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建民营养老PPP项目运营委托合同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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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内部装修补助人民币
元,共计投资人民币
元。
设计养老床位
张,内设二个功能区(失能区
张床位,高龄区
张床位),设有双人间、三人间等,各房间按需要配有独立卫生间、紧急呼叫系统、集团电话系统、有线电视系统、雾化消毒系统。
层还设有氧气及吸痰系统等生活医疗保障设施;
配有集中空调系统、新风系统、地采暖系统、无障碍通道、厨房餐厅、安保监控系统等公共服务设施;
配有医务室、医用电梯等医疗设施;
配有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等室内文娱设施;
层配有多功能层活动厅、配有
平方米的多功能厅用于老人室内活动;
设有屋顶花园和院区活动场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和《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
市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意见》、《
市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公办养老机构管理服务体制改革的试行意见》、《
市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实施办法》的精神,适应养老机构改革发展趋势,充分体现PPP管理模式运营养老机构在市场资源配置中的优势地位,通过社会化运作,创新企业、社会团体、个人、民非组织经营管理公办养老机构新模式,为探索采用PPP模式经营管理养老机构、创建养老服务品牌奠定良好基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就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委托经营管理相关事项,经友好协商,达成合同如下,以资共同遵循。
第一条定义
1.风险保障金
风险保障金由运营方以押金形式向所有权方一次性缴纳,原则不低于该机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包括设施建设安装费、勘察设计费、大额设备购置费等)的1%,风险保障金主要用于运营方造成的设施设备异常损坏的赔偿,运营方异常退出的风险化解等。
合同期限内,出现上述异常情况的,所有权方履行相应财务手续后,有权从风险保障金中扣除相应数额;
合同期满后,未出现上述异常情况将予以全额退还。
2.机构管理发展资金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由运营方逐年专项留存并专款管理及核算,原则每年不低于国有固定资产投资的2%,运营初期可适当减免或少量留存,发展期逐步递增,稳定期应相对固定留存。
机构管理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本养老机构建设发展、设施设备大修以及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建设统筹,合同期满后,剩余不予退还,继续用于本养老机构的再发展。
3.管理费
管理费是指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营获得一定利润、且通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综合评分在
分以上的情况下,向运营机构奖励前期总投入额
%的管理费。
4.绩效奖励
本项目中绩效奖励是指除去运营机构达到综合评分80分以上,获得的管理费之外,仍有盈余,以绩效奖励一定比例的利润的方式回报给运营机构。
5.实施机构
合同中所指“实施机构”指“
民政局”。
6.运营机构
合同中所指“运营机构”指社会投资人注册成立的民办社会服务机构。
7.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
合同中所指“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是指实施机构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主要负责根据监督评估标准对运营机构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考核评分,分数决定实施机构向运营机构奖励的管理费比例。
第二条解释
为了避免合同条款因不同的解释而引起争议,在本项目合同中专门约定该合同的解释方法。
具体包括:
1.标题仅为参考所设,最终以运营机构提供的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运营实施方案细则中所定的机构名称为准;
2.一方、双方指本合同的一方或双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人或该方的受让人;
3.一段时间(包括一年、一个季度、一个月和一天)指按公历计算的该时间段;
4.“包括”是指“包括但不限于”等。
第三条项目范围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运营管理交由乙方按照PPP运营管理模式中的特许经营方式进行运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PPP运营实施提供的服务包括院区建筑及服务设施使用和维护管理、承担政府面向城市特困、农村五保、城市低收入、高龄、失能、失智、孤寡老人提供养老服务保障,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示范引领、功能试验、专业培训、品牌推广的职能,提供创新自营“管制型”的社会化“医养结合”医疗、护理、康复等养老增值服务等。
第四条项目合作期限
乙方受托经营管理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日止。
若乙方运营成绩显著或满意度较高,可继续签订续约合同,若运营期间出现违法、违约现象,甲方有权提前90天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
第五条投资结构
项目建设前期主要由政府负责,已完成建筑主体、设备设施、屋顶花园、消毒雾化、内部装修、养老床位、医疗文娱功能区、氧气吸痰系统等的投资共计人民币
元(现资产评估价值约人民币
元)。
正式运营前,还需要运营机构负责居家用品,办公家具,电子设备,布草,功能设备及消防,屋顶花园连廊,软件系统(运营管理、政府监管软件、停车系统、财务软件、库房管理、医院信息、OA管理),车辆购置,社会服务组织注册资金等的投入共计约人民币
元,同时,保障运营的人员聘用、日常花销等流动资金共计约人民币
第六条前提条件
1.资产所有权交割
(1)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建设用地、地上地下建筑产权和室内外设施设备等资产属于国有,由乙方使用、维护和管理,设备的大修或更新以国家标准或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为准。
(2)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建筑空间、场地和各类设施设备等(含医疗设施)只能用于养老服务和医疗服务或与养老服务相关的项目,不得改变用途。
