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docx
- 文档编号:1435759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8
- 大小:51.72KB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docx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docx(8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
江西省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
评估管理工作规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评估监督管理水平和效率,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12号)和《关于加强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监督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赣国资产权字[2004]32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省属企事业单位对其所持有的国有经营性资产进行评估时,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评估国有经营性资产,应当由国有资产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
评估目的为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或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的,由作为收购方或接受方的国有企业委托。
第四条从事国有资产评估的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的政策规定,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近三年内没有违法、违规、违章记录;
(二)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资质条件;
(三)具有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专业特长;
(四)与企业负责人无经济利益关系;
(五)未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第五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
省国资委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
第二章核准
第六条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所涉及的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一律实行核准制。
核准工作由省国资委负责。
第七条凡需经核准的资产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资产评估前应当向省国资委报告下列有关事项:
(一)相关经济行为批准情况;
(二)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情况;
(三)资产评估范围的确定情况;
(四)选择资产评估机构的条件、范围、程序及拟选定机构的资质、专业特长情况;
(五)资产评估的时间进度安排情况。
第八条委托单位应当及时向省国资委报告资产评估项目的工作进展情况。
省国资委认为必要时,可对该项目进行跟踪指导和现场检查。
第九条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审查,自评估基准日起八个月内由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向省国资委提出核准申请。
委托单位为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
(十七)评估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省国资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资产评估项目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
(三)评估机构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
(四)评估机构是否向同一经济行为提供审计业务服务;
(五)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六)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七)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八)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九)资产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十)评估依据是否适当;
(十一)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权属证明文件、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做出承诺;
(十二)评估过程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十三)参与审核的专家是否达成一致意见。
第三章备案
第十二条省属国有经营性资产评估备案实行分级管理,由省国资委或其出资监管企业按管理权限分别负责。
下列评估项目备案由省国资委负责:
(一)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及其子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
(二)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孙公司以下企业(含孙公司)发生重大产权转让(拟转让产权的账面净资产在1000万元以上的)或导致控股权丧失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资产评估项目;
(三)省属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评估项目。
除上述第二款规定之外的出资监管单位所属孙公司以下企业(含孙公司)的资产评估项目由所出资监管单位负责备案。
第十三条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
委托单位收到资产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后,连同其他备案材料一并逐级上报至申报单位。
(二)转报。
申报单位对委托单位报送的备案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同意后,自评估基准日起九个月内,向评估备案管理机构转报。
对不符合要求的备案材料,申报单位应退回委托单位,待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补充完善后再行转报。
(三)备案。
评估备案管理机构收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评估备案要求的,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办理备案手续,必要时可组织有关专家参与备案评审。
对不符合评估备案要求的,应在受理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列示需补充完善事项,分别送达委托单位和评估机构。
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应对审核意见所列示事项予以书面回复。
自评估管理机构审核意见的送达日始至委托单位或评估机构书面回复的提交日止,该时段不计入评估备案办理时限。
申报单位为出资监管单位或省属行政事业单位的,直接报省国资委申请备案。
第十四条资产评估项目备案需报送下列文件材料:
(一)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二)资产评估报告(评估报告书、评估说明和评估明细表及其电子文档);
(三)与资产评估项目相对应的经济行为批准文件;
(四)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
(五)占有单位法人营业执照;
