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比较及启示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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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2)收益税:
证券投资收益并入个人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3)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
(4)遗产和赠与税:
总遗产和赠与税制。
1.流转税,包括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近年来,美国政府因为证券税收中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其收入占全部税收的比重小,同时注重资本的流动性,所以,现已取消此税。
2.收益税。
对个人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所得并入普通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对公司证券投资所得的征税,将其并入公司所得,征收公司所得税。
对个人投资所得和公司投资所得分开征税,则存在重复征税的现象。
为此,美国采取扣除已税所得额的办法,从而避免证券收益的重复征税。
具体办法是,股东一年取得的第一个200美元股息可以免征所得税。
3.资本利得税。
资本利得并入普通利得征税。
对长期资本利得和短期资本利得,采取差别税率,最高达28%.资本损失区分个人和公司,采取两种办法。
对个人资本损失可允许扣除,并规定短期资本损失先扣除,长期资本损失后扣除,但每年的扣除额不得超过3000美元,当年没有扣完的,可结转以后年度继续扣除。
但是,公司的资本损失不采用扣除的办法,而是用资本利得冲抵,当年未冲减完的,可前转3年,后转5年冲减,如还不能冲减完了,则不得再冲减。
4.遗产和赠与税。
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其办法是将证券方面的遗产并入死亡人的总遗产额征税,采用有免征额的累进税率。
免征额为60万美元,税率为18%—55%的超额累进税率。
具体为:
1万美元至250万美元之间的证券财产转移,征收18%的税;
250万美元以上的,征收50%的税。
对证券遗产和赠与税实行统一的抵免额,其额度为19.28万美元。
(二)日本证券税收 日本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
(1)流转税:
包括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
对个人单独设立资本收益税,但可允许个人选择申报,法人资本收益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独征税;
对个人单独设资本利得税,而法人并入普通所得征税,不单设资本利得税,但资本利得税只对法人和个人居民征收;
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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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pirenews.page--] 1.流转税。
(1)证券登记许可税,在发行公司办理许可登记时缴纳此税,并将完税证明贴在登记申请书之上,其税率为应税证券金额的0.1%—0.5%.
(2)印花税,在证券发行时,除征收证券登记许可税外,还要征收印花税。
按发行证券的票面金额,实行全额累进的定额税率。
税率具体为:
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下的,印花税税额为100日元;
股票金额500万日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税额为500日元;
股票金额1000万日元以上至5000万元的,税额为1000日元;
股票金额5000万日元以上的,税额为5000日元。
(3)证券交易税和证券交易所税,证券交易税以有价证券转让方为纳税人,征税范围具体为公债、地方债券、股票、受益证券等,计税依据是成交金额,税率为比例税率,最低为0.01%,最高为0.3%.除证券交易税外,还征收证券交易所税,纳税人是证券交易所,计税依据为手续费金额,税率为12%. 2.投资所得税。
采取对个人和法人分别征税的办法。
(1)个人投资所得税。
对个人证券所得,单独征税,但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情况,自愿选择纳税申报方式。
具体采用以下三种方式:
第一种方式是源泉扣税的办法。
个人取得的股利收入在10万日元以下的,公司在发放股利时代扣20%的税额,支付给股东的是税后的股利金额,所以,投资者在申报个人所得时,此部分已纳税股利所得不再进行申报。
第二种方式是选择分项代扣或综合申报的办法。
从同一公司取得股息金额一年高于10万日元,而低于50万日元,并持有股票占该公司发行股票总数的5%以下的,此种情况纳税人可选择纳税,一种选择是按股息的35%比例税率,由支付者扣税;
另一种选择是综合申报纳税。
当选择代扣办法时,其已税所得不再申报纳税;
选择综合申报纳税的,如有被代扣的税款,可在综合申报时进行抵免。
第三种方式是综合申报纳税的办法。
对不符合以上两种办法的,实行综合征税,实行10.5%—70%的累进税率;
在综合纳税时,可从总所得中扣除红利收入的10%.对借款买卖股票者,其借款利息费用可扣除。
(2)法人投资所得税。
对法人所得,并入公司一般所得征税,不单独设立税种征税。
对股利所得,在支付时先扣缴20%的税金,在征收法人所得税时,可在公司应纳税额中抵扣。
而对股息所得,为了避免重复征税,对来自国内的股息,不并入应税所得(除非股息收入大于股息支出)征税。
对个人和法人资本利得分别征税。
(1)个人资本利得税。
实行20%的比例税率,另外还征收6%的地方税。
但对公债、公司债券等特种证券免税。
(2)法人资本利得,并入法人总所得中征收法人所得税,其法人所得税的税率为42%. 4.遗产和赠与税。
遗产税包括遗产税和赠与税两部分,分别采用分遗产税制和分赠与税制,都是从价征税,实行超额累进税率。
可允许纳税人采取实物纳税的方式。
(1)遗产税。
纳税人是继承人或受赠人,免征额为4000万日元,税率为10%—75%的超额累进税率。
