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合同相对人履约情况大检查(投资控制部)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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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就现场施工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承包人进行有关技术、质量、合同、安全、环保等方面的随机提问,以考核承包人的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
4.资料查阅
业主将在施工现场,随机查阅承包人的任何与工程有关的资料,考核承包人资料的完备性和及时性,并以此考查承包人执行合同的情况。
第三条承包人工作履约的强制性标准
1.承包人工作纪律方面
(1)严禁对工程进行分包和非法转包;
(2)严禁偷工减料,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3)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提供各种虚假报表,损害业主利益;
(4)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5)严禁拒不执行业主和监理指令;
(6)严禁隐瞒质量、安全事故等欺骗业主的事件发生;
(7)严禁泄露工程或业主的秘密,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
(8)严禁从事或参与任何违法活动,损害业主名誉。
2.施工合同管理方面
严禁发生由于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3.承包人履约的强制性要求
(1)为确保工程承包合同的正常实施,承包人的主要人员在合同期间内未经监理工程师审核认可并经业主审核批准不得擅自更换;
(2)工程承包合同中确定的主要岗位成员(技术负责人、试验工程师、质检工程师、安全工程师及测量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内,经业主同意最多可调换2人(业主提出的强制性更换人员除外);
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得更换(业主提出的强制性更换除外),否则根据合同按违约处罚。
(3)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岗位的成员(一般技术人员、质检人员、试验人员)在合同期间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岗位总人数的15%;
(4)承包人的主要设备一经进场,未经业主和监理同意,不得调离工地;
(5)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必须用于本工程项目,在合同期内不能挪作他用。
第四条承包人履约评价的实施办法
1.本评价方法的实施,由业主组织并负责执评,有关监理人员参加,承包人配合。
2.履约评价工作以每半年为单位进行,按实施细则规定的项目进行检查、评定。
第五条承包人履约评价表
承包人履约评价表
项目名称:
受检单位:
日期:
序号
考核项目及评价标准
履约检查情况
1
承包人应做到组织机构健全,责任明确。
2
承包人必须根据投标承诺和承接项目的技术水平配备强有力的项目部总经理班子。
3
各级管理人员及主要施工人员应按投标承诺进行配备,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
4
承包人的管理人员应参加过相应的业务培训,并持有资格证书和结业证书。
5
承包人必须根据合同要求和工程进展情况,配备合格的人力资源,特殊工种人员数量及资格必须满足施工要求,且持证上岗。
6
开工前,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要求,组织人员编写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
对于各分项工程和重要工序,必须有质量保证措施。
7
承包人应对材料供应方的资质、生产能力、质量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充分调查,选择信誉良好的厂家,签定供货合同。
8
承包人必须根据投标承诺建立由项目经理、总工、质检负责人和各级质检人员组成的质量保证体系。
应按照合同、规范编制质量计划。
9
承包人必须建立HSE管理体系,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定安全生产制度,设立安全检查人员,并有安全检查记录及整改记录。
10
承包人必须建立应急预案,应急流程要切实可行,落实抢险物质、设备。
11
承包人对各种施工记录、图纸、规范、报表、来往函件等均视为合同管理的对象,要求做到系统、规范、齐全,有专人负责保管。
1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揽的工程进行分包和非法转包,选择劳务队伍时,应认真考察其资质、人员技能情况,并报业主认可。
否则按本合同强制性条款进行处罚。
13
