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生产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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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生产制度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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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轻伤的,并处以2000~2500元的罚款。
4、根据互保联保原则,对相关责任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600元罚款。
7、对队长、副队长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8、对安检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检人员各处以200~600元罚款。
9、取消发生事故班组当月安全奖,没收安全风险抵押金。
第七条重伤事故,由公司督查科和安检追查处理,进行责任追究:
1、因违章作业造成本人重伤的,处以2000~4000元罚款,伤愈后除名.
2、因违章作业造成他人重伤的,违章者是管理人员的处以4000元罚款;
非管理人员的给予3000元罚款.并办10天“三违”学习班。
3、管理人员违章指挥造成他人重伤的并视违章情节和伤害程度处以2000~5000元罚款。
4、对负有互保联保责任的相关人员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5、对当班跟班队长、班长、安检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1500元罚款。
7、对队长、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8、对安检科主要负责人及相关安检人员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9、对主管安全矿长处以2000~4000元罚款,分管副矿长处以1000~2000元罚款.
10、对矿长处以3000~600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事故队安全风险抵押金。
12、对事故队罚款5000--10000元.
第八条:
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一)发生1人死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处以年薪的15%罚款,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年并处以2500~3000元罚款。
。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1-3个月留用察看,并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年薪的15%的罚款。
4、对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年薪的15%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年薪的15%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安检科正职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副职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相安检人员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2年处分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事故单位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副矿长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
.9、对事故单位主管安全的矿长,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
10、对事故单位矿长处以年薪的15%元罚款。
11、取消事故单位当月安全奖,没收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处以事故单位2万元罚款.
1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二)发生一起死亡2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1-3个月留用察看,并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年薪的20%的罚款。
4、对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年薪的20%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年薪的20%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安检科正职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副职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相安检人员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副矿长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降职或免职.
.9、对主管安全的矿长,处以年薪的20%元罚款.降职或免职.
10、对矿长处以年薪的20%罚款。
降职或免职.
11、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处以事故单位5万元罚款.
(三)发生一起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死亡事故的或一年内累计死亡3人以上(包括3人)事故责任追究:
1、对当班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处以年薪的30%罚款,班长给予留用察看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2000~3000元罚款。
2、对当班安检员给予1-3个月留用察看,并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年薪的30%的罚款。
4、对队长降职使用,并各处以年薪的30%的罚款。
5、对现场其他相关责任人员根据责任大小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或留用察看1年的处分。
6、对安检科正职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副职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相安检人员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
7、对严重失职造成责任事故的人员,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1年或解除劳动合同。
8、对负有管理和技术责任的相关副矿长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降职或免职.
.9、对主管安全的矿长,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降职或免职.
10、对矿长处以年薪的30%元罚款。
11、取消事故队当月安全奖,没收当月安全风险抵押金.处以事故单位5万元罚款.
第九条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责任大小处以1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直接责任人解除劳动合同。
非故意或非严重违章的可酌情赔偿直接经济损失,但赔偿额不得小于直接经济损失的5%。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4、对队长、分管副队长各处以1000~2000元罚款。
5、对安检科主要负责人、相关管理人员处以1000~2000元罚款。
6、对矿长、副矿长视事故情节处以2000~5000元罚款。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条特别重大非伤亡事故责任追究:
1、对相关责任人处以2000~3000元罚款,并赔偿直接经济损失的5%~10%,责任严重的解除劳动合同。
2、对当班班长、跟班队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3、对值班队长由于工作安排不到位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4、对队长、分管副队长就地免职,并各处以2000~3000元罚款。
5、对安检科主要负责人、相关安检人员处以2000~3000元罚款。
6、对矿长、副矿长处以5000~10000元罚款。
7、在对事故队、科室责任人员安全奖惩考核、安全风险抵押考核时,严格执行公司相关办法。
8.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由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主要安全责任者及各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的进行经济处罚。
1、未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2、由于违章指挥或强令职工冒险作业而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3、对重大安全生产隐患整改故意拖延或无正当理由拒绝整改的。
4、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立即组织抢救或未及时赶到事故现场协调组织事故抢救,致使事故扩大的。
5、阻挠安全监督管理人员监督监察(检查)或对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
6、公司要求停产整改时,拒不执行的。
7、未认真履行矿领导下井带班的。
第十二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并给责任者经济处罚。
1、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构成犯罪,而被国家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的。
2、对违反公司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经多次教育而不改正的。
3、破坏安全生产设施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三大规程”或者失职渎职、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造成事故,且性质严重或行为恶劣的。
5、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未认真履行在遇到险情时第一时间下达停产撤人的。
第十三条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有下列行为给予经济处罚。
1、有安全生产违规违法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违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未造成事故的。
3、忽视安全管理,有冒险蛮干行为的。
4、对安全监察(检查)人员提出的安全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抵制整改的。
第十四条因对设计、作业规程、安全技术措施审查不严格、不认真,造成技术指导上出现失误而发生安全事故的,对参与审查的有关责任人员给予经济处罚。
第十五条实行安全事故责任一票否决制度。
第四章事故处理决定的落实
第十六条:
事故队应吸取事故教训,进行事故案例分析,制订、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第十七条:
公司安检科负责对事故防范措施和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将事故处理结果及罚款单报送公司总务科,工会组织和职工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事故追查、安全责任追究和对责任者的处罚要从严、从快,以惩戒事故责任者和警示教育其他人员。
对拖延责任追究不按时做出处罚决定,超过规定时限的,要对有关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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