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劳动合同法》实施对大学生就业的影响及其对策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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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根据该规定,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是劳资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先签订劳动合同再试用。
过去,为了规避法律,企业往往利用单独签订或者口头约定试用期,大量招聘应届毕业生,期满再以各种借口进行淘汰,严重损害毕业生的利益。
现在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这样,就避免了企业利用试用期把大学生变成廉价劳动力的问题,这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合法权益起到了保护作用。
2.《劳动合同法》对稳定毕业生初次就业有积极意思。
《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由于应届毕业生一般缺乏经验,动手能力比较差,如果试用期太短,很难考察毕业生的能力,所以,企业如果想对毕业生有较长的试用期,也必须相应延长劳动合同的期限,这对毕业生初次就业的稳定和个人能力的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3.《劳动合同法》对毕业生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条规定: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不低于”原则,首先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这是试用期工资的最底线,其次,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即如果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高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则二者取其高,从而使毕业生在试用期的工资待遇有了法律保障。
4.《劳动合同法》对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程序、单位违约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等条款都作了明确的规定,这些对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用人行为都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5.《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能有效的激励大学毕业生努力提高自己的技能和素质。
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企业是不能随便辞退员工的,对企业用工的规定也更加严格。
所以,企业只有招聘高素质、能力强的员工才能降低用人成本,保持较高的市场竞争力。
这势必引起高校根据人才市场的需求不断调整人才培养的模式、进行教学改革,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动手能力强、综合素质高的合格的人才,增强毕业生的就业竞争力。
二、《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负面影响
1.《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企业招聘人才时会更重视其能力和经验,这会导致大学毕业生面临更大就业竞争。
由于我国高校目前的教育体制和教育模式还相对比较落后,很多大学生重理论而轻实践,理论与实践脱节,学不能以致用,与社会上有经验、有阅历、有能力的人才相比,缺乏竞争力。
2.《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后,可能会促使企业改变人才选拔的方式缓招应届毕业生。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将提高企业的用人成本,因此企业在招聘应届大学生时会比以前更加谨慎、理性,严把进人关,不愿意花更多的时间和成本去培养经验缺乏、动手能力比较差的毕业生,对一些可招可不招的岗位,可能会选择从企业内部员工挖掘的方式来解决,这会加剧本已比较严峻的大学生就业形势。
3.《劳动合同法》主要注重保护劳动者权益,不能随便辞退员工,该法中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实际上也是在鼓励企业长期用工。
这样,一方面大学毕业生人数每年都在不断的增长,而另一方面企业就业岗位却没有太大的变化,供需矛盾会不断加剧,这自然就减少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机会。
(二)
为了确保2008届毕业生的顺利就业,针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我院采取了一些相应的措施和准备工作。
1.加强新《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工作,包括在学院宣传栏、就业指导网站进行《劳动合同法》的宣传,让毕业生了解《劳动合同法》的一些基本内容;
2.在就业指导工作中,针对毕业班辅导员和毕业生开展专题讲座,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解读和案例分析,增强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3.针对个别毕业生的咨询,进行指导,特别是毕业生实习期、试用期的有关期限、工资待遇、合同解除、违约条款以及劳动合同纠纷解决的办法等一些毕业生初次就业经常遇到的问题,指导毕业生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权益,保持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
在《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过程中,毕业生就业时遇到的主要问题。
第一、实习期、试用期问题。
因为《劳动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很多毕业生对实习期、试用期的概念、期限、工资待遇,如何签订合同、解除合同的程序、单位违约、纠纷解决办法等很多规定不是很熟悉。
比如有一家企业,招聘毕业生时就规定三个月实习期、一个月的试用期,实习期只给生活补贴、试用期的工资待遇也很低,并且随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还有一些企业只跟毕业生约定口头试用期或者单独签订试用期合同,不签订劳动合同,由于不了解有关劳动法规的规定,遇到这种问题,很多毕业生不知如何应对。
对于这个问题,我们除了进行新劳动合同法的普及宣传教育外,只能通过个别咨询,指导毕业生面试时与用人单位进行协商;
对聘用我院毕业生人数比较多的企业,可以由学院与企业签订毕业生实习协议书,明确学院与企业之间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二、毕业生自主创业的有关优惠政策如何落实问题。
目前,对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政府在工商、税务、银行等方面也有了一些优惠政策,但可操作性不是很强,毕业生不知道如何办理相关的手续,学校也无法回答毕业生的咨询。
目前,针对毕业生自主创业,我院在学生处设立了大学生创业中心,成立了大学生创业基金;
还通过就业指导课,让毕业生了解自主创业需要具备那些条件、企业成立的程序等。
(四)
新《劳动合同法》的实施,势必引发企业用人策略、高校人才培养模式和大学毕业生就业之间的一系列矛盾,要解决这些问题,我们认为:
第一,高校应加强对大学毕业生的综合能力的培养。
《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促使企业为降低成本而更加看重毕业生的实践经验、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高校应该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人才培养的模式,加强对毕业生综合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提高毕业生的市场竞争能力;
第二,高校应加强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据对部分往届毕业生的调研,很多毕业生对有关劳动合同方面的知识并不熟悉,特别是实习期、试用期的有关期限、工资待遇、合同解除的程序、单位解除合同的违约条款等有关规定,一旦出现劳资纠纷,不知如何解决,维权意识比较差。
所以应该加强《劳动合同法》的宣传、普及教育,增强大学毕业生的法律维权意识;
第三,建议政府出台相应的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招聘应届毕业生。
比如对招聘大学毕业生人数占员工一定比例的企业,应给予一定的税收优惠,提高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的积极性;
第四,对于大学毕业生就业方面,政府也可以采取一些积极措施,鼓励毕业生到基层和西部地区就业。
建议政府加大“三支一扶”工作的力度,加大经费投入、增加招收毕业生人数并给予更优惠的待遇,鼓励毕业生到基层锻炼;
对于毕业生自主创业,可以由教育主管部门牵头、高校联合投资成立大学生创业基地、大学生就业培训基地、大学生创业基金等,不断拓宽毕业生就业的渠道,以缓解就业压力;
第五,建议政府应该加大教育经费的投入。
由于我国教育体制改革,民办高校的崛起,在整个教育体制格局中已占有了一席之地,在国民教育中也将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为解决民办高校的资金、实验设备、师资力量等方面的不足,建议政府对评估合格的民办高校也应该给予相应的待遇,这对民办高校的人才培养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就业指导中心黄龙供稿)
2008年9月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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