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发电机系统检验指南16页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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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⑦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⑧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
⑨操舵装置处;
⑩现行《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海船法规》)要求的消防泵、喷水器供水泵、应急舱底泵等处以及这些泵的电动机起动处;
(2)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12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
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8章要求的航行灯和其他号灯;
②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4章要求的甚高频无线电装置、中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船舶地面站(如设有时)以及中频/高频无线电装置(如设有时);
③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通信设备;
④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5章要求的航行设备,对小于5000总吨的船舶,当此项规定为不合理或不可行时,经同意可不满足这一要求;
⑤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以及防火门的吸持和释放系统;
⑥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⑦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2-2章要求的消防泵之一;
⑧自动喷水器泵(如设有时);
⑨应急舱底泵以及操纵电动遥控舱底阀所必需的所有设备;
以上③至⑥项所列的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于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使用者,则可除外;
(3)对操舵装置如按本规范第3篇第13节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电;
(辅助操舵装置如)
(4)对下列各项设备供电0.5h:
①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2-1章要求由动力操作的水密门,连同其指示器及报警信号;
②将旅客或船员提升至甲板上以便脱险的电梯应急装置(如设有时)。
货船:
货船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时间
(1)对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3章所要求的每一登乘救生艇、筏的集合地点、登乘地点和舷外的应急照明供电3h;
(2)对下列处所的应急照明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①所有走廊、梯道、出口处;
②机器处所及主发电站内,包括它们的控制位置;
③所有控制站、机器控制室以及每一主配电板和应急配电板处;
④消防员装备贮放处所;
⑤操舵装置处;
⑥在2002年7月1日或之后建造的液货船的所有货泵舱内;
(3)对下列设备供电,近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6h,沿海航行船舶的供电时间为3h:
④探火和失火报警系统;
⑤断续使用的白昼信号灯、船舶号笛、手动失火报警按钮和所有在紧急状态下需要的船内信号设备(例如通用紧急报警系统、灭火剂施放预告报警器等);
⑥现行《国内海船法规》第4篇第2-2章所要求的消防泵之一(如为应急发电机供电者);
以上③至⑤所列各项设备,如具有安装在适当位置,能按规定的时间供电的独立蓄电池组供应急状态下使用者,则可除外。
(4)对操舵装置,按本规范第3篇第13节要求需由应急电源供电者,应按该条的规定时间供电;
(二)安装处所:
应急电源连同其变换设备临时应急电源、应急配电板以及应急照明配电板等均应安装在最高一层连续甲板以上易于到达之处。
且它们不应装设在防撞舱壁之前。
应急配电板应与应急发电机安装在同一处所,但若应急配电板的工作会因此受到妨碍时,则可例外。
应急配电板的背面和上方不应有水、油及蒸汽管、油柜及其他液体容器,若不能避免,则应有可靠的防护措施。
(三)驱动柴油机:
应由一套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料供给;
(四)启动装置:
能够自动启动的每台应急发电机组均应设有认可的起动装置,该装置应备有至少供3次连续启动的储备能源。
除非设有独立的第2套起动装置,储备的能源应加以保护,以免被自动启动系统所耗尽。
此外,还应配备在30MIN内另3次起动的第2能源,除非人工起动经证明是有效的。
电力和液压启动能源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如为压缩空气起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作他用。
