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良县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工作实施计划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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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
宜良县第二年启动;
三、实施周期
项目实施周期为六年,分两期执行。
一期项目结束后,根据一期项目的执行结果,全球基金考虑是否继续二期项目的投入。
项目一期:
2010年7月1日-2013年6月30日;
项目二期:
2013年7月1日-2016年6月30日。
四、项目组织机构
(一)组织机构
1.领导小组
组长:
马涌涛县卫生局局长
副组长:
董中伟县卫生局副局长
成员:
杨淑华县卫生局爱卫防保科科长
毛贵文县卫生局医政科科长
杨春林县疾控中心主任
陈爱国县卫生监督执法局局长
王智勇县人民医院院长
杨杰县中医院院长
徐强平匡远镇卫生院院长
职责为:
负责组织领导和协调项目实施,项目执行策略与重大问题的决策。
2、项目办公室
主任:
杨春林县疾控中心主任
副主任:
杨淑华县卫生局爱卫防保科科长
成员:
余杨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
蔡文广县疾控中心艾防科科长
李欣黛县疾控中心财务科科长
办公室设在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结防科,职责为:
负责相关部门间的协调和联系,具体的项目管理、监督和组织实施,按时向有关部门上报项目季报表和项目年度进展报告,以及汇报项目执行情况,承担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3、项目技术指导组
组长:
杨春林县疾控中心主任
副组长:
王智勇县人民医院院长
李天勇县人民医院副院长
徐北宜县人民医院呼吸科主任
钱伟民县人民医院感染科主任
石淮凤县人民医院检验科主任
赵云超县人民医院放射科主任
余杨县疾控中心结防科科长
蔡文广县疾控中心艾防科科长
李欣黛县疾控中心财务科科长
在项目办公室领导下,对项目计划、病人治疗和管理、人员培训、健康教育、社会学评价、设备、财务等技术和质量问题进行技术咨询和指导,提出建议和意见。
(二)执行机构
1.宜良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在本级项目办公室的领导下,将项目工作与当地的常规结核病防治工作进行全面整合,负责组织实施全球基金项目工作。
具体职责如下:
(1)组织起草本级项目年度工作计划,按规定的行政程序报市卫生局审核批准后,报上级项目执行机构;
(2)提供必要的后勤保障,确保项目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落实项目计划;
(3)提供对下级项目执行机构和项目参与机构的技术指导和培训;
(4)安排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控与评估;
(5)定期负责收集、审核所辖县(市、区)级的各种报表,并连同本级报表一起汇总后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省级;
(6)定期向有关部门报告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7)支持和指导多部门及社会组织参与项目实施;
(8)在收到市级项目办拨款后5个工作日内,必须将项目经费拨付至各县级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专用账户;
(9)接受有关部门针对项目活动执行和经费使用情况的监控与审计。
2.宜良县人民医院:
(1)建立主管院长领导下的结核病诊断治疗工作制度,明确各相关部门(结核门诊、结核病房、药房、检验科、放射科、预防保健科等)工作职责;
(2)建立病人报告、转诊工作流程及考核奖惩制度,定期由预防保健科(或其他指定科室)组织对相关科室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院内通报;
(3)设立结核病门诊,按照国家和地方政策为结核病患者和疑似患者提供免费的诊断与治疗服务;
(4)在检验科设立结核病痰检室并负责结核病抗酸杆菌的痰涂片检测工作;
(5)建立结核病药房(药品柜),为患者提供免费的抗结核药品,并按要求进行管理;
(6)设立肺结核病房,收治需要住院的肺结核患者;
(7)按照规划指南的要求建立“三本”(《初诊患者登记本》、《结核病患者登记本》、《痰涂片检查登记本》及确诊肺结核患者《病案记录》,负责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专报)信息录入工作;
(8)对患者及其家属进行结核病知识健康教育;
(9)定期与结防机构沟通,及时将患者信息传递给辖区结防机构;
(10)参加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医防合作例会。
五、项目实施内容与任务指标
(一)基本DOTS/项目管理领域:
提高基本DOTS服务质量
1.采用提供激励费的方式,按照“双向转诊”要求和肺结核疑似患者追踪要求,支持县级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积极开展结核病疑似病例的网络报告和转诊工作。
2.按照结核病实验室质量保证体系的要求,每季度由市级组织开展对所辖县(市、区)结防机构和定点医院痰检实验室盲法复检和日常监督,以切实加强基础实验室质量控制。
3.加强基本DOTS培训,提高基层结核病诊断治疗质量。
4.将“3.24世界结核病日”宣传与日常健康促进工作相结合,采用多种形式积极开展有针对性的结核病健康促进活动,特别是普通公众、结核病患者、学校、监狱、流动人口、少数民族等重点人群。
5.项目管理:
支持县级项目单位召开领导小组会议及项目审计,积极创造良好的结核病防治政策环境。
6.任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六项:
(1)全县接受抗生素诊断性治疗的初诊疑似肺结核患者数按下拨项目经费完成治疗。
(2)疑似肺结核患者及肺结核患者总体到位率达到80%。
