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自市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实施方案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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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意见》(红政办发[2010]1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蒙自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认真贯彻落实。
一、工作目标
2011年4月底前,将国有企业(含辖区内中央和省属、原州属企业,下同)有伤残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11年底前,将国有企业其他老工伤人员(无鉴定等级的老工伤人员)和集体企业、其他企业(国有、集体改制企业、改制前工伤人员,下同)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基本解决企业老工伤问题。
二、工作内容
(一)多渠道筹集资金。
坚持“政策衔接、统筹调剂、企业尽责、公平合理、保持稳定”的基本原则,通过工伤保险基金调剂、企业趸缴部份费用、同级财政补助等多渠道筹资。
将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企业老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对原已按照规定通过一次性支付补偿金等办法终结工伤待遇关系的各类企业工伤人员,不再作为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清算标准和分担比例。
1、已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费用按《关于公布企业“老工伤人员”参加工伤保险统筹清偿费用标准的通知》(红劳社[2010]282号)的规定进行清偿,即企业以1—4级工伤人员数按伤残津贴8936元/人/年;
生活护理费4138元/人/年;
人均医疗费16477元/人/年为基数清算5年,工亡职工供养成亲属抚恤金以供养人数按4528元/人/年为基数清算5年。
未参加工伤保险企业的老工伤人员的统筹费用按上述清偿标准清算10年。
2、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所需清偿费用由母公司或者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各按50%的比例筹集。
主体完全消失的国有关闭破产企业、集体改制企业老工伤人员所需费用是: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同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各承担50%;
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由同级财政(含上级补助资金)承担10年的费用。
3、企业1—4级老工伤人员应清偿的费用缴纳(划拨)到社会保险基金专户后,将已清偿费用企业5—10级的老工伤人员直接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若企业仅有5—10级、无伤残鉴定等级的按5—10级每人5000元、其他人员每人3000元的标准一次性趸缴清偿费用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4、对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要依据《关于做好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等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10号)文件和《工伤保险条例》督促其参保,并同步将其老工伤人员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三、各部门职责
各部门要确保工作平稳顺利开展,保证不因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问题引发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调整支出结构,切实落实按规定需要由本级负担的资金。
资产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关闭破产企业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的核对和指导工作,做到应保尽保。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完善相关业务流程,确保企业老工伤人员按规定享受相应待遇。
监察部门负责对老工伤纳入统筹管理的政策执行和资金使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四、工作措施和有关要求
严格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及州政府的要求,做到资金及时拨付,一次趸交,合理负担,专款专用,加强监督,落实责任。
由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具体组织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切实负起责任,积极会同财政、国资、监察、工信等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的领导下,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各部门加强领导,明确职责,指定专人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把惠民政策做好做实。
(二)企业认真调查落实“老工伤”人员情况。
各企业对“老工伤”人员的调查要客观、全面、准确,即要摸清人数,具体到人,又要收集工伤事故材料,将“老工伤”人员如实上报,做到不虚报、不漏报、不瞒报,不允许老工伤人员的管理再出现企业封闭动作的情况。
(三)加强对企业情况的认定。
市工业商务和信息化局要认真核定企业性质,属国有、集体还是其他类型,其次确认企业经营现状,属破产、关闭还是其他状态。
落实中央、省、州属国有企业在蒙自市经营的企业老工伤情况,并及时通知企业申报办理。
(四)加强经办业务管理。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保经办部门要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前期准备和具体实施工作,要指定专人负责“老工伤”人员情况审核和录入,及时做好企业参保登记、老工伤人员登记及待遇核定工作,确保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后按时足额享受各项待遇。
(五)加强资金筹集,为彻底解决老工伤问题提供保障。
通过工伤保险基金承担、企业趸缴部分费用、当地财政补助“三家抬”等办法筹集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所需资金。
(六)加强督促检查考评。
按照上级要求,监察部门将对此项工作落实情况适时组织专项督查。
一要督促检查资金筹集到位情况;
二要督促检查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的落实情况;
三要督促检查纳入统筹后各项待遇按时足额发放情况。
确保把资金收好、管好、用好,保证此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0一一年四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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