对工程变更、计量申报、索赔申请,承包人必须按照本合同规定的程序执行,提交的有关申请报告必须做到事实充分、资料齐全、计算准确。
14
承包人对其完成的工作量、进度、质量、安全生产等内容必须按业主的规定据实申报。
15
承包人的工程结算款必须用在本工程项目上,不得挪作他用。
16
承包人不得无故拖欠员工或民工的工资,不得因拖欠货款与材料、设备供应方发生经济纠纷。
监理工作履约评价与奖罚办法
第一条监理工作履约评价原则
1.目标结合原则:
履约评价以实施履约评价为原则。
2.考核结合原则:
履约评价以现场考核为依据的原则。
第二条监理工作履约检查的方法
1.现场抽查考勤
业主将对各合同监理段的考勤进行随机现场抽查,所有监理人员应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各自岗位。
2.现场提问
业主就工程现场的有关问题,将在工作中向监理人员随机提问,以考核监理人员对工程的了解程度和处理问题的实际水平。
3.资料查阅
业主将在监理代表处或驻地监理工程师办公室或施工现场,随机查阅监理资料,考核监理资料的完备和及时性。
7.报表审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按要求向业主报送的各类报表进行审查,通过此项考核,以降低监理错误报表返工率。
8.设备检查
业主对监理单位配置的试验、测量、检测设备进行抽查,以保证其性能满足工作需要。
第三条监理工作履约的强制性标准。
(一)监理工作纪律
1.严禁触犯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2.严禁向承包人推荐分包商或材料供应商;
3.严禁收受贿赂或贵重礼品;
4.严禁吃拿卡要或故意刁难承包人;
5.严禁采用虚假计量手段,损害业主利益;
6.严禁工作时间擅离职守;
7.严禁工作失职;
8.严禁工作时间酗酒,损害监理形象;
9.严禁拒不执行业主指令或欺骗业主的事件发生;
10.严禁泄露工程或业主的秘密,损害业主利益或名誉;
11.其他情节严重的违约行为。
(二)施工合同管理
严禁发生由于监理单位的直接或间接原因,造成承包人在质量、进度、费用、安全等方面,出现严重背离合同的事件。
(三)监理单位履约的强制性要求
1.为确保监理合同的正常实施,监理单位的总监及副总监在合同期间内未经业主同意不得更换;
2.监理合同中确定的一个主要岗位成员(总监、监理机构各部门负责人、高级驻地监理工程师)在合同履行期内,经业主同意最多可调换2人次;
3.监理合同中确定的其他岗位成员在合同期间内最多可调换的人次不得超过上述岗位总人数的15%;
第四条监理工作履约考核的实施办法(见“监理工作质量考核表”):
1.本考核办法业主为考核人,监理单位的有关各项目监理机构被考核人。
2.考核工作以每半年为单位进行。
第五条监理履约评价表
监理工作履约评价表
项目
分项考核内容
违约事项及评价标准
监理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人员情况
1、监理机构必须建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落实组织机构配备合理的人员。
2、在合同有效期内,按合同要求配足监理人员,配备的监理人员资质要符合要求。
3、监理人员工作期间是否执行请假制度。
设备情况
1、按业主要求配置足够必要的试验、测量、检测设备。
岗位职责
1、监理岗位职责明确。
2、监理机构对监理工作可能出现的问题有预防和纠正措施。
3、监理机构对自身的监理工作制定考核制度。
4、监理机构建立切实可行的信息传递渠道。
投资控制
工程量管理
1*、在规定时间内对图纸数量和承包人上报预算数量进行核算。
工程量核算不得有误。
2*、对各专业工程量内容清楚。
3、在规定时间内编制控制支付清单。
4*、对支付清单进行动态管理。
计量控制
1*、现场计量方法正确,计量数量正确。
2*、对计量工作进行阶段性统计。
3*、在规定时间内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量表或审核后不存在错误。
4*、计量表签字要全。
工程支付
1*、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支付月报
2*、中期支付是否有超支、漏支、错支现象
3*、对支付工作进行阶段统计
4*、支付月报内容要清或将计量支付中的问题及时向业主汇报
5、支付金额符合规定要求
合同管理
工程变更控制工作
1*、经监理审批的变更项目的工程数量及费用测算是否有误
2*、承包人擅自对工程项目进行变更监理是否加以指令
3*、对工程变更意向监理能及时提供确切情况
4、监理审批后的变更手续齐全
工程分包控制工作
1*、承包人未经批准进行工程分包监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纠正
2*、监理人员能有效地对分包项目进行质量监督管理
3*、能有效地监督承包人对分包商的控制或承包人对分包工作控制不力监理能及时指令
工程延期、索赔控制工作
1*、及时受理承包人的索赔意向
2、索赔发生时监理人员及时进行全面记录
3、监理对索赔费用评估与实际偏差较大或较小
4、索赔审核依据是否有误
5、工程出现停工状态,监理及时指令承包人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6、监理提交的关于索赔费用手续齐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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