(3)全县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登记数每年至少63例。
(4)中断治疗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追踪率达到80%。
(5)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达到85%。
(6)县级痰涂片实验室合格率达到98%。
(二)TB/HIV双重感染防治领域:
加强结核病防治规划与艾滋病防治规划的合作,为结核病/艾滋病(TB/HIV)双重感染者提供综合服务。
1.采用定期召开各级协调会议等方式,进一步加强结核病与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合作,构建TB/HIV双重感染防治合作机制和工作平台。
2.向项目地区结核病患者提供HIV抗体检测,同时对HIV/AIDS患者每年至少提供一次结核病筛查。
3.在HIV疫情较高地区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开展液体培养以提高结核病诊断。
4.按照《中国结核病防治规划实施工作指南》要求,进一步促进TB/HIV双重感染患者接受抗结核治疗、抗病毒治疗的依从性,提高治疗效果。
5.充分利用电视、广播等大众媒体和当地非政府组织力量,积极开展高危人群中结核病防治和艾滋病防治的健康促进活动。
6.任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五项:
(1)新登记肺结核患者HIV抗体检测率应达90%。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患者接受结核病症状筛查率应达100%。
(3)TB/HIV双重感染患者接受抗结核治疗的比例应达90%。
(4)TB/HIV双重感染患者全程督导治疗率应达90%。
(5)至少应有1个民间组织参与县区级TB/HIV双重感染防治工作。
(三)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领域:
支持综合医疗机构参与结核病防治工作,在医疗机构内实施结核病防治规划。
1.采用召开专项工作研讨会及培训班的方式,进一步加强与定点医院的结防工作合作,建立医防合作机制。
2.定点医院为项目地区的肺结核可疑症状者提供免费诊断及治疗,院内感染控制,并负责疫情报告及结核病专报系统资料录入,以及肺结核患者结核病防治知识和督导管理宣教,切实落实病人督导管理。
同时,在当地疾控中心结防部门配合下,及时免费提供肺结核患者随访检查。
3.任务指标主要包括以下三项:
(1)新涂阳肺结核患者登记数:
通过医防合作,项目应发现登记新涂阳肺结核患者63例。
(2)项目一期全市应至少为112例确诊的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免费提供2次肝功能检查。
(3)新涂阳肺结核患者治疗成功率应≥90%。
六、监控与评估
各级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项目监控与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结核病防治规划和全球基金项目实施计划和细则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详细的项目监控和评估计划,认真组织实施项目监控和评估,并定期向上一级项目办公室报送材料和报告。
(一)数据收集
各级项目执行单位在按项目计划开展各项工作的同时,要定期上报项目活动报表,并保证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合理。
1.报表结构:
全球基金结核病项目报表共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项目工作报表,报表按照项目工作领域分为基本DOTS领域、TB/HIV双重感染防治领域、定点医院结核病防治领域、流动人口结核病防治领域四个领域。
第二部分为项目经费报表,分为结余经费报表和配套经费报表。
2.数据来源
项目工作报表:
一部分数据来源于日常工作记录,需要手工统计获得,由各级项目执行机构的结防专业人员负责填报;
另一部分数据来源于“结核病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专报系统),各级可从专报系统中直接导出、保存、不需上报。
项目经费报表:
数据主要来源于当期财务报表,由各级项目执行机构的财务人员提供相关数据,结防业务人员负责上报。
3.报告时限
(1)季度报表:
项目工作报表每季度上报一次(附件2-1)。
县(市、区)级:
于下一个季度首月4日前上报至市级,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市级:
对所辖县级上报的季报表进行审核、汇总、确认无误后,于下一个季度首月8日前上报至省级。
(2)半年报表:
项目经费报表每半年上报一次;
每年第一季度、第三季度随项目工作报表一同上报。
(3)年度报表:
市、14县(市、区)均需上报TB/HIV双重感染防治领域年度报表(附件2-2)。
于次年1月20日前将年报表上报至市级,并保证数据准确无误;
(4)上报方式:
逐级上报,同时提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
其中,市级上报省级时,电子版报表包括市级汇总表和县(市、区)级分表,纸质版报表仅上报市级汇总表;
县(市、区)级同样上报交盖章纸质版和电子版,纸质版必须有填表人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二)年度进展报告
各级项目实施单位在每个自然年结束后,需总结上一年度的项目工作实施情况,完成年度进展报告。
1.内容包括:
指标(附件3)完成情况、活动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2.完成时限:
县(市、区)级于次年1月20日前将进展报告上报至市级。
(三)督导
1.督导方式:
逐级督导,县级负责对所辖乡镇督导。
2.督导频度:
各级项目督导频度应根据项目工作计划,结合国家结核病防治规划对督导频度的要求统筹安排。
(1)县(区)级:
对所辖各乡(镇)每1~2个月督导1次,每次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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