但这并不排除通过设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的止回阀,由主或辅压缩空气系统向应急发电机组的空气瓶供气。
(五)应急配电板:
a)防护等级:
应急配电板的顶部应达到防护等级IP22的要求,其两侧应有不低于防护等级IP2X的防护措施,额定电压大于500V者,其背面还应有不低于IP2X的防护措施。
(IP22环镜条件为滴水和(或)中等机械损伤危险)
b)应配备设备、仪表:
应设有绝缘监测报警器,小于1600GT的可用接地指示器代替。
应设有发电机断路器接通与切断的指示灯;
直流发电机控制屏上应设有调压设备和充磁设备;
应配电流表1只,电压表1只,功率表1只(50KW以上),频率表1只,励磁电流表1只(必要时设置);
c)发电机的保护:
整定值额定电流的1.1倍,延时不超过15min;
额定电流125%-135%延时15-30S;
过电流大于50%但小于发电机的稳态短路电流(200%-250%)短暂延时(0.2-0.6S)后分断;
d)联锁:
应设置当主电源供电失效时自动启动应急发电机的继电器;
正常情况下,应急配电板应通过相互连接的馈电线由主配电板供电,该馈电线应在主配电板上设过载和短路保护,并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应能在应急配电板处将其自动切断。
若允许反向供电,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电线的短路保护。
二、建造检验
(一)发电机柴油机:
1、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和制造厂质量证件;
2、核对钢印;
3、检查曲轴臂距差;
4、外部检查;
5、按照审查同意的试验大纲进行试验;
6、试验后的拆检。
(二)发电机组
1、查阅船用产品合格证;
3、外部检查;
4、测量热态绝缘电阻;
(三)应急配电板装置
2、核对钢印或标志;
4、检查配电板保护装置、联锁装置的效能和可靠性;
5、效用试验;
6、测量热态绝缘电阻
(四)应急配电板的安装检查:
1、配电板前后应留有足够的检修通道(可在前面或侧面维修时则可免设后通道);
2、配电板前后应有绝缘扶手,前后地面应铺有耐油防滑的绝缘地毡或经处理的木格栅;
3、配电板应有共同底座,应安装牢固,并有减震和防止松脱的措施;
4、配电板上方不应设置油柜或其它液体容器。
其上方与周围也不应有压力管系通过,若不可避免时,则在该处不应设置油柜或其它液体容器。
其上方与周围也不应有压力管系通过,若不可避免时,则在该处不应有法兰接头。
并应有防止水、油、蒸汽、高温等不良影响的措施;
5、配电板前后应有充足照明;
6、接地可靠。
(五)系泊试验:
电气设备在船上安装完毕,并经过工厂全面检查调试合格后,再按船检部门审查批准的系泊试验大纲进行系泊试验。
系泊试验即船舶停泊在码头旁边进行的试验,其目的是检查电气设备的安装质量和工作情况,是保证船舶安全航行的重要检验阶段。
系泊试验是船厂向验船部门提交检验。
此处仅对应急发电机和应急配电板进行说明。
1、发电机保护装置试验
发电机保护装置为电站的正常工作提供安全保证,设置发电机保护装置的目的是防止发电机过载,以保其绝缘不受损伤,同时可切除故障并可防止原动机损坏,因些保护系统应具备可靠性、选择性、快速性和灵敏性。
过载保护:
在设计船舶电站时,要求在各种工况至少应使发电机的功率留有15-20%的余量,因此电站在正常工作情况下,发电机都不会出现过载。
但在特殊情况下(临时增加负载、误操作、短路等),可能会造成发电机过载。
为达到保护目的,正确调整发电机主开关的过载保护整定值是十分重要的。
规范规定:
(a)当发电机过载10%~50%之间,经少于2min的延时断路器应分断,建议整定在发电机额定电流的125%~135%,延时15~30s断路器分断;
(b)过电流大于50%,但小于发电机的稳态短路电流,经与系统选择性保护所要求的短暂延时后断路器应分断。
断路器的短延时脱扣器建议按下列规定进行整定:
始动值为发电机额定电流的200%~250%,
延时时间:
直流最长为0.2s,交流最长为0.6s;
过载保护的调试方法很多,在此只介绍最常用的也最安全的一种方法即水电阻和电抗器作为负荷进行过载保护调试,其方法是让发电机启动运转,接通发电机主开关,使发电机和配电板处于实际工作状态,先用水电阻使发电机承担20%-60%PH,再用电抗器给发电机加上一部分无功电流使达到试验所需要的电流值。
期间使用钳形电流表测量发电机的电流和使用秒表记录过载保护整定时间值。
在试验过载保护整定值时还应使发电机在110%PH时工作15分种,此时发电机主开关不应自动分断(但可以发出过载报警),这样才证明过电流保护整定值是合适的,否则应重新调整。
对于设计上具有自动卸载的应急配电板,还应试验其自动卸载能力。
一般情况下由主配电板给应急配电板的互连馈线,应在主配电板上设有过载和短路保护。
若允许反向供电时,则还应在应急配电板上至少设有该馈线的短路保护。
2、发电机的负荷试验:
在配电板保护试验装置调试完成后,就可进行发电机的负荷试验,试验前一般应对发电机的安装情况作进一步检查,并检查试验设备是否符合安全、可靠和易于操作的要求。
在测量发电机的冷态绝缘电阻不小于1MΩ后即可进行试验。
(1)发电机原动机冷车启动试验
首先模拟主配电板失电情况,应急发电机应在冷车状态下(0度,如实际不可行可能遇到更低温度则应采取能接受的保持一定温度的加热措施,以保证发电机组能迅速启动)自动启动并自动连接至应急配电板;
法规要求,应急发电机应有2套起动能源,每套启动能源至少应保证启动3次。
检查储备的起动能源:
a)电力和液压起动系统应由应急配电板来保持;
b)压缩空气启动系统可用装有合适的止回阀的主或辅压缩空气瓶或应急空气压缩机来保持,该空气压缩机如是电力驱动的,则应由应急配电板供电;
c)所有这些起动、充电和能源储存设备均应设置在应急发电机处所内,这些设备除操纵应急发电机组外不应做他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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