(六)评估机构法人营业执照;
(七)委托单位承诺函;
(八)占有单位承诺函;
(九)评估机构承诺函;
(十)评估机构资产评估资格证书;
(十一)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证书(2名);
(十二)评估业务委托协议书;
(十三)占有单位当期和最近二个年度经审计的会计报表(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
(十四)公示材料(涉及国有企业改制、对外投资、产权转让等经济行为时);
(十五)评估管理机构需要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评估备案管理机构根据下列情况确定是否对资产评估项目予以备案:
(一)资产评估所涉及的经济行为是否获得批准;
(二)资产评估机构是否具备与评估对象相适应的评估资质和专业特长;
(三)评估机构近三年内是否有违法、违规或违章记录;
(四)评估人员是否具备相应执业资格;
(五)评估机构与该评估项目组成员是否与评估对象存在经济利益关系;
(六)评估基准日的选择是否适当;
(七)评估结果的使用有效期是否明示;
(八)评估目的是否单一、明确,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是否一致;
(九)评估范围与经济行为批准文件确定的资产范围是否一致;
(十)企业是否就所提供的资产或国有产权权属证明材料、财务会计资料及生产经营管理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作出承诺;
(十一)评估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评估准则的规定。
第四章审核要求
第十六条评估管理机构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时,应坚持对评估过程的合规性审核与对评估结果的合理性审核相结合的原则,重点关注以下事项:
(一)评估机构采用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时,应当详细说明超额收益率和折现率的取值过程;
(二)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将企业拥有的专利权、专用技术(诀窍)、生产许可证、特许经营权、租赁权、土地使用权、矿藏资源勘探权、开采权、商标、版权、计算机软件、地质矿藏勘探成果资料、商誉等无形资产全部纳入评估范围,评估机构应当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
(三)进行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时,如果企业近三年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其产权持有单位应当组织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并按照省国资委的清产核资批复文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
评估报告列示的企业资产及负债帐面原值应当与清产核资后的企业会计报表一致。
(四)进行房地产估价时,如果评估对象具备采用多种评估方法评估的条件,评估机构应当同时采用两种以上的评估方法进行评估。
特殊情况需取舍的,应当在评估报告中予以说明并陈述理由。
(五)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涉及土地估价,待估宗地属国家划拨性质且需要变更权属的,宜先由具有土地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单项土地评估,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可以直接引用土地评估备案结果;待估宗地在整体资产评估基准日以前已经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的,如属同一评估目的,且土地评估基准日与资产评估基准日相距不超过半年的,企业整体资产评估报告也可以直接引用土地评估备案结果。
(六)评估机构对划拨土地进行评估时,不得在评估值中直接扣除土地出让金,应在特别事项中披露。
(七)评估机构对应收款项,不得按照坏帐准备提取比例打折,应当按原值进行评估,同时在评估报告的特别事项中予以说明。
产权持有单位也可以将此类资产进行剥离,不纳入评估范围,但在申报核准或备案时应提交相关批准文件。
(八)在建工程的评估,评估管理机构应重点审核评估方法以及工程的完工程度,必要时应当进行实地勘察。
(九)机械设备的评估,评估管理机构应注意成新率的取值,基本能够正常使用的设备成新率一般不应低于15%。
(十)合理确定变现折扣率:
存货的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
房屋建筑物及在建工程,能够继续使用的,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不能继续使用的,其评估值不能低于其作残值出售的变现净值。
机器设备中的通用设备,折扣率一般不超过20%;专用设备一般不超过40%,非标设备一般不超过50%。
土地使用权评估的折扣率,城区(含县所在镇)内的不超过10%,其它土地不超过20%。
以上特殊情况需突破的,应在评估报告中详细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省国资委评估专家委员会是省国资委国有资产评估工作的咨询机构,省国资委出资监管单位可以共享专家资源。
第十八条资产占有单位要严格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申请表》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规定的项目和内容如实填写,填写内容要准确、齐全、清晰,不得漏项、涂改。
填报的评估数据以万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企业管理级次”是指资产占有单位在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中的产权隶属级次,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时填写“一级”,占有单位为集团公司的子公司或有关部门的直属企事业单位时填写“二级”,依此类推。
“上级单位”是指资产占有单位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占有单位为一级的可不用填写,占有单位为二级的填写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占有单位为三级或三级以下的,填写其产权持有者或最大股东单位。
“资产所在地”是指被评估的资产属地,资产属地分散的,填写占有单位的注册地址或主要经营场所。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中,“经济行为类型”是指进行资产评估的目的,由资产占有单位按所列示的某一类型手工打勾,不得多选。
若经济行为未包括在所列示的类型中,必须在“其他”项下通过计算机明确输入,如“收购非国有资产”。
“申报备案”栏由资产占有单位填写申报日期,盖章,并由单位营业执照上的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同意转报备案”栏由集团公司或有关部门手工填写申报日期,盖章,并由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资产评估主要负责人亲笔签名。
资产占有单位为一级,可不用填写及签章。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采取日常评价和年度评议相结合的办法,对参与省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进行评定。
日常评价是指评估项目的委托单位对每宗国有资产评估项目进行跟踪评价并记录。
年度评议是指省国资委组织所出资监管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备案管理人员组成评议组,在日常评价的基础上,对上一年度所有参与省属国有资产评估业务的评估机构进行集中评议。
第二十条日常评价着重从评估机构的项目组配备、评估人员工作能力、现场工作表现、评估结果的合理性、评估报告制作质量等方面进行评判。
评价结果判定为“差”的,须记载事实作为附件。
第二十一条评估管理机构应跟踪了解评估项目对应经济行为的进展情况。
涉及产权转让的项目,应比较分析评估价与最终成交价的增减值,对差异较大的,可责成评估机构说明原因,并以此作为评价评估机构执业质量的重要内容。
第二十二条评估项目委托单位在领取项目核准文件或经备案管理机构审核的项目备案表时,须填写《评估机构工作表现评价表》,由评估管理机构归入项目档案。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江西省 省属 国有 经营 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