(2)赠与税。
纳税人是赠产的受赠人,免征额根据亲疏程度而确定。
(三)香港证券税收 香港证券税收的主要税种有:
印花税:
利息税,已停征,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资本利得一般不征税;
实行遗产税。
主要是印花税。
具体形式有:
(1)对股票等证券的交易,按成交金额向买卖双方征收印花税,税率为0.25%,纳税人为买卖双方,税款由交易所代扣;
当交易成交后,在进行过户登记时,证券的卖方还需缴纳转手印花税,转手印花税实行固定税额,每张股份转让书税额为5港元。
(2)不动产转让证书等有价证券征收印花税,按照财产价值高低,实行累进税率,税率最低固定税额为20港元,而最高为2.75%.(3)对不记名股票的发行征收印花税,计税依据为发行市价,实行3%的比例税率。
对证券的股息、债息等资本收益,征收利息税。
自1989年4月1日起停征利息税,将资本收益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对资本增值不征税,但如果投资者在短期内频繁炒作而获利,其所得可被税务局裁定为经营性所得,并入其他所得计征薪俸税。
遗产税计税依据为遗产总额扣除葬礼费及被继承人的债务之后的纯遗产金额,以遗嘱执行人和转让财产的取得人或管理人为纳税人。
实行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18%,免征额为20万港元。
虽然不单设赠与税,但是,对于赠与者,符合条件的需征税。
即赠与者若死亡,对在死亡前三年之内赠与的财产,应[1][2]下一页并入遗产总额中,作为遗产征税。
(四)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特点及比较 1.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比较,明显的特点是日本的证券税收体系,独立、系统、完善。
税种齐全,征收面广。
充分发挥着税收在证券方面的调控作用。
相比而言,香港证券税收体系比较简单,税种少;
而美国没有独立的证券税收体系。
对证券相关收入、所得,采取并入或合并到相关收入、所得征税的办法,难以体现国家对证券税收的政策重视,以及税收对证券市场的调控。
2.日本证券流转税方面也比较健全。
同时征收证券印花税、证券登记许可税、证券交易税、证券交易所税,对证券的发行、交易均征税。
而美国当前不征收证券交易税或对证券征收的印花税;
但是,香港由于对证券交易买卖双方征税,存在重复征税现象,且对卖方还要征收转手印花税。
科学的证券流转税设置,应该是税种全面,有较为完整的体系,税种多而不乱,系统而不是重复征税。
3.日本对法人和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分别情况征税,这是日本证券税收的一个突出特点。
对法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不单独征收法人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
对个人的证券投资所得、利得,不并入普通所得、利得征税,而是单独征税。
但证券投资所得,可由个人选择纳税方式进行申报和纳税;
美国、香港对资本利得不单独征税。
美国对证券资本利得虽然不单独征税,而是与普通所得合并征税,但是,资本净损失可以扣除,只是有扣除限额的制约。
香港不单设资本收益税,其所得并入综合所得征税。
由于资本所得和勤劳所得性质不同,取得和支付形式有别,所以应分离课税,即实行二元所得税制。
4.证券继承和赠与,美国实行总遗产和赠与税制,日本实行分遗产和赠与税制;
香港实行总遗产税制,不设赠与税。
相比而言,分遗产和赠与税制更能体现税收的差别对待,公平税负。
但是,总遗产和赠与税制简便易行。
--empirenews.page--] 由上述比较,综合得出。
第一,证券税收涉及证券的相关各环节。
证券的流转(交易)、出售证券的收益、持有证券的利得、证券作为遗产和赠与的财产等环节、方面或行为,都可作为征税的“点”。
征税范围大,广覆盖面。
第二,各国税种差异较大。
不仅,证券税收的名称不同,而且,具体征税的范围、税率、环节、办法差别更大。
这与一般的流转税、所得税,各国税制相趋同的现象,差异较大。
二。
美国、日本、香港证券税收的启示
(一)证券税收充分考虑证券市场的长期、稳定发展 一方面,证券税收取决于证券市场的建立、完善和发展程度,发达的证券市场,因其建立早、制度健全、功能完善,所以,其证券税收体系建立比较早,而且完善。
另一方面,证券税收又反作用于证券市场,影响证券市场投资者的投资决策、投资行为。
所以,即使证券市场发达的美国、日本和我国香港地区,其证券税收充分考虑到投资者的利益,以能有利于证券市场得以健康、稳定、长远发展。
(二)券税收体系的建立与税种的开征,因具体情况而定 证券税收体系是一个国家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信息灵敏、综合性强,被称为国民经济晴雨表的证券市场,其税收制度的影响可见不同一般。
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因情而宜,是证券税收非常突出的特点。
所以,各国证券税收呈现出较多的特殊性。
不同国家(地区),不同时期,不同情况下,证券税收差别较大。
(三)证券税收内容方面,主要有证券交易税、印花税、资本所得税、资本利得税、遗产税和赠与税 各国的证券税收因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政策、证券市场情况不同,而差别较大,但是,比较有代表性的税种主要是证券发行环节征收的证券登记许可税或印花税,证券转让(买卖)环节的证券交易税,证券持有环节的资本利得税,证券出售环节的资本所得税,证券继承环节的遗产税和赠与税。
虽然各国的税制具体内容差别较大,但是,这些税种,涵盖了证券市场的各个环节。
(四)证券税收优惠较多 美国为了证券市场的发展,已废止了对证券交易征收的印花税、证券交易税。
在资本利得方面,虽不单独征税,但是如纳税人发生资本净损失,可允许其在总所得额中扣除。
日本对已征税的所得、股息收入,采取抵扣、不并入总所得征税等办法,避免重复征税。
在其他方面规定了较多的优惠措施,以此减少纳税人的手续,降低纳税人的税收负担,从而提高税收的效率和促进证券市场的长期发展。
(五)证券税务给予纳税人更大便利 为使纳税人的纳税更方便、快捷,日本税法规定,纳税人可自愿选择个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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