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350994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14
- 大小:29.65KB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
《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常识Word文件下载.docx(14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一、劳动保护与安全生产
新中国建国之初,国家明确提出实行劳动保护政策。
毛泽东同志
在劳动部1952年的工作报告中明确批示:
“在实施增产节约的同时,必须注意职工的安全、健康和必不可少的福利事业。
如果只注重前一方面,忘记或稍加忽视后一方面,那是错误的。
”1952年12月,劳动部召开了第二次全国劳动保护工作会议。
这次会议根据毛主席这一批示进行了认真研究讨论,提出了劳动保护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明确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统一关系,要求企业各级领导必须把关心生产和关心人统一起来。
同时还规定了“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等一系列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在这一方针指导下,国家制定和分布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企业也做了大量工作,使劳动条件有了很大改善,从而有效地保护了劳动者在生产中的安全健康,促进了社会主义建设的发展。
随着我国生产建设的发展,安全生产也越来越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
1957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民航工作时为中国民航题词:
“保证安全第一,改善服务工作,争取飞行正常。
”1959年周恩来总理在视察径隆煤矿时指出:
“在煤矿,安全生产是主要的,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时,生产要服从安全。
”1960年,当我国第一艘万吨轮“跃进”号在航运中触礁沉没后,周恩来总理对当时的交通部长说:
“你们搞航运的,也要安全第一。
”后来,“安全第一”写入了我们党和政府的许多文件里。
1979年2月和7月,当时的航空工业部在向党中央汇报执行67号和100号文件的书面报告中首次提出,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应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1983年国务院在【1983】85号《通知》
中指出:
“在‘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指导下搞好安全生产,是经济管理、生产管理部门在企业领导的本职工作,也是不可推卸的责任。
”1987年1月26日国家劳动人事部在杭州召开会议,把“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作为劳动保护工作方针写进了我国第一部《劳动法(草案)》。
同年,在北京召开的全国劳动安全监察工作会议上,经过代表们的反复讨论,决定把劳动保护工作的方针规定为“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会议认为这个提法与“安全生产”方针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并无矛盾,而且更加符合当前生产实际,也符合将来的生产发展。
2002年颁布施行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通过上述简要回顾可以看出,《安全生产法》确定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是在长期工作实践中总结和提炼出来的,既是党和国家对安全生产工作的总要求,也是安全生产工作应遵循的最高准则。
二、在工作中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的含义
只有正确理解安全生产方针,才能在工作中自觉地贯彻和落实好安全生产方针。
安全生产方针可以归纳为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1)方针突出强调了“以人为本”的思想。
人的生命是最宝贵的,人的生命权是人的其他一切权利的基础。
劳动保护的根本就是要实现安全生产,只有劳动者的安全得到了充分的保障,生产才可能顺利进行。
(2)“安全第一”,是相对于生产而言的,即当生产和安全发生矛
盾时,必须先解决安全问题,使生产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进行。
劳动者绝不能在人身安全没有保障的情况下,为了完成生产任务而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安全保障是从事生产活动的最基本的条件。
这就是人们常说的:
“生产必须安全,不安全不得生产。
”这是人命关天的大事,广大劳动者要努力学习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安全生产技能,提高安全生产的自我保护意识,不仅自己不要冒险作业,还要充分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3)在生产活动中,必须用辩证统一的观点去处理好安全与生产的关系。
特别在生产任务繁忙的情况下,安全工作与生产工作发生“矛盾”时,更应处理好两者的关系。
越是生产任务忙,越要重视安全,把安全工作搞好。
否则,就会引发事故,生产也无法正常进行,这是多年来生产实践证明了的一条重要经验。
采取安全措施,搞好安全生产,从表面上看,有时会耽误一些生产或增加一些开支;
但从整体上看,劳动条件改善了,劳动生产率必将大大提高,这也是无数生产实践所证明了的经验。
那种把安全和生产对立起来的观点安全是错误的。
(4)安全生产工作必须强调预防为主。
为了使“安全第一”的指导思想能真正落到实处,有许多工作要做,但是,相比较而言,如果我们能事先做好预防工作,防微杜渐,防患于未然,把事故隐患及时消灭在发生故事之前,这当然是最理想的。
因为事故不同于其他事情,特别是在现代化在生产情况下,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是很难挽回的,许多情况下是根本无法挽回的。
困此,做好预防工作就是落实“安全
第一”的最主要的工作。
所以说“预防为主”也是一句空话。
(5)在事故发生后,要在事故调查的基础上,确定相关人员的责任。
对不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玩忽职守、违章操作的有关责任人员,要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严肃追究有关事故责任人的责任,也是“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要求。
弟二章安全生产法律规与法律制度
为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歇制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我国颁布了以《安全生产法》为代表的一系列法律法规。
形成以“”安全弟一,预防为主”,为方针的一系列法律制度,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制度,事故责任追究制度等,从法律上保证了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
一、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
(一)《安全生产法》相关知识
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我国于2002年6月29日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于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安全生产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安全生产法》是我国弟一部关于生产的专门法律,适用于各个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它的跟本宗旨是保护从业人员在生产经营活动中
应享有的保护证生命安全和身心健康的权利,这一宗旨是通过调整生产经营责任者,从业人员和国家管理机关三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现实的,《安全生产法》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即生产活动在谁的行政管辖范围内即由谁依法管理,而不管生产经营实体的性质和隶属背景/。
在安全生产领域内《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最高,基他针对具体行业或工种的法规,条例,其法律地位应在《安全生产法》之下,如有与安全生产法相抵触的地方,必须加以修改或视为无效。
1、根据《安全生产法》,从业人员享有五项权利
(1)知情、建议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妨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
与此相对应责任方有完整,如实告知的义务,不得隐瞒和欺骗。
同时对安全生产方面的合同理建议有接受和改进的义务。
/
(2)批评、检举、控告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单位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批评、检举、控告„„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3)合法拒绝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的强令冒险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拒绝违章
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到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4)遇险停、撤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七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前款紧急情况下停止业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
(5)保(险)外索赔权
《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八条规定:
“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2、从业人员的义务
法制的基本特征之一是权利和义务应该对等,因些从业人员要享人上述权利的同时,还应该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1)遵章作业的义务
在生产实践中总结出来的各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是保证人民的法宝,因此《安全生产法》的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
(2)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义务
劳动防护用品中然给生产活动带来不便,但却是保护操作者免受作作伤害的直接屏障。
因此《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从业员在生产过程中,应当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3)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义务
无知是安全生产的第一杀手,要安全就要知道如何才能保证安全,因此安全生产法第五二条规定: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术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4)安全隐患报告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五十条规定:
“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
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有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3、对特种作业人员的规定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结合《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两证才能上岗:
一是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二是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即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两证缺一即可视为违法上岗或违法用工。
(二)《劳动法》相关知识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渔翁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简称《劳动法》),并于1995年
1月10日起施行。
《劳动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的《劳动法》中的主要内容是:
1、第五十四条:
“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生产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2、第五十五条:
“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3、第五十六条:
“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人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休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
检举和控告。
从中可以看出,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过程中必须取得特种作业资格,即拿到特种作业资格证(技术等级证)才能上岗。
(三)《职业病防治法》相法知识
《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特种作业人员需要掌握《职业病防治法》中以下主要内容;
1、《职业病防治法》第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职业病防治法》第六条规定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安全生产 法律法规 常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