(3)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资产移交前,甲方聘请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资产进行评估,资产权属管理部门按照固定资产帐册要求编制分类资产清单一式三份,由甲方和乙方按照清单共同清点核查无误,并盖章确认后移交。
(4)未经甲方同意及政府规划部门批准,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不得改变建筑物主体结构,不得私自搭建违章建筑。
(5)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为改善服务条件所投入的消防安保、医疗康复、绿化景观、照料服务和办公信息化等各类设施设备,必须单独建立固定资产帐册列入固定资产管理。
本合同到期或终止时,乙方在运营期间出资更新的各类设施设备归甲方所有。
(6)固定资产甲、乙双方每年9月份以固定资产账务清查和固定资产实物盘点相结合的方式清查一次,清查时间10个工作日,共同确认清查结果,以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有效,合同到期或终止时需要对固定资产进行清点,出现损坏、不能正常使用的需修复;
遗失或报废的需赔偿满足同等技术条件的设备。
(7)乙方应认真管理和使用固定资产,所用固定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折旧或报废,正常报废后的固定资产由乙方自行购置更新,乙方无权处置固定资产(含已报废)。
2.机构设立
(1)乙方可申请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设立社会服务组织运营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享受政府针对非营利机构的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
(2)乙方也可采用公司盈利化运营,但不能享受政府床位补贴等优惠政策,且要保证政府的保障职能和体现普惠型养老机构公益性的收费,其收费标准需报管理部门审批。
3.获得审批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实施PPP项目需要履行相关行政审批程序,只有获得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才能保证PPP项目的合法合规实施,实施机构有义务协助乙方完成正式运营前的审批手续。
4.项目实施相关的其他主要合同已经签订
运营机构已根据合同中有关规定签订其他主要分包合同,并且向实施机构提交了有关合同的复印件。
5.其他前提条件
招标文件和合同约定的其他前提条件已满足。
第七条未满足前提条件的后果
1.合同终止
如果双方约定的上述任一前提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未满足,并且另一合同方也未同意豁免或延长期限,则该合同方有权终止项目合同。
2.合同终止的效力和后果
(1)权利义务终止。
如果由于未满足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除合同中明确规定的在合同终止后仍属有效的条款外,其他权利义务将终止。
(2)经济赔偿。
如因合同一方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满足其应当满足的前提条件而导致合同终止的,合同另一方有权向其主张一定的经济赔偿,但经济赔偿的额度应当与合同另一方因此所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并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损害赔偿的规定。
(3)提取保函或扣除风险保障金。
如运营机构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达成前提条件,且实施机构未同意豁免该前提条件时,实施机构有权提取保函项下的金额或扣除风险保障金。
第八条运营期间的权利义务
1.项目运营内容
接纳老年人入住养老,提供物业管理、餐饮、医疗、保健、文体娱乐及其他养老服务等,包括但不限于:
(1)接纳不少于总床位20%的政府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入住本机构。
(2)为机构内老年人提供养老、医疗护理和善后的全过程养老服务。
(3)室内外活动设施的维护保养及管理。
(4)院内的交通、车辆行驶和停泊。
(5)院内建筑、结构、给排水、采暖、燃气、通风空调、电气、消防等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
(6)水、电、燃气,院内道路、绿化等市政公用设施及室外工程项目的维护和管理。
(7)氧气系统、负压系统、消毒雾化系统的维护、维修和管理。
(8)其他与乙方受托经营管理有关的事务。
2.甲方的权利义务
甲方是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土地、建筑、设备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拥有对资产的绝对控制权。
拥有对运营机构的监督管理权。
同时有义务对乙方提供政策支持,协助办理运营前的相关手续,提供必要的文件印章使用,设备设施大修费用超出机构发展管理基金剩余额度以上的申请财政支持。
(1)甲方有权督导乙方在经营管理期间预留20%的床位用于承担政府保障职能,并依照《
市公办养老机构入住及评估管理办法》严格定位收养对象,控制收住比例。
收住政府保障对象,需要由甲方确定后乙方方可接收入住。
如乙方未按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甲方有权督促乙方立即调整收住比例,确保公建养老机构的基本职能。
乙方拒绝按照收住比例接收基本养老服务保障对象时,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2)甲方有权按照经营管理监管范围和财务监管范围,对运营期间的国有资产安全管理、履行公益职能的效果、服务项目增减、老人入住变动、老人健康评估、社工活动开展、医护服务质量、公共服务安全、管理人员变化、服务人员配备和统计信息采集等。
甲方负责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与养老床位和服务等收费相关的财务收支状况、收费标准调整、老人入院押金管理等进行监管,甲方负责每年10月10日至31日委托专业会计师事务所对乙方经营管理期间固定资产维护情况、运营财务状况和老人入住押金专门账户、管理发展资金等实施监管核查审计,并委托第三方监督评估机构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评估标准和评估办法对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实施绩效考核和督导评价,反馈评价意见并提出改进措施,评估结果决定乙方取得管理费的比例、享受床位费补贴的比例,是否继续运行该机构,《监督评估标准及办法》详见附件。
(3)甲方有权利连接共享
养老社会福利中心的信息管理系统终端、采集运营管理系统、财务管理系统等系统中的内容,并有权利使用其中的数据、图像等相关信息。
(4)甲方协调乙方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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