(三)发生问题后能主动、及时作出检查,并汲取教训,进行整改,效果明显的。
第五条班子或干部有下列情节之一的,从重或加重责任追究。
(一)发生重大问题后推卸、转嫁责任,不采取措施补救,致使危害后果扩大的:
(二)知情不举、压案不报,对存在问题予以庇护的;